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加強上海市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通知
各區生態環境局,上海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化工區管委會,市環境執法總隊、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環境監測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強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1〕419號)(以下簡稱《通知》,詳見生態環境部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的有關要求,加強危險廢物鑒別環境管理工作,規范危險廢物鑒別活動,結合本市實際及《上海市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細化補充《通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危險廢物鑒別的主體責任
鑒別委托方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全面性負責,不得強令、脅迫、授意或默認鑒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鑒別過程中弄虛作假,并做好鑒別活動的檔案管理,與鑒別結論應用同期保存。鑒別委托方應落實鑒別結論應用的主體責任,如因法規政策、生產工藝、原輔材料等變化可能導致鑒別為不屬于固體廢物或屬于一般固體廢物的結論不成立的,應按規定及時停止相關鑒別結論的應用,或重新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同時書面報告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固化管理中心。
鑒別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落實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科學、獨立、客觀、公正開展鑒別業務,如實出具鑒別結論,對危險廢物鑒別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規范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流程
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信息平臺注冊與任務委托、現場踏勘、固體廢物與名錄判斷、鑒別方案編制與論證、采樣與檢測、鑒別報告編制與論證出具、鑒別信息公開、異議評估與鑒別結論應用等(見附件1)。因環境事件處理或應急處置需要,鑒別單位可根據掌握的信息直接檢測鑒別對象可能具有的危險特性,并出具相應鑒別報告。
自鑒別雙方簽訂書面委托合同開始,鑒別單位一般應在1年內完成相關鑒別工作,并向鑒別委托方出具危險廢物鑒別報告。超期未完成的,鑒別單位應將相關鑒別情況書面報告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在鑒別報告公開前終止相關危險廢物鑒別活動的,鑒別委托方應公開鑒別活動終止說明。
三、強化危險廢物鑒別工作質量
(一)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符合國家及本市有關要求,具體見附件2。鑒別單位應在全國危險廢物鑒別信息公開服務平臺完成注冊。本市市內鑒別單位注冊時需按國家和本市鑒別單位管理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符合相關管理要求的單位由市固化管理中心發放信息平臺注冊碼,并在信息平臺完成注冊。
(二)危險廢物鑒別報告應信息齊全、內容真實、編制規范、結論明確。除《通知》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報告編制要求外,危險廢物鑒別報告正文內容還應細化固體廢物與名錄判斷、鑒別過程質量控制等內容。
(三)對信息平臺公開的本市行政區內的危險廢物鑒別報告存在異議的,首先應向上海市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專委會)提出異議評估申請,由其完成評估并反饋相關評估意見。對市專委會作出的異議評估意見仍然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危險廢物鑒別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專委會)提出異議評估申請,國家專委會出具的評估意見作為異議的最終評估意見。異議評估申請的提出需提供相關異議的理由和有關證明材料。危險廢物鑒別結論生效后受到異議的,在異議評估期間應進一步加強對相應固體廢物的嚴格管理,落實固體廢物全過程管理的主體責任。
(四)鼓勵行業組織制定相關行業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的標準規范。鼓勵行業組織征集、遴選并發布相關行業危險廢物鑒別典型案例,推動形成行業自律、源頭管控、示范引領的良好效果。
四、強化危險廢物鑒別組織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成立和管理本市危險廢物鑒別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庫,委托市固化管理中心設立市專委會秘書處。秘書處負責市專委會的日常工作和全市危險廢物鑒別的環境管理,及時梳理形成全市鑒別情況清單并定期通報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市環境監測中心組織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的綜合評價,每年組織開展鑒別報告的抽查復核,發現有申報信息不實、鑒別程序和采樣檢測過程不規范、鑒別報告失實或者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將相關評價和抽查結果在信息平臺等渠道公開。同時,市固化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市管企業危險廢物鑒別活動的環境管理,組織開展由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突發環境事件、歷史遺留固體廢物等危險廢物應急鑒別。對涉嫌采樣檢測弄虛作假的,由市環境執法總隊會同市環境監測中心依法嚴肅查處。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鑒別結論應用的事中事后監管,督促鑒別委托方嚴格落實鑒別主體責任,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督促鑒別委托方及時糾正,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市固化管理中心。
附件:
1. 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流程
2. 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管理要求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2月22日
原標題: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加強上海市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