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9日,財政部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司公開發布《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全文見附件)。
文件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是指中央預算安排用于國家公園及其他自然保護地、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等保護、森林保護修復、生態護林員等方面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財政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該辦法規定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由財政部、國家林草局負責管理,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國家公園支出用于國家公園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創建和運行管理、協調發展、保護科研和科普宣教、國際合作和社會參與。
(二)其他自然保護地支出用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的生態保護補償與修復,特種救護、保護設施設備購置維護,專項調查和監測,宣傳教育等。
(三)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等保護支出用于國家重點野生植物保護,國家重點野生動物保護、疫源疫病監測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補償,以及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的危害防控和補償。
(四)森林保護修復支出用于經國務院批準的天然林保護修復中長期規劃(以下簡稱天然林規劃)確定的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和修復。
(五)生態護林員支出用于脫貧地區脫貧人口受聘開展森林、草原、濕地、沙化土地等資源管護人員的勞務報酬。
(六)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的其他重點工作。
此外,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體因素選取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林業草原保護恢復的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各省應按規定及時完整規范做好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項目儲備,負責本省項目的組織、審核、匯總入庫。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紫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1〕76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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