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切實提高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水平,西安市水務局修訂了《西安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24日。
西安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設項目用水設施管理
第三章 生產、生活用水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有效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供水企業、用水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工作原則〕 本市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優先供給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為生活服務的加工業用水,統籌兼顧其他用水。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節約用水規劃,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節約用水規劃。
第五條〔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和標準,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等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西安市節約用水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本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為本市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提供支撐保障。
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學校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指導學校開展節約用水教育,引導師生樹立節水意識,統籌推進學校節約用水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的有關工作,推廣先進工業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推進節水型企業建設。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節水“三同時”制度,推廣生活用水的再生水利用,編制節水型社會建設相關項目的城建計劃,落實城建資金。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和農村生活節約用水有關工作,推進高效節水灌溉,作物種植結構調整,推廣先進農業節水技術,推進農村生活節水。
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節約用水相關資金的統籌、管理、監督,提供資金支持。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工信委提出關停并轉的高耗水、高污染工業企業清單,并監督實施。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使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設施,再生水管網到達區域城市園林綠化和公園湖池必須再生水或雨水。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自來水水質監督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節水產品和技術研發,推動節水技術與工藝創新。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支持、規范合同節水工作,監督、檢查節水產品、器具等,實施水效標識管理和節水認證。
西安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和相
關規定,籌建污水處理廠及中水管網建設,提高再生水回用率;負責市區自來水管網改造工作,降低管網漏損率;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工作,落實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市、各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供水企業、用水單位各自負責本單位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宣傳教育〕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節約用水意識;鼓勵和支持城市節約用水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企業,提高城市節約用水的科學技術水平,努力建設節水型城市。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采用節約用水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加強水的再利用和循環利用,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七條〔考核評價〕 實行節水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節水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落實等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八條〔表彰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節約用水義務,有權檢舉浪費用水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中有發明創造的,對推廣應用節約用水先進技術成效顯著的,對在節
約用水工作中成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建設項目用水設施管理
第九條〔節水器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和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已明令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用水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備、器具。已經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約用水標準的設備和器具,產權人應當逐步更換為節水型器具。
第十條〔節水評價〕 與取用水相關的水利規劃、水利工程項目,需開展水資源論證的相關規劃,以及辦理取水許可的非水利建設項目,應按規定開展節水評價。
節水評價內容應當包括現狀節水水平、節水潛力分析、節水目標與指標評價、規劃水平年取用水節水評價,節水措施方案與節水效果評價、節水評價結論與建議等。
使用自備水源井供水的單位,必須有節約用水措施。因生活、生產確需開鑿自備水源井的,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鑿井前,應當同時審查節約用水措施方案。自備水源井竣工驗收時,應同時驗收配套節約用水設施,驗收合格的,方可發證取水。
第十一條〔節水設施三同時〕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應當采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制定節約用水
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前款規定的事項,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同按要求進行監督管理。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包括節約用水配套設施的內容。建設項目的節約用水設施未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節水設計方案〕 日用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節約用水設計方案,應當經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建設過程中,節約用水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須經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雨水利用〕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統籌雨水利用。新建大型設施及居民小區應當逐步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城市道路建設除有特殊要求外,應當采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以提高雨水的入滲率。
第三章 生產、生活用水管理
第十四條〔計劃用水〕 城市用水計劃,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
單位日用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
政主管部門下達年度計劃指標,對其按月考核,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定期提供考核單位用水量。對用水單位超過計劃用水量的,由供水單位配合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實行超計劃累進加價收費,所形成的收入可作為供水企業收入,也可將部分收入用于獎勵節水成效突出的用水單位。
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實施抄表到戶,實行階梯式水價。
第十五條〔水平衡測試〕 用水單位必須加強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制度。用水單位必須把節約用水措施納入本單位技術改造計劃。
用水量大的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對用水單元和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試、統計、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系,發現浪費,及時改進。
第十六條〔用水審計〕 年用水10萬立方米以上且年超計劃用水10%以上的用水單位應當接受用水審計,西安市節約用水服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用水審計主要對用水單位的取水、用水、節水、耗水、退(排)水等活動的合規性、經濟性及生態環境影響進行監督、鑒證與評價。
用水單位應當配合用水審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用水單位可以自行開展用水審計。
第十七條〔節水設施管理〕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設施、節水設施、節水器具的管理和維修,保持用水設備完好,減少水的漏損。
未經批準,不得停用節約用水設施。
第十八條〔用水計量〕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備水源井供水的單位,對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應當分別安裝水表計量。工業用水應安裝二、三級水表;公共用水應單獨安裝水表計量;居民生活用水設施入戶的應按戶安裝水表計量。禁止實行用水包費制。
第十九條〔計劃用水指標調整〕 用水單位因人員數量、生產規模、產品結構等變化,確需調整用水量的,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水狀況調整用水計劃指標。
第二十條〔增加用水量〕 用水單位因基建施工、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需要臨時增加用水量的,可以向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臨時用水指標,經批準后方可增加用水。
第二十一條〔重復利用〕 工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工業用水重復利用裝置。
設備冷卻水應當循環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經營游泳、水上娛樂、車輛清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凈化循環水裝置,重復用水。
第二十二條〔廢棄水利用〕 供水、用水單位應按規定對廢棄水進行處理,逐步實現廢棄水資源化,做到一水多用,降低耗水量。
第二十三條〔消防用水管理〕 加強消防用水管理,禁止擅自打開消防栓取水。消防用水設施發生泄漏的,有關管
理部門應當及時修理。
第二十四條〔供水管網管理〕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和用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和公共用水設施的管理,定期測漏、檢修,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保證生活和生產用水。接到供水管道漏水的報告后,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二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搶修。居民集體水站和其他公共用水設施必須有專人管理維修。
第二十五條〔節水技術改造〕 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備水源井供水單位節約用水措施的監督管理,幫助用水單位對節約用水設施進行技術改造。
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城市節約用水技術改造專項資金,對有明顯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節約用水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項目給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合同節水〕 鼓勵用水單位開展合同節水工作,支持節水服務機構與用水單位簽訂合同,合理分享節水效益和利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建設項目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沒有達標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任〕 建設項目的節約用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節約
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或者使用非節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的責任〕 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供水漏損嚴重的責任〕 單位供水或用水設施、設備、器具失修、失養,造成漏損嚴重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每處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節約用水管理措施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扣減計劃用水指標,可以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用水單位未按規定采用節約用水措施,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或者未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的;
(三)未按規定開展節水評價或者未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的;
(四)不按規定接受用水審計、不配合用水審計的或者未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的;
(五)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
(六)用水單位實行生活用水包費制的;
(七)設備冷卻水直接排放的;
(八)經營游泳、水上娛樂的單位和個人未安裝、使用凈化循環水裝置的;
(九)擅自打開城市消防栓取水的;
(十)未按規定對供水、公共用水管網進行定期測漏、檢修的;
(十一)供水、公共用水設施及設備嚴重損壞不及時搶修造成水重大浪費的;
(十二)其他嚴重浪費水的行為。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車輛清洗的單位和個人未安裝、使用凈化循環水裝置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供水單位停止供水,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告知聽證〕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自然人作出1萬元以上,對單位作出8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妨礙執法的責任〕 對妨礙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工作人員的責任〕 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
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開發區管委員的職責〕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全面負責轄區內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