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
渝環規〔2021〕7號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各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支行,各銀保監分局: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保監局聯合修訂了《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2017年10月13日印發的《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渝環〔2017〕174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環境行為,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自覺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并引導公眾參與環境監督,促進有關部門協同配合,推進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印發〈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環發〔2013〕150號)以及《環境保護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161號)等法規、文件要求,結合我市生態環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環境信用評價的企業(以下統稱“參評企業”),其環境信用評價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級評定、評價結果公布與應用,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部門根據企業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其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行為,是指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環境標準和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表現;企業通過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機構或者組織實施的具有環境影響的行為,視為該單位的環境行為。
第四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應當公開、透明,實行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原則。下列污染物排放總量大、環境風險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的企業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一)市生態環境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
(二)申領排污許可證實行重點管理的企業;
(三)重污染行業內的企業,重污染行業包括: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制革和采礦業16類行業,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污染嚴重的行業;
(四)從事城鎮垃圾處理、城鎮污水處理、工業園區污染集中治理、危險廢物經營、污染土壤治理及其他環保治理的企業;
(五)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內的企業;
(六)從事能源、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企業;
(七)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企業,或者超過經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
(八)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九)上一年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
(十)上一年度被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整治、掛牌督辦的企業;
(十一)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級別企業;
(十二)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其他企業。
鼓勵未納入上述范圍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自愿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制定發布全市統一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評價指標、評分方法。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實施重點排污單位的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重慶高新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以下統稱各區縣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或職能管轄區域內區(縣)級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可委托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環保技術咨詢企業等第三方評價機構承辦具體評價事務。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和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行業保險業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共同構建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年組織召開一次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保監局等部門的聯席會議,通報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情況,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市生態環境局、各區縣生態環境局將信用信息及評價結果及時共享至全市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使用環境信用信息,加強對環境信用評價信息應用的監督,并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工作中體現對企業的信用制約。
人行重慶營管部和重慶銀保監局加大對各金融機構的宣傳力度,引導各金融機構廣泛充分使用環境信用評價信息,在信貸投放中堅決執行“綠色信貸”政策。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網站或生態環境局政府公眾信息網站相關信息專欄及時發布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以便企業、公眾和相關部門查詢。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在全市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及“信用重慶”網站設置專欄,將環境信用評價結果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成部分予以公開。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根據分級管理職責應當每年預算并落實相關經費用于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生態環境部門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不得向參評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章 評價指標和等級
第十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包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管理、社會監督4個方面,具體依據《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方法》執行(見附表)。
第十一條 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分為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環保不良企業,分別以綠牌、藍牌、黃牌、紅牌表示。
第十二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根據參評企業的環境行為信息,采用評分方式,確定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等級。以100分為基準分。得分在100分(含)以上的為環保誠信企業,得分在80分(含)—100分(不含)為環保良好企業,得分在60分(含)—80分(不含)為環保警示企業級,得分在60分以下為環保不良企業。
被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或者連續兩年被評定為環保警示企業的,兩年之內不得被評定為環保誠信企業。
第十三條 在上一年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直接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
(一)因為環境違法構成環境犯罪的;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按規定通過審批或備案,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環保措施未落實、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四)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
(六)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水污染物,或者通過私設旁路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向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證范圍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
(八)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取水中斷的;
(九)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十)違法從事自然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活動,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
(十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十二)被生態環境部門掛牌督辦,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現場檢查;
(十四)違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對重污染天氣響應不力的。
第三章 評價信息來源
第十四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原則上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信用信息為基礎。
第十五條 參評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全面公開的環境信息可以作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依據。
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現場檢查、監督性監測、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監管職責的其他活動制作或者獲取的企業環境行為信息應當作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依據。
公眾、社會組織以及媒體提供的企業環境行為信息,經核實后可以作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依據。
第四章 評價程序
第十六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度,評價結果反映參評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環境信用狀況。
市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評價周期、評價期間和完成時限作出調整,并積極探索實時動態評價機制。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于每年1月底前確定參評企業名單,在市生態環境局政府公眾信息網站上公布。各區縣生態環境局根據分級管理職責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參評企業名單,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后,在當地政府網站或生態環境局政府公眾信息網站公布。
第十八條 參評企業在接到參評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應當按評價指標要求逐項提供相關信息和佐證資料,未提供材料的指標項扣全分。
第十九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應于當年4月底前完成初評工作,并將初評意見及時反饋給參評企業,同時在當地政府網站或生態環境局政府公眾信息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條 參評企業對初評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初評意見公示期滿前,向發布公示的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復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證資料或證據;逾期未申請復核或未提供相應佐證材料的,視為無異議。
公眾、環保團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初評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滿前,向發布公示的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復核并提供相應的佐證資料或證據。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復審申請和佐證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告知異議人。
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核期間。
第五章 評價結果公開與共享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政府網站、報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或者新聞發布會等方式,于評價結果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發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 評價結果發布后,實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動態調整。
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或者環保警示企業出現第十三條所列“一票否決”情形的,其環境信用等級直接降為環保不良企業。
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或者環保警示企業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其環境信用等級下調一級,并向社會公布。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動態調整信息由市生態環境局統一發布。
第二十四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應在生態環境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銀行業保險業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和第二十四條所列部門或者機構,可以根據相關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文件,結合工作職責,充分應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生態環境部門應向上述部門或者機構及時跟蹤查詢和調取評價結果的應用情況。
第六章 環境信用修復
第二十六條 企業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向發布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的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的申請及相關佐證資料,生態環境部門核實確認后,調整環境信用評價等級。
生態環境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信用修復的企業收取費用。
第二十七條 企業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在環保信用信息使用期限內,向發布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的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一)履行完相應行政處罰、行政處理、司法裁判、生態損害賠償協議等明確的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環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二)申請信用修復前未產生新的違法失信行為。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提交的環境信用修復申請及相關材料予以核實,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結束無異議的,確認信用修復,制作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告知企業,并在當地政府網站或生態環境局政府公眾信息網站公布。
第七章 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九條 對環保誠信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對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申請事項,予以積極支持;
(二)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或者其他資金補助;
(三)優先安排環保科技項目立項;
(四)新建項目需要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時,納入調劑順序并予以優先安排;
(五)建議財政等有關部門在確定和調整政府采購名錄時,將其產品或者服務優先納入名錄;
(六)生態環境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七)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積極的信貸支持;
(八)建議保險機構予以優惠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九)建議有關單位在其組織的評優評獎活動中,優先授予環保誠信企業及其負責人有關榮譽稱號;
(十)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環保良好企業持續改進其環境行為,推動其向環保誠信企業目標努力。環保良好企業應當保持其良好環境行為,并逐步改進其內部環境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對環保警示企業,可以采取以下約束性措施:
(一)責令企業按季度向組織實施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和直接對該企業實施日常環境監管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信用評價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從嚴審查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三)加大雙隨機執法抽查頻次,在環境日常監管工作中給予重點關注;
(四)從嚴審批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申請;
(五)取消由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等評先資格;
(六)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貸款條件;
(七)建議保險機構適度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八)將環保警示企業名單通報有關單位,建議在其組織的評優評獎活動中,對環保警示企業及其負責人暫停授予先進企業或者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約束性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環保不良企業,應當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責令其向社會公布改善環境行為的計劃或者承諾,按季度向實施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和直接對該企業實施日常環境監管的生態環境部門,書面報告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改善環境行為的計劃或者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加強內部環境管理,整改失信行為,增加自行監測頻次,加大環保投資,落實環保責任人等具體措施及完成時限。
(二)結合其環境失信行為的類別和具體情節,從嚴審查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三)加大雙隨機執法抽查頻次,在環境日常工作中給予重點關注;
(四)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
(五)建議財政等有關部門在確定和調整政府采購名錄時,取消其產品或者服務;
(六)取消由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等評先資格;
(七)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審慎授信,在其環境信用等級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貸款,并視情況逐步壓縮貸款,直至退出貸款;
(八)建議保險機構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九)將環保不良企業名單通報有關單位,建議在其組織的評優評獎活動中,對環保不良企業及其負責人不得授予先進企業或者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
(十)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
附表:重慶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