新豐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豐縣鎮級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方案(試行)的通知
2021年底,我縣已實現鎮級污水處理廠全覆蓋運行。根據國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等相關規定,為改善水環境質量,確保鎮級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作,同時為減輕本級財政壓力,需要開展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鎮級污水處理費征收點多、面廣、涉及多個部門工作。為了科學、有序、規范地做好鎮級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污水處理費的征收范圍和標準
(一)征收范圍
1、向我縣鎮區納污范圍內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2、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鎮區納污范圍內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可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鎮區納污范圍內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新豐縣回龍園區生活污水處理廠參照鎮級污水處理廠管理,按本方案征收標準一并征收污水處理費。
(二)征收標準
1、污水處理費的計量標準。污水處理費計量按用水量進行計量,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2)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
(3)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2、污水處理費的計價標準。按《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5〕770號)、縣發改局《關于調整我縣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新發改價格〔2017〕16號)及有關配套政策執行,居民住宅用水污水處理費按0.85元/噸計,非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按1.2元/噸計,按月征收。其中大、中、小學校和公立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養老院)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其污水處理費執行居民類收費標準。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低收入困難家庭證》且需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用戶,實施污水處理價格補貼,每戶每月補貼8.00元。具體由民政部門組織實施。
二、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為各鎮污水處理費征收單位,負責污水處理費收繳工作,并與鎮自來水公司或縣自來水公司簽訂委托代征污水處理費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代征單位需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要求代征污水處理費,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同時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鎮自來水公司代征后按月直接上繳縣財政;鎮自來水水廠納入縣自來水公司統一管理的,由縣自來水公司統一代征后按月直接上繳縣財政。
新豐縣回龍園區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費由回龍自來水公司統一代征后按月直接上繳縣財政。
(二)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全額上繳縣財政局,實行專款專用。縣財政局按繳納入專戶實際收費的5%向代征單位支付代征手續費。
(三)紀檢、財政、住建等部門要加強對污水處理費收支的監督檢查,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四)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污水處理費隨水代征,采取與自來水水費一并收取的方式,對拒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將不予辦理自來水繳費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故拒繳或拖欠污水處理費,逾期未繳納上述費用的,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由城鎮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污水處理服務費后報縣財政局支付。
(七)馬頭鎮、梅坑鎮、黃磜鎮、沙田鎮、遙田鎮、回龍鎮等6個鎮區范圍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工作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施行。各鎮及相關部門應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的宣傳工作,提高污水處理費的收繳率。
三、附則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