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土壤污染的危害正在顯現,對于土壤污染治理的重視程度也顯著提高。社會進步中,越來越能看到,土壤污染不容小覷。土壤污染物包括化學污染物、生物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物理污染物等,每種污染物造成的土壤環境都不盡相同,同時為治理帶去了不少的困難。
近日,海南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管控和修復名錄更新發布,現存3個地塊納入管控修復名單;
安徽發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2022年7月)》,共有43個建設用地被納入管控修復范圍;
浙江于7月19日更新發布《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含地下水污染場地)》與《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移出清單(2022年7月19日更新)》,新移入溫州市核心片區的1個地塊,現名錄共有96個地塊被納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范圍。
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司長曾表示,被列入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在施工階段加強監管,沒有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為從源頭減少土壤污染問題,提升土壤污染防治、修復力度,也為了實現綠色城建,建筑用地土壤污染問題關注度升級。此外,有業內人士提出,建設用地土壤治理可以從三方面推進:
①完善相關法規制度,令建筑用地土壤治理形成標準化、體系化。繼續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規范,治理方法規范等等,以形成安全治理方案。
②因地制宜,制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單,加強監管。對于納入監管的單位,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按時向社會公布最新情況,最終實現政府監管、企業配合修復、主動報告的治理思路。
③形成政府主導、市場參與的治理模式,更高效處理受污染土壤。政府負責領導進行土壤修復,有能力的單位開展土壤治理工作,并接受社會監督,讓良性治理模式促進社會共同保護土壤環境。
為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做好過程質量控制,推動提高調查工作質量,生態環境部制定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質量控制技術規定(試行)》也于近日發布,并明確了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工作流程、質量控制的工作計劃以及采樣檢測分析的具體內容。
有理由相信,在土壤污染防治制度規劃不斷完善下,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將大幅下降,建設用地土壤生態自我恢復能力也將逐漸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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