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人民政府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的通知”,并公開《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全文。
《辦法》適用于國家節水型城市的申報、評選、動態管理及復查等工作,申報主體為設市城市(含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
《辦法》指出,申報國家節水型城市稱號的城市 (以下簡稱申報城市)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城市節水法規政策健全。有城市節約用水,水資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護,非常規水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城市節水管理主管部門明確,職責清晰,人員穩定,日常節水管理規范。推動落實各項節水制度,開展全國城市節水宣傳周以及日常的節水宣傳,開展城市節水的日常培訓等。
(三)建立城市節水統計制度。有用水計量與統計管理辦法,或者關于城市節水統計制度批準文件,城市節水統計至少開展 2 年以上。
(四)建立節水財政投入制度。有穩定的年度節水財政投入,能夠支持節水基礎管理、節水設施建設與改造、節水型器具推廣、節水培訓以及宣傳教育等活動的開展。
(五)城市節水制度健全。有計劃用水與定額管理、節水“三同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取水許可、城市節水獎懲等具體制度或辦法并實施;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有關于特種行業用水管理、鼓勵再生水利用等的價格管理辦法。
(六)編制并有效實施城市節水規劃。城市節水中長期規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并經本級政府或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實施。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出臺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控相關制度,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落實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
(七)推進智能化供水節水管理。建立城市供水節水數字化管理平臺,能夠支持節水統計、計劃用水和超定額管理。
(八)申報國家節水型城市,須通過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工業和信息化,下同)主管部門預評選滿 1 年(含)以上。
(九)近 3 年內(申報當年及前兩年自然年內,下同)未發生城市節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歷史文化資源等事件,未發生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的破壞性“建設”等行為,未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辦法》明確,國家節水型城市評選每 2 年開展一次,奇數年為申報年,偶數年為評選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申報材料,并于評選年的 12 月 31 日前完成評選工作。
原標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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