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推進生態環境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內蒙古自治區第三方環保機構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目前正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3年9月13日。
《辦法》明確,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信用評價實行扣分制,始信用分值為100分,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信用評價標準》進行一般失信扣分后,生成相應的信用分值,用于確定信用等級,最高100分。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信用評價分為兩個等級,分別為:
警示單位(C級):75分>信用分值≥60分;
不良單位(D級):信用分值<60分。
另,如有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直接評定為不良單位,此項行為不受年度的限制: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或協助服務相對方取得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的;
(二)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存在以下行為的:
1.被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列入限期整改名單的;
2.被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列入黑名單的;
3.在生態環境檢測活動中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4.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或授權服務中獲知的政務數據未按照保密協議使用,查證屬實的;
5.泄露、倒賣生態環境系統業務數據的;
6.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出具虛假驗收意見的;
7.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行為的信息。
(三)涉財政資金項目,后經審計或紀委監委確認,存在虛報預算或完成質量差,對項目委托單位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篡改、偽造數據,或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出具虛假數據、報告,被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或被自治區級及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
(五)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相關從業人員在項目咨詢服務中作出明確要求企業開展的非必要性評估性質工作的意見,最終由該機構承接,嚴重破壞營商環境的。
(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的其他應當列入不良名單的情形。
原標題:公開征求《內蒙古自治區第三方環保機構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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