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防控尾礦庫周邊土壤污染,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編制了《尾礦庫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與評估技術指南(試行)》,明確了工作程序及污染識別步驟等,適用于尾礦庫原址和周邊的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與評估。
原文如下↓
尾礦庫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與評估技術指南(試行)
一、適用范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防控尾礦庫周邊土壤污染,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適用于尾礦庫原址和周邊的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與評估。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HJ 25.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
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 25.3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DZ/T 0270 地下水監測井建設規范
當上述標準和文件被修訂時,使用其最新版本。
三、術語和定義
1.尾礦
金屬非金屬礦山開采出的礦石,經選礦廠選出有價值的精礦后產生的固體廢物。
2.尾礦庫
用以貯存尾礦的場所。
四、工作程序
尾礦庫原址和周邊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與評估,主要采用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監測,識別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含量,評估污染風險,明確需采取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污染識別、布點采樣、樣品采集和分析測試、結果評估等。
五、污染識別
(一)資料收集
收集尾礦庫名稱、建設時間、運營管理單位、地質、尾礦種類與屬性類別、防滲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基本信息,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表)、排放的尾礦水等環境監測報告、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環境應急預案專章)、歷年突發環境事件情況、歷年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識別尾礦庫原址和周邊土壤、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
金礦尾礦庫特征污染物至少包括:砷、鎘、銅、鉛、汞、鋅、氰化物。鐵礦尾礦庫特征污染物至少包括:鐵、銅、鉛、鎳、錳、鋅。
(二)現場踏勘
核實已收集資料的準確性,獲取資料無法提供的信息。以尾礦庫原址為主,包括尾礦庫周邊1km范圍內的敏感受體,周邊范圍可根據污染可能遷移的距離進行調整。
可通過現場觀察或使用便攜式X射線熒光光譜分析儀、便攜式水質參數儀等現場快速檢測設備,辨別土壤及地下水環境狀況及疑似污染痕跡。現場踏勘過程中發現的堆存、遺撒等污染痕跡、庫體裂縫、發生過滲漏的區域及其他存在疑似污染的區域應拍照留存,作為隱患點識別的依據。
(三)人員訪談
可采取當面交流、電話交流、電子或書面調查表等方式,內容包括資料收集和現場踏勘所涉及的疑問,以及信息補充和已有資料的考證。
受訪者需了解尾礦庫現狀或歷史,可包括:尾礦庫管理機構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員,生態環境部門的工作人員,尾礦庫過去和現在各階段的使用者,以及尾礦庫所在地或熟悉尾礦庫的第三方,如周邊區域的工作人員和附近的居民。
整理訪談內容,并對照已有資料,核實和補充其中可疑和不完善的內容,作為調查報告的附件。
六、布點采樣
(一)布點原則
(1)監測點位的布設遵循不造成尾礦庫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的原則。
(2)監測點位的數量綜合考慮代表性和經濟性原則,主要采用判斷布點法。
(3)充分利用現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觀測井和勘測井,如果建設與管理符合 HJ 164 的技術要求,可以作為地下水監測井使用。
(4)對于地下水含水層埋藏較深或地下水監測井較難布設的基巖山區,經環境影響評價等確認尾礦庫難以影響地下水時,可減少地下水監測井的數量。
(二)布點位置和數量
1.對照點位布設
至少布設1個土壤和1個地下水對照點位,可合并布設。對照點位應設置在尾礦庫周邊一定范圍內未受工業企業或其他來源污染的區域,平地型尾礦庫地下水對照點位可設置在所在區域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處,山谷型/傍山型尾礦庫地下水對照點位應最大限度地靠近尾礦庫。若不具備對照點位布設條件,可利用區域背景值、歷史調查數據等設定對照值。
土壤對照點位的鉆探深度、采樣深度以及地下水對照點位的建井深度、采樣深度,可參照尾礦庫原址及周邊監測點位確定。
2.尾礦庫原址內點位布設
尾礦砂全部清除的,開展尾礦庫原址土壤污染狀況監測。
(1)原址面積≤5000m2,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3個;原址面積>5000m2,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6個;金礦尾礦庫需酌情增加。
(2)原址內布設1-3個地下水監測井;金礦尾礦庫不少于3個,地下水監測井的設置數量和位置,需滿足刻畫尾礦庫地下水流場信息的要求。
(3)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點位需布設在最有可能受到尾礦庫污染物滲漏、遺撒等途徑影響的隱患點。
3.尾礦庫周邊點位布設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開展尾礦庫周邊土壤污染狀況監測。一是未完成尾礦砂清除的尾礦庫,二是原址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發現有污染的尾礦庫,三是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1)平地型尾礦庫周邊點位布設
污染擴散監測點:在垂直地下水流向的尾礦庫兩側30-50m處至少各布設1個土壤及地下水監測點位,在地下水流向下游30m、50m、70m處至少各布設1個土壤及地下水監測點位,金礦尾礦庫需酌情增加。
敏感受體監測點:若尾礦庫下游1km范圍內存在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至少布設1個監測點,選擇距離最近的1個水源井作為監測點;對于可能與尾礦庫地下水存在水力聯系的地表水體,至少布設3個地表水監測點,分別布設在地表水體的上、下游及地下水排泄區;尾礦庫主導風向下風向處存在可能受影響的耕地、園地等農用地的,可按照不同距離至少布設3個土壤監測點。
(2)山谷型/傍山型尾礦庫周邊點位布設
污染擴散監測點:可根據尾礦庫的水文地質條件選擇“T”型、三角型等布點方式,至少布設5個土壤及地下水監測點位,監測點位的布設位置要求同平地型尾礦庫。
敏感受體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監測點位的布設位置和數量要求同平地型尾礦庫。
(三)采樣深度
土壤采樣點垂直方向的采樣深度可根據污染源的位置、遷移途徑、地層結構以及水文地質條件等進行判斷設置。
(1)尾礦庫原址內土壤采樣深度原則上應達到原狀土。
(2)污染擴散監測點土壤采樣深度應達到污染物可能分布的最大深度,一般應達到潛水層初見水位處。
(3)農用地敏感受體監測點采集耕作層土壤樣品。種植一般農作物的農用地一般在0-20cm處采樣,種植果林類農作物的農用地一般在0-60cm處采樣。發現污染的,應增加深層樣品的采集。
地下水采樣以潛水層為主。采樣深度原則上在地下水水位線0.5m以下,可依據水文地質條件及調查獲取的污染源特征進行調整。
七、樣品采集和分析測試
(一)樣品采集、保存和流轉
土壤和地下水樣品的采集、保存與流轉執行 HJ 25.1、HJ 25.2、HJ/T 166、HJ 164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分析方法標準的相關規定。新建監測井可參照HJ 164和DZ/T 0270等執行。
(二)測試指標
土壤測試指標: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確定的特征污染物。
地下水測試指標:包括土壤測試指標及GB/T 14848表1中涉及的其他指標(微生物、放射性指標除外)。
(三)實驗室分析測試
按照 GB 36600和HJ/T 166中指定方法分析測試土壤樣品;按照GB/T 14848、HJ 164中指定方法分析測試地下水樣品。
八、結果評估
土壤樣品采用GB 15618或GB 36600對應的標準值進行初步評估,地下水樣品采用GB/T 14848對應的標準值進行初步評估。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據HJ 25.3等標準及相關技術要求開展風險評估,推導特征污染物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風險評估值。
根據監測結果,分析土壤及地下水中超標特征指標的種類、濃度、分布特征以及對敏感受體的影響情況。結合資料收集和現場踏勘情況,根據尾礦庫水文地質條件、運行狀況、防滲狀況、污染識別、污染評價結果、歷年監測數據等信息,分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成因。
根據尾礦庫原址和周邊土壤、地下水監測及初步評估結果,采取以下措施。
1.原址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結果均低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對應標準值或評估值,或低于對照點對應的監測值或對照值,結合地塊開發需求安全利用。
2.原址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結果高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對應標準值或評估值,或高于對照點對應的監測值或對照值,結合用地規劃、污染物的濃度是否超管制值和遷移擴散程度等,采取針對性的風險防控措施。
3.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結果高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對應標準值或評估值,或高于對照點對應的監測值或對照值,應查明原因,發現風險隱患的,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污染擴散。
原標題: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印發《尾礦庫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與評估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