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小島易腐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建設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等五個標準規范意見的公告
根據《小島垃圾資源利用標準體系建設方案》工作要求,我辦會同市農業農村局起草了《小島易腐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建設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小島建筑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建設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小島垃圾集置點建設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小島垃圾收集車輛規范(征求意見稿)》和《小島垃圾收運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詢時間為2023年10月30日-11月7日。意見和建議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進行反映。以單位名義反映情況的應加蓋公章,以個人名義反饋情況的應署名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聯系電話:0580-2028531,電子郵箱:77566267@qq.com,地址:舟山市建設大廈A座911;郵編:316021。
附件1
小島易腐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建設管理規范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小島易腐垃圾管理,進一步規范小島易腐垃圾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南》等法律和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指的小島,是指舟山市除去嵊泗本島以及六橫島、衢山島等經濟大島外的所有懸水住人島嶼(見附件6)。
第三條 未將易腐垃圾納入市級處理的小島,應在島內建有易腐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并按照本規范進行管理。
第四條易腐垃圾,指生產經營和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容易腐爛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蔬菜瓜果、肉類、水產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堅果炒貨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小島集中供餐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市場、超市產生的瓜皮果殼、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有機垃圾;農作物秸稈、枯枝爛葉、谷殼、筍殼等可生物降解的有機垃圾。
第五條 易腐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建設應當遵循因島制宜、源頭減量、綜合利用、科學治理、環保安全、經濟可持續性發展原則。
(一)易腐垃圾就地處理設施應合理設計處理規模,滿足易腐垃圾產生單位或產生區域就地處理需求,并應保持穩定、持續運行。應采取有效的污染物防治措施,污水、臭氣經收集處理達到現行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
(二)日常運行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安全生產、設備運行和維護、污染物控制、產出物檢測以及應急管理制度等。產出物、雜質、殘余物料以及廢棄油脂應規范管理,確保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并建立追溯機制。
第六條 設施設置要求。易腐垃圾就地處理設施選址應符合城鄉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宜設置在交通便利,具備供水、供電和污水排放條件,優先選址生活垃圾壓縮站或其他環衛基地。
(一)設施面積不宜少于200平方米并配備稱重計量設備,逐步實現稱重數據實時傳輸;
(二)接納餐廚廢棄物應配置油水分離設施;
(三)設施應配置通風和噴淋除臭設備,環境敏感區域內應設置負壓廢氣集中收集處理設備,經統一收集處理后排放;
(四)應在明顯位置標注設施名稱,并公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五)設施內垃圾分類標志標識應按相關要求執行;
(六)易腐垃圾日產生量小于3噸的小島推薦采用有機質制肥、發酵堆肥等方式實現就地資源化利用;日產生量大于3噸的小島鼓勵配置小型易腐垃圾處理設備采用機器成肥、太陽能輔助堆肥等方式實現易腐垃圾就地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 設施運行管理要求。
(一)各小島所屬的鄉鎮(街道)可自行或委托專業單位負責設施運營,如采用自行運營,設施操作人員須通過相關培訓;如采用委托運營,運營單位須具備相關資質和專業能力,并與其簽訂委托運營合同。
(二)根據設施日處置規模和設備運行要求配置足夠數量的管理、操作人員。日處置規模3噸以下的,宜配置1~2人;3~10噸的設備,宜配置2~3人;10噸以上的設備,宜配置3~5人。設施應當制定設備操作規程及操作人員行為規范,并實施制度上墻。
(三)進入設施的易腐垃圾應稱重計量,并建立設備日常運行臺賬制度,記錄易腐垃圾的來源、數量、產出物數量和去向等信息。處理后的殘余物料和污水應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置,盡量做到日產日清。
(四)定期按要求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及時更換損耗零部件,疏通管道。
(五)做好衛生防疫工作,操作人員應按規定使用手套、口罩等防護用品,并落實必要的勞動防護措施。
(六)保持環境整潔,定期沖洗打掃,確保無垃圾殘留,地面無污漬、無污水積存、無垃圾遺撒、無明顯異味,在蠅、蚊滋生季節,應定時噴灑消毒和滅蚊蠅藥物。
第八條 設施安全要求。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有效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相關規定設置規范、清晰的安全標識和警示標牌,破損應及時更新。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排查隱患,建立并完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業務和安全知識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每年不少于1次。消防器材設置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應配備必須的防毒面具,急救包等防護急救用品。
第九條 設施污染控制要求。
(一)設施應配置污水收集設施,并做好防滲處理,避免污水外滲污染土壤、海洋和地下水。污水外運處理應密閉運輸;納入市政污水管網的,應對污水進行處理,出水水質滿足GB/T31962的規定;采用直接排放方式,應對污水進行處理達標后排放,排放水質應同時滿足GB16889和DB33/973標準要求。
(二)易腐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應進行除臭和凈化處理,處理設施廠界惡臭污染物濃度應符合GB14554要求。
(三)處理設施運行時的噪聲應滿足GB12348的規定。
(四)殘余物料不得簡易堆棄或違規傾倒,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置,并做好數量統計和去向記錄。
(五)產出物在處理設施內臨時堆放或進行二次發酵腐熟的,應做好防雨、地面防滲、臭氣控制揚塵防控等措施。
第十條 設施運行監管要求。日常運行現場檢查,應核查設備運行時間、定期維護、主要運行參數以及進出設施物料種類、數量、來源及去向等情況。設施污水、臭氣污染物排放應進行定期監測,每年不少于2次;處置設施產出物腐熟情況應進行隨機抽檢。有條件的設施,可結合易腐垃圾就地處置開展環境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處置和垃圾分類等環保知識。
附件2
小島建筑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建設管理規范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小島建筑垃圾管理,進一步規范小島建筑垃圾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指的小島,是指舟山市除去嵊泗本島以及六橫島、衢山島等經濟大島外的所有懸水住人島嶼(見附件6)。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垃圾在產生單位或就近適度集中后,通過直接利用或就地處理設施設備實現資源化利用的監督管理。
未將建筑垃圾納入市級處理的小島,應在島內建有建筑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建筑垃圾在產生單位或就近集置后,通過處理設備進行減量化處理、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設施建設,并按照本規范進行管理。
第四條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棄物。
第五條 建筑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建設要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所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符合《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2019)要求。
第六條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分類。主要分為固定式建筑垃圾處理設備和移動式建筑垃圾處理設備兩種類型。
(一)固定式建筑垃圾處理設備。主要包括振動給料機、顎式破碎機、圓錐式破碎機、制砂機等設備。固定式建筑垃圾處理設備在運行上表現穩定,且運行成本較低,能夠將建筑垃圾破碎、分解成小塊的砂石,利用這些破碎后的骨料能生產再生磚、墻塊、砌塊等建材制品。
(二)移動式建筑垃圾處理設備。主要是移動制砂機,能對大型物料進行多級破碎,占地面積小,轉場方便、靈活,機動性強,能降低物料的運輸成本費用。它主要用于拆除的建筑水泥混凝土破碎和道路瀝青混凝土的破碎再生利用。
第七條 建筑垃圾處理設施選址原則。
(一)衛生防護距離應≥5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無居民小區、村莊、學校、醫院、商業綜合體、市民康樂設施等市民休閑、生活場所。
(二)嚴禁在海岸線、江岸線1000米內、河道生態紅線范圍外50米內、高壓走廊規定范圍內設置。
第八條 根據各島建筑垃圾產生量配備建筑垃圾就地資源化利用設施,鼓勵采用小型可移動篩分破碎設備實現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鄰近小島可共建共享。處理設施應設置分類式堆放場地,分別用標識標線對“工程渣土”、“裝修垃圾”、“拆除垃圾”予以區分。鼓勵引入專業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和運營。各小島所屬鄉鎮(街道)根據實際情況在島內單獨建設或鄰近小島聯合建設1-2個建筑垃圾處理設施。
第九條 建筑垃圾處理設施應安裝車輛自動識別系統、計量稱重設備,與行業主管部門信息化系統聯通,能實現校驗車輛準運資質,轉運及處置場地安裝的車輛自動識別系統。在線視頻監控系統應在下列位置進行安裝:車輛及人員出入口,包括車輛沖洗設施設置區域;建筑垃圾堆放區域;裝卸等作業區域;其他需要監控的部位。處理設施應有符合消納、資源化利用和分揀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消防等設施;應有符合規定的圍擋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
第十條 建筑垃圾就地處理設施管理要求。建筑垃圾處理設施應具有完備的批準文書資料,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受納指定種類的建筑垃圾,不得受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等;嚴格落實建筑垃圾分類、安全防護、水土保持、揚塵防治等各項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再次污染。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每個處理設施配備1-2名現場管理人員,填寫運輸車輛登記單,監督建筑垃圾規范裝運、傾倒和處理,確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沖洗干凈后駛離。
第十一條 安全要求。建筑垃圾處理設施應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有效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排查隱患,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業務和安全知識培訓。消防器材設置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應配備必須的防塵(防毒)面具,急救包等防護急救用品。應按相關規定設置規范、清晰的安全標識和警示標牌,破損的及時更新。應建立并完善應急措施,明確停電、設備故障及臺風暴雨等惡劣天氣情況發生時宜采取的應急措施,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二條 設施運行監管要求。依托建筑垃圾智慧監管服務平臺,全面推進信息公開,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管理職責向平臺提供以下信息并及時更新:
(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提供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裝修垃圾分揀點、違法行為處罰等信息;
(二)資源規劃部門提供圍填海工程項目等信息;
(三)住建部門提供建設、拆除工程施工許可,垃圾減量和綜合利用方案等信息;
(四)交通運輸部門提供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名錄和車輛、駕駛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等信息;
(五)公安部門提供陸上運輸時間、路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通行證等信息;
(六)海事部門提供海上運輸時間、路線,建筑垃圾裝運船舶通行證等信息;
(七)其他需要各相關部門提供的共享信息。
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牽頭的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和聯合執法行動,指導、協調各地建筑垃圾管理中有關問題,查處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建立規范完整的建筑垃圾處理、中轉等臺賬,實行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聯單管理制度,定期報送行業主管部門。
建設、施工、運輸、碼頭運營、消納場經營資源化利用等單位違反本規范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依法向社會公布。
附件3
小島垃圾集置點建設管理規范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小島垃圾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小島垃圾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規范所指的小島,是指舟山市除去嵊泗本島以及六橫島、衢山島等經濟大島外的所有懸水住人島嶼(見附件6)。
第三條 本規范所涵蓋的垃圾主要是小島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小島漁農村、農貿市場(含農產品批發市場)、商業區等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垃圾集置點,并按本規范進行管理。
第四條 垃圾集置點建設應當遵循因地制宜、源頭減量、綜合利用、科學治理、環保安全、經濟可持續性發展原則。
第五條 垃圾集置點設置要求。
(一)集中收集點設置形式因地制宜。根據場地條件和周邊環境要求,集置點可設置密閉或開放兩種,需具備供水和排污設施,做好滅蚊滅蠅措施。密閉的集置點內還需配備除臭設備,開放的集置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加蓋密閉。
(二)集中收集點場地及周邊、進出通道地面應實行硬化。集中收集點應設置公示牌,公示責任主體。在顯眼的位置張貼標識,公示權屬責任人、管理單位及聯系電話、清運服務單位、投訴電話等基本信息。城市主次干道、人流活動密集的支路不得臨街設置投放點或集中收集點。
(三)按照自然村(村民小組)全覆蓋的要求,配置生活垃圾收運處置設施設備1-2套,實現自然村(村民小組)有收集點(站)、小島有轉運和無害化處理能力。
住宅小區、村莊:應采用收集房(亭)型式,在布局上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點服務半徑小于或等于120米,高層住宅區宜按每200戶—600戶設置1個收集點,多層住宅區宜按每150戶—400戶設置1個收集點,低密度住宅區宜按每30戶—200戶設置1個收集點。每個住宅區應至少設置1個收集點,新建住宅區生活垃圾收集房(亭)每個不小于15平方米;在收集容器設置上,應設置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每個住宅區至少設置1個包含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分類”收集容器的收集點。
收集容器宜選用240L的塑料垃圾桶,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采用分格式;在建設上,需滿足照明、通風、除臭、遮雨、閉鎖、消殺等要求,配置供電、給水、排水、稱重、監控、消防等設施,地面坡度有利于排水,沖洗的污水應排入污水管網。設置分類收運、定時開關時間等公示信息。新建住宅區的生活垃圾收集房(亭)應設置分類收集間和管理間,且每個面積不小于15平方米。
機關、學校等:辦公區域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設置收集容器,就餐和食品加工區域增設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樓梯口、電梯間、衛生間、茶水間、大廳等設置其他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茶水間宜增設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設置在單位底層、地下室或門廳位置,學校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設置在可監控范圍內。獨立占地的企事業單位至少設置1處生活垃圾收集房(亭)。
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集中設置生活垃圾收集房(亭),并由市場管理人員專人管理。易腐垃圾應單獨收集。
公共場所、公共區域:按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設置收集容器,可根據實際垃圾量選用垃圾桶或廢物箱。具有餐飲單位、食堂或集中供餐服務的公共場所應設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產生有害垃圾的場所應設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六條 垃圾集置點管理要求。收集點應設置告示欄,明確管理責任人、服務單位、電話、清運時間、暫存能力等基本信息。收集點的開放時間應根據服務半徑內的垃圾收集、清運作業時間確定。
集中收集點場地應每日沖洗,定期消毒殺菌,場地內外及周邊地面干凈整潔,無撒落垃圾、無堆積雜物、無積留污水。有封閉或圍擋設施的,墻面或圍擋應無明顯污跡、積塵,無蜘蛛網、無明顯異味,保持內外干凈整潔;標識標牌清晰醒目。
垃圾收集容器應每日清洗、定期消毒殺菌。有序擺放、桶身干凈整潔、無破損。桶蓋配置齊全,確保閉合擺放。污漬嚴重、外觀破損的垃圾收集容器應及時更換。設置的垃圾集置點不具備收集容器清洗的,設置主體應委托能提供該項服務的環衛服務單位負責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洗和消毒殺菌工作。
第七條集置點監管要求。集置點應及時清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桶具、地面清潔,防止滿溢。應便于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安全作業,盡量減少對周邊居民和環境的影響。
附件4
小島垃圾收集車輛規范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小島垃圾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小島垃圾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舟山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南》《企業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車輛外觀涂裝和標識設置指導規范》《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舟山市環衛行業標識統一規范》《市區生活垃圾收集模式一體化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活垃圾收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規范所指的小島,是指舟山除去嵊泗本島以及六橫島、衢山島等經濟大島外的所有懸水住人島嶼(見附件6)。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舟山市小島垃圾收集車輛的檢查與評價管理。
第四條 生活垃圾運輸車原則上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的相關規定。受道路通行條件限制,不具備機動車輛行駛的小島,經屬地鄉鎮政府部門同意,可采用符合實際需求的人力、電動垃圾收集車輛。
第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車輛應標示明顯的相應運輸類別的生活垃圾標志,并保持全密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濾液滴漏功能。
建筑垃圾收集車輛應按車輛的出廠日期,滿足國家、浙江省和舟山市對安全、排放、噪聲、油耗的相關法規及標準要求,應是列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產品。車輛廠商生產時應參照本標準的車輛技術參數及規范,且車輛的特征參數包括外廓尺寸和整備質量等應與產品公告、出廠合格證相符。
鼓勵垃圾運輸配置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等低污染排放車輛。
第六條 收集車輛外觀要求。環衛部門所屬車輛按《舟山市環衛行業標識統一規范》要求執行,第三方企業按照《企業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車輛外觀涂裝和標識設置指導規范》要求執行。車輛應容貌整潔、外觀完整、標識齊全。車輛車牌號及標識應清晰、無明顯污漬。
第七條 裝卸收集管理。垃圾收集車輛應隨車攜帶核準的垃圾處置證,按核準的路線和時間行駛,在核準的處置地點處置垃圾,禁止擅自傾倒、堆放、處置垃圾。
收集車輛應建立垃圾運輸作業登記,及時登記垃圾來源、垃圾種類、重量、委托單位、外運去向等信息。
第八條 收集車輛管理。收集車輛按核準的路線和時間行駛,在核準的處置地點處置垃圾,禁止擅自傾倒、堆放、處置。車輛駛出前后,應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潔,必須清洗干凈車輪,不得帶泥出場,不得污染路面。
第九條 收集車輛安全管理。垃圾運輸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保障機制,建立單位運輸車輛交通安全巡查、抽查等日常檢查機制,強化明確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和快速響應警方交通事故取證要求,如出現影響安全因素情況時,應視情及時避險,暫停作業。單位應遵循行業評估機制,自覺接受行業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評估、檢查,促進垃圾運輸交通安全。
第十條 收集車輛檢修與維護。收集單位應建立健全車輛管理、使用、保養、維修制度,加強對車輛動力、制動、轉向和貨箱門密封等部件檢查維護,保持和維護車輛安裝的智能安全系統運行數據上傳和接收數據滿足管理部門實時監控要求和單位實施自我車輛監控需求,并應建立健全完善的保養維修檔案記錄。杜絕失修存在安全隱患車輛投入運營。
應依照車輛保養手冊,定期對車輛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動力系統等涉及安全性的零部件進行保養維護和檢測,同時記錄存檔,保證車況完好。收集單位需定期保養車輛外觀,車輛表面油漆進行一年一次噴漆翻新,敲落黏結泥塊土塊等,保持美觀,維護行業形象。
附件5
小島垃圾收運規范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小島垃圾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小島垃圾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南》等法律和技術規范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規范所指的小島,是指舟山除去嵊泗本島以及六橫島、衢山島等經濟大島外的所有懸水住人島嶼(見附件6)。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舟山市小島垃圾收集和運輸的管理。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1-2名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沿途丟棄、拋灑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運輸,因特殊情況確需及時收集、運輸的,應當及時收集、運輸。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地點,實行公交化的收集方式,提高收集效率。當地應照生活垃圾產生量規定收運頻次,建議日產日清。
(四)按規定時間、頻次和路線對不同類別生活垃圾進行分類運輸,做好管理責任人和運輸企業、環境衛生部門的銜接,采取定點收運、垃圾集置點分類直運等模式,具備條件的區域或居住區內交通不便利的可以實行以桶換桶、桶車直運的模式,杜絕“先分后混”“混裝混運”。
(五)海運垃圾應當使用密封性較好的垃圾儲存容器,或者對垃圾實行袋裝。
(六)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制訂各類垃圾收運作業計劃,留存相關作業記錄。做好分類垃圾基礎臺賬,有聯單的落實好聯單制度。
第五條 建筑垃圾分類收集。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舊改造房屋征收地塊和土地儲備等項目的建筑垃圾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綠化垃圾、大件垃圾及各類有害垃圾。
裝修垃圾應投放在指定的堆放場所(投放點),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應當告知所在地行政部門,由行政部門負責指定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沿街單位裝修應將裝修垃圾放置在封閉式圍欄內。
第六條 垃圾收運管理。裝卸作業程序應該遵循檢查、裝車、復位、收運工作流程,對不符合收運標準的可告知、要求其改正。
根據小島垃圾產生量確定收運頻次,其他垃圾、易腐垃圾實行日產日清,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收運或預約收運,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實行預約收運。
第七條 分類收運要求。按照小島居住密度和垃圾產生量的規模標準配備生活垃圾收運人員和車輛,可采取桶換桶方式或直接清運方式。收運過程中應保持全程密閉,防遺撒、防滲濾液拋冒滴漏等。
第八條 可回收物運輸至資源回收處理單位。有害垃圾由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收集后,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到具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
建筑垃圾應委托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清運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時間、線路運輸,不得超限超載。建筑垃圾的收運工作,應由中標的道路運輸單位和作業服務單位承擔,并運往合法消納場所消納。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和中轉分揀場所應當滿足相關要求。
第九條 海上運輸要求。
(一)利用現有客運船、貨運船航次實施轉運處置,使用專船轉運的小島,需制定專船的航運時間和頻次;
(二)垃圾起岸作業過程中,作業船舶應系牢纜繩,做好防設備碰撞與防垃圾遺撒措施;
(三)垃圾宜按要求密閉儲存與轉運,不應露天堆放;
第十條 收運主體要求。
(一)嚴格按照“四定”(垃圾收集定時、定點、定人、定車)原則,規范收運作業。
(二)嚴格按照“三同時”、“一手清”標準規范收集作業。(一同時:收運車輛到達時,拉出垃圾容器,二同時:及時裝車,減少垃圾暴露時間,三同時:倒空的垃圾桶及時復位;一手清:做好作業場所周邊2~3米范圍內的清掃工作,做到車走地凈)。
(三)生活垃圾應及時收集,避免在公共場所垃圾“二次落地”,減少作業不當引起的噪音、異味擾民。駁運時,應按照分類要求將垃圾裝入對應垃圾容器。
(四)收運單位應當制定沿街商鋪生活垃圾上門收集方案,明確收集頻次、作業人員、車輛配置以及收集形式,確定交付點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