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自然資源廳、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江蘇省林業局關于
進一步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督管理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 自然資發[2022]142號,以下簡稱142號文),強化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嚴守我省生態安全底線,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涉及生態保護紅線項目準入
(一)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開展的有限人為活動,必須符合142 號文規定的十類有限人為活動情形,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圍海,且不得破壞所 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生態功能。
(二)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類型、級別嚴格按142號文執行。
(三)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重要湖泊濕地、生態公益林等區域,依照法律法規執行。生態保護紅線內人為活動涉及上述區域的,應當按規定征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二、規范涉及生態保護紅線項目管控
(四)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屬于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的,項目建設單位編制論證報告,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初審后提請省人民政府認定,在申請用地用海用島時附省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
(五)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島),屬于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項目建設單位編制論證報告,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或項目省級主管部門初審后提請省人民政府論證,由省自然資源廳與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省級論證,在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權報批時附省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讓論證意見。
(六)涉及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島的國家重大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隨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一并報國務院批準。省自然資源廳依據國務院批準的調整方案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七)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原住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用海用島、耕地、水產養殖規模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捕撈、養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場、圍海養殖)等活動,修筑生產生活設施、符合相應標準的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以及以穿跨越方式經過生態保護紅線等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屬于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或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對項目進行論證。通過論證的,在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時附設區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或不可避讓論證意見。各設區市在開展審查論證工作時,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理程序。無具體建設行為的有限人為活動,由該項活動的主管部門按規定做好管理。
(八)開展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所必須的臨時用地,應優先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確實無法避讓的,按照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用林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使用過程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使用結束后嚴格落實恢復責任。
(九)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跨設區市的,也可由項目省級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認定或論證申請。
三、強化涉及生態保護紅線項目監管
(十)各級政府是生態保護紅線管護的責任主體。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強生態保護紅線日常監管和巡查檢查,強化執法監管和保護修復,確保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監督,適時組織開展勘界定標工作;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做好生態環境監督工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重點抓好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生態公益林的監督管理。
(十一)從重處罰生態保護紅線的違法違規用地用海用島行為。涉及違法違規新增用地用海用島的,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 《海島保護法》 《土 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 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涉及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森林草原濕地或違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的,由各級生態環境、林業主管部門按職責依照《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水污 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森林法)》 《草原法》 《濕地保護法》 《自 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 勝區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 《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從重處罰;對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違法行為移交各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由設區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機構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涉及跨設區市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機構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文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林業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