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態環境局關于組織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監督檢查工作的公告
根據《湖北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監督檢查工作方案》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全州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監督管理,提升調查工作質量,我局決定自即日起,組織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監督檢查工作。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監督檢查對象
(一)社會輿情重點關注的地塊,或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活動,100%納入監督檢查范圍。
1.企業用地調查確定的潛在高風險地塊,或者曾經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地塊,或者符合《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從事過
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
2.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或者規劃用途不明確的地塊。
(二)其他地塊的初步調查活動按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抽查。其中,對在當地承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項目數量較多、調查報告評審一次性通過率較低、當年出現過監督檢查改正復核不通過、采樣復測表明調查報告結果存在重大問題的單位,抽查頻次不低于50%。
二、監督檢查內容
調查涉及的關鍵環節,包括采樣分析工作計劃、現場采樣、實驗室檢測分析等。根據需要,選擇其中任一環節或全部環節開展監督檢查。
(一)采樣分析工作計劃環節(現場采樣前完成)。重點檢查采樣分析工作計劃中的采樣方案(包括布點位置、采樣深度設置、檢測項目設置等)的科學合理性。
(二)現場采樣環節(采樣期間完成)。重點包括:對照采樣方案確定的布點位置及理由,查看與現場情況的一致性;涉及現場調整點位的,檢查點位調整的合理性;查看采樣過程操作的規范性。
(三)實驗室檢測分析環節(樣品分析測試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完成)。通過赴檢驗檢測機構現場查看的方式,查閱相關記錄,或者采取平行樣品比對分析、統一監控樣品分析等方式對相關地塊的樣品分析測試質量進行檢查。
三、監督檢查程序
(一)報送采樣分析計劃。進入初步調查的地塊,在開展采樣分析工作前,業主單位或報告編制單位(業主委托單位)需提前10個工作日將地塊基本情況及采樣分析工作計劃報送至州生態環境局。
(二)確定監督檢查對象。州生態環境局根據上述監督檢查對象原則,結合地塊實際情況,確定監督檢查對象及抽查環節,并在開展監督檢查前5個工作日內通知被檢查單位和所屬縣市分局。縣市分局通過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創建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賬號,并指導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壤調查質控系統”錄入相關信息。
(三)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州生態環境局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監督檢查工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監督檢查工作指南》)《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質量控制技術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質量控制技術規定》),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四、結果運用
采樣分析工作計劃、現場采樣、實驗室檢測分析環節的監督檢查結果、問題改正及復核情況等作為判斷調查報告質量的重要依據,作為報告評審時的重要參考。調查報告評審,就采樣方案的合理性、《質量控制技術規定》是否落實到位等給出明確意見和結論。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未完成改正、復核的,不予通過評審。
五、其他事項
(一)經省生態環境廳抽查,發現調查報告結果存疑的地塊,州生態環境局參照《監督檢查工作指南》組織開展采樣復測。采樣復測發現報告結果存在重大問題的,如報告結論錯誤、存在未查明的污染物或者污染區域等,州生態環境局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責令業主單位重新調查,并重新組織評審。
(二)因信息報送不及時或內容不實、錯漏等影響監督檢查工作和報告評審的,由業主單位自行負責。
(三)監督檢查相關事項,請咨詢州生態環境局,咨詢電話:8236045。
3.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質控系統與APP使用說明
恩施州生態環境局
2023年9月19日
原標題:恩施州生態環境局關于組織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監督檢查工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