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根據市委、市政府深化機構改革工作要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0〕18號)、《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的通知》(環人事〔2020〕14號)和《重慶市政府辦公廳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1年版)》(以下簡稱《執法事項清單(2021年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主要內容
《執法事項清單(2021年版)》沿用《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0年版)》的總體框架、體例以及編制規則,在此基礎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的立改廢釋情況,對相關事項進行補充、刪減和修改。每一執法事項,包括“事項名稱”“職權類型”“實施依據”“責任部門”“第一責任層級”等5個方面內容。
《執法事項清單(2021年版)》共包含行政執法事項185項,其中行政處罰170項、行政強制15項。按照環境管理要素分類:共14類,其中:建設項目類8項、許可證類7項、水類11項、大氣類38項、噪聲類7項、土壤類13項、固廢類35項、化學品類4項、畜禽養殖類4項、生態類7項、輻射類35項、環境應急類5項、自動監控類1項、綜合類10項。按責任層級分類:市級、區縣共有的40項、市級10項、區縣135項。
二、修訂情況
相較于《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0年版)》,《執法事項清單(2021年版)》中的行政執法事項總數增加15項,具體為:修改52項,新增24項,刪除9項。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重慶市輻射污染防治辦法》等8部新制修訂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等2部已廢止的部門規章。
(一)新增事項。
本次修訂新增執法事項24項,包括行政處罰22項、行政強制2項,具體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新增行政處罰2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新增行政處罰1項、行政強制1項;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新增行政處罰5項;根據《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新增行政處罰3項,行政強制1項;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新增行政處罰2項;根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新增行政處罰1項;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新增行政處罰2項;根據《重慶市輻射污染防治辦法》,新增行政處罰4項;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新增行政處罰2項。
(二)刪除事項。
本次修訂刪除原有執法事項9項,均為行政處罰,具體為:一是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導致原法律依據失效,刪除“對產生尾礦的企業未申報登記等行為的行政處罰”等3項;二是因《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廢止,刪除“對未取得新化學物質登記證或者不按照登記證的規定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等行為的行政處罰”等2項;三是因《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廢止,刪除“對排污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處罰”1項;四是對部分執法事項予以合并后刪除3項。
(三)刪除事項。
本次修訂共對52項原執法事項進行了修改,具體為: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修訂及廢止情況,對其中49項行政執法事項的“法律依據”部分進行修改或刪減,同時根據情況對“事項名稱”予以修改;二是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承接做好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渝環辦〔2021〕163號)“使用Ⅳ、Ⅴ類放射源和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于2021年7月1日起下放至區縣生態環境部門,不再屬于我局委托行政權力事項”的規定,將“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行政處罰”“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對相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等行為的行政處罰”“對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未按規定對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行政強制”等3項執法事項的“第一責任層級”由“市級”修改為“市級、區縣”。
三、有關事項說明
針對部分存在部門職責交叉的執法領域,現對有關執法事項予以如下說明。
(一)關于第179項執法事項。
根據生態環境部、水利部《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有關事項說明的通知》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對“對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等行為”行使執法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三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上述行為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行使執法職責。
(二)關于第181、182、183項執法事項。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及執法事項規定,對“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對在濕地自然保護地內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的”“對在國家森林公園內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的”實施行政處罰。對上述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行政處罰,由有權部門依法處理。
(三)關于“露天焚燒秸稈”的執法權。
根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條第二款和《重慶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0年版)》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對“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行使執法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無該項執法職責。
此函。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原標題: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1年版)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