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每個人都是生態環境的保護者、建設者、受益者,公眾在享受環境權益的同時,應自覺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積極參與到生態環境保護中。《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公眾參與”的基本原則,在促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方面作了較為系統的規定,進一步保障人民群眾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明確責任
構筑全社會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大格局
《條例》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公民、基層自治組織、新聞單位、生態環境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為排污單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出租人等各類主體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和義務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提高學生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等納入教育培訓內容,增強國家工作人員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加強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推進環境信息公開
保障公眾知情權
《條例》規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環境功能區劃、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生態環境保護考核結果、約談整改情況等向社會公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完善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要求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供公眾免費查詢(第五十二條);生態環境損害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并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第二十四條);制定、修訂有關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應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第十五條)。
此外,為進一步推進全省環境保護設施公眾開放工作,《條例》還鼓勵生態環境監測設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向公眾開放。鼓勵重點排污單位通過設立企業開放日、建設教育體驗場所等形式,向公眾開放相關污染防治設施(第五十三條)。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問題發現機制
暢通監督渠道
《條例》第五十條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報紙、電視、互聯網、手機客戶端等方式,拓寬生態環境問題線索發現渠道,健全舉報獎勵制度,調動全社會參與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
鼓勵志愿者
社會力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條例》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志愿者依法從事生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修復(第二十五條),鼓勵社會資本以投資、與政府合作等方式參與生態產品經營開發(第四十五條)。
上述規定,將公眾參與原則貫穿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全過程,鼓勵全社會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為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原標題:法宣護綠 | 《浙江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解讀——公眾參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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