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入河(湖、溝)排污口監督管理,進一步從源頭減少水污染物排放,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加強入河(湖、溝)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寧夏回族自治區加強入河(湖、溝)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加強和規范入河(湖、溝)排污口監督管理,進一步從源頭減少水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自治區有關安排,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深化排污口設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入河(湖、溝)污染物排放,不斷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動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
(二)工作原則。
水陸統籌,以水定岸。打通岸上和水里,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確定排污口設置和管理要求,倒逼排污口綜合治理和陸域污染源治理,實現“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
明晰責任,嚴格監管。明確每個排污口責任主體,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利、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相互協作。
統一標準,差別管理。按照國家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及技術規范,結合實際對排污口分類施策,實行差別化管理。排查整治現有排污口,規范審批新增排污口,強化日常監管。
突出重點,分步實施。以黃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主要排水溝等區域為重點,分步驟、分階段開展排污口監測、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機制,形成覆蓋全區的排污口管理體系。
(三)工作目標。2023年6月底前,完成黃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主要排水溝排污口排查。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監測溯源。2024年6月底前,完成取締、清理合并排污口整治任務。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黃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主要排水溝排污口整治。建成具有寧夏特點的排污口設置管理制度體系。
二、開展排查溯源
(四)組織排污口補充排查。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組織全區入河(湖、溝)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及寧東管委會落實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主體責任,制定排查實施方案,壓實相關部門責任,強化基礎排查和源頭管控。基于2020年《全區入河(湖、溝)排污口設置及分布情況核查報告》和2021年生態環境部黃河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交辦清單,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查漏補缺”和《入河(海)排污口三級排查技術指南》(HJ1232-2021)要求,對10條黃河支流(都思兔河、苦水河、清水河、葫蘆河、渝河、涇河、茹河、蒲河、洪河、紅柳溝)、6個重點湖泊(閱海、典農河、鳴翠湖、沙湖、香山湖、鴨子蕩水庫)、22條主要排水溝組織開展補充排查,摸清各類排污口的分布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信息。原則上以所排查河流、排水溝兩側的現狀岸線為基準,向陸地各延伸1公里,有條件的可結合實際進一步延伸范圍。河流(段)、排水溝兩側10公里內有工業園區的,應將整個工業園區納入排查整治范圍。排查實施方案于2023年2月底前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備案。
(五)確定排污口責任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對于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排污口,屬地地級市人民政府及寧東管委會要組織開展監測、溯源分析,綜合運用現場探查、圖紙作業、科技勘測和工程機械溯源等手段,查清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系,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后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市、縣(區)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寧東管委會作為責任主體,不再另行指定責任主體。其中,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責任主體可結合地方實際細化至鄉鎮或行政村。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
在排查和監測溯源階段,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和寧東管委會應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HJ1235-2021),結合排污口責任主體的單位性質、規模和隸屬關系等,對補充排查和前期已排查出的入河(湖、溝)排污口進行命名和編碼,填報排查信息表(見附件)并建立臺賬(包括每個排污口排查檔案和照片)。2023年6月和12月底前,分別將排污口排查清單、臺賬和需整治排污口清單(包括取締、清理合并、規范整治三類)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三、實施分類整治
(六)明確排污口分類。根據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征,將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其中,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農業排口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區排口、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具體可從實際出發進一步細化排污口類型。
(七)明確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和寧東管委會制定整治實施方案,以截污治污為重點開展整治。整治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穩妥有序推進。對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農村生活等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避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確保整治工作穩妥有序推進;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單位,可合理設置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地級市人民政府及寧東管委會建立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通過取締、合并、規范整治,最終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單。取締、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排查出的其他排口,由屬地地級市人民政府結合黑臭水體整治、消除劣Ⅴ類水體、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及流域環境綜合治理等統籌開展整治。整治實施方案于2023年12月底前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備案。
1.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設置的排污口,非法工業企業排污口,由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寧東管委會依法采取責令拆除、責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確保轄區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2.清理合并一批。對于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規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應盡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工礦企業排污口,對于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盡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工礦企業排污口的,應告知屬地地級市生態環境部門。對于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站排污口和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結合鄉村振興、廁所革命等工作統籌推進合并。
3.規范整治一批。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寧東管委會按照有利于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排污口,要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推動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線,應有針對性地采取調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設置必要的檢查井等措施進行整治。排污口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并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便于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
四、嚴格監督管理
(八)加強規劃引領。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河湖水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規劃區劃,要充分考慮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于排污口設置的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排污口設置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置。為確保黃河干流水質目標實現和水生態環境安全,將二級水功能區黃河青銅峽飲用、農業用水區設置為禁止排污區域,將一級水功能區黃河寧蒙緩沖區設置為嚴格限制排污區域。
(九)嚴格規范審批。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入河(湖、溝)排污口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日處理能力500噸以下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入河(湖、溝)排污口的設置,按照審批權限實行逐級備案制。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湖、溝)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審批建設項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緩沖區、存在省際爭議的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核,由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黃河流域局)負責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自治區審批建設項目的入河(湖、溝)排污口的設置審核,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縣(區)審批建設項目的入河(湖、溝)排污口的設置審核,由市、縣(區)生態環境局或行政審批局負責實施,一級水功能區上的排污口設置審核需征求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意見。以上排污口設置審核時應當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湖、溝)排污口設置審核,應征求有管理權限的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污口審核、備案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
(十)加強監督管理。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寧東管委會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有監督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法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開展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將排查出的農業排口、城鎮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納入管理,研究符合種植業、養殖業特點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開展城鎮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對借道排污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合并、封堵城鎮雨洪排口,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
(十一)嚴格環境執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留存證據。
(十二)加強信息化建設。自治區建立統一的排污口信息平臺,將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核備案、日常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息化建設內容,建立動態管理臺賬。加強與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臺的數據共享,實現互聯互通。各市、縣(區)要組織相關部門,建立排污單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納水體等信息資源共享機制,不斷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自治區監督指導,市、縣(區)具體落實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機制。自治區統籌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做好組織調度,壓實各方責任。自治區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小組辦公室要發揮統籌協調、督促落實作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統籌推進入河(湖、溝)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水利廳分別配合做好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灌區排口等排口溯源整治和監督管理。自治區各相關部門要緊盯目標任務,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健全長效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責任。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監督管理,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整治責任,確保改革工作落實到位。
(十四)嚴格考核問責。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自治區效能考核,作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對工作不力的地區及時進行通報;對在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地方、部門和人員責任。
(十五)加強科技創新。綜合運用遙感、航拍、水下探測、熱成像、管線排查等各類先進技術手段,為排污口整治提供技術保障。鼓勵探索開展排污口智能化監管、污染物溯源、超標預警等創新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間分布及排放規律對受納水體水質的影響,識別輸入輸出響應關系,為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提供技術支撐。
(十六)加強公眾參與。加強生態文明理念宣傳,引導公眾投身美麗河湖建設,加大對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絡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生態環境等部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臺,依法公開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暢通公眾舉報途徑,鼓勵群眾踴躍參與環境監督管理,形成全社會共享、共管、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