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態環境局、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全省改進工作作風為民辦實事為企優環境大會精神,在生態環境領域進一步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寬嚴相濟執法,優化執法方式,引導企業自覺守法,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不斷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省生態環境廳、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了《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清單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司法廳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
下列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1、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使用,首次被發現,建設項目已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意見要求完成了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并正常運行,無超標排放或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立即主動停止生產或使用,并自行關閉項目,或者在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完成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且驗收合格的。
2、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首次被發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已完成,在檢查之日起2日內改正的。
3、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因故障不能正常傳輸數據的,故障發生12小時內未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首次被發現,在故障發生期間按規定開展手工監測或者安裝使用備用儀器,經生態環境部門認定污染物達標排放的。
4、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在環境管理臺賬上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首次被發現,且無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在檢查之日起5日內改正的。
5、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首次被發現,且無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在檢查之日起5日內改正的。
6、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首次被發現,在檢查之日起2日內改正的。
7、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大氣、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超標排放的污染物限于常規污染物,首次被發現,超標污染物為大氣或水單個因子且超標倍數在0.1倍以內,在24小時內改正并達標排放的。
8、違反《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銷售、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首次被發現,在檢查之日起2日內改正的。
9、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八十一條,產生危險廢物和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規范貯存廢棄劇毒化學品、醫療廢物、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以及易燃易爆危險廢物以外的危險廢物,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于10千克,首次被發現,當場改正,且未污染外環境、未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10、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未按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首次被發現,在檢查之日起2日內改正的。
11、違反《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對直接從事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核與輻射安全知識以及專業操作技術的培訓并進行考核,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仍從事該項工作,首次被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12、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首次被發現,已編制突發環境應急預案,風險評估為一般等級,近三年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在檢查之日起5日內改正的。
其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批評教育、監督幫扶、約談等措施,同時加強普法宣傳工作,促進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6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