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進莆田市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體系,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不斷提升莆田市城市管理水平和人民生活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莆田市實際,市城市管理局牽頭組織起草了政府規章《莆田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制定背景
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是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的基礎性工程,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發展意義。一方面,可有效減少資源消耗與污染,促進清潔生產與環境保護,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和綜合利用,有利于發展循環經濟,保障低碳環保,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減少生活垃圾處置量,緩解處置設施建設壓力,有利于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促進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垃圾分類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垃圾分類工作也列入了省、市為民辦實事項目和黨政領導生態環保目標責任書。為此,我市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方面的立法,將為推動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和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制定依據
制定《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莆田市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2019),并借鑒福州、廈門、重慶市等城市立法經驗。
三、主要內容和特點
(一)主要內容
《辦法》不設章節,共有26條條文,其中:第一部分為第一條至第六條,主要內容為立法目的、適用范圍、釋義、管理原則和職責劃分。第二部分為第七條至第十條,主要內容是:分類標準和投放規定、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垃圾分類收運處置原則。第三部分為第十一條至十七條,主要內容是: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規范;運輸、轉運、處置的要求和規范;可回收物的回收、再利用,以及綜合促進措施。第四部分為第十八條至二十一條,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建立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和評價體系;舉報和投訴渠道。第五部分為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四條,主要是法律責任。第六部分為第二十五條和二十六條,是該規章授權實施范圍和生效的時間。
(二)主要特點
一是明確工作責任。確定了各職能部門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的工作職責;明確社會各行各業及個人在垃圾分類管理中應履行的責任。
二是堅持規劃先行。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四同步(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同時對在公共用地或既有居民小區內,新建、改(擴)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屋(亭)等設施,實行手續豁免。
三是明確分類標準。按照新國標,將社會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并細化了具體情形;明確了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及處置全流程的標準和要求。
四是完善促進措施。對實行源頭減量、促進回收利用等措施提出了”表彰獎勵“、“以獎代補”等激勵措施;鼓勵社會各行業及公眾通過捐資、捐贈、義務勞動、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對物業服務企業因履行管理責任人職責增加費用支出的,可以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協商解決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載明體現;將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城鄉環境衛生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五是完善懲戒措施。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和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信用評價體系,完善失信懲戒機制;對違反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及處置管理要求的單位或個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六是體現寬嚴相濟。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著重督促當事人限期改正,只有針對逾期不改的,才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對妨礙公務或者侮辱、毆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及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阻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的,根據情節追究治安及刑事責任。
四、關鍵詞詮釋
(一)責任區及責任人:根據《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責任區及責任人按照以下區域進行劃分:
1.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2.住宅小區,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
3.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4.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港口、碼頭、船舶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5.村莊,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
(二)責任人制度:根據《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1.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2.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3.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4.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5.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原標題:《莆田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莆田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