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中國-東盟建立對話關系30周年峰會上提出要“共同推動區域能源轉型,探討建立清潔能源合作中心,加強可再生能源技術分享”。在區域能源轉型逐漸成為國際合作重要抓手之一的當下,中國和東盟在能源相關的政策構建方面互動頻繁,為未來雙邊能源投資合作進一步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發展環境。
本文梳理了中國和東盟能源合作的相關政策背景、東盟各國低碳轉型的必要性、中國在東盟過去二十年的能源投融資格局以及可再生能源項目的主要投融資模式。在此基礎上,針對可再生能源領域未來良好的合作前景,為我國相關政策制定者、 中方投資主體以及中方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和信用保險機構提供了具體的建議。
一、中國-東盟能源投融資政策背景
中國近期推出的對外投融資指引性政策文件和相關領導講話將大力支持清潔能源項目、退出海外煤電項目放在了優先級。2021年7月出臺的《對外投資合作綠色發展工作指引》提出,要“支持太陽能、風能、核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領域對外投資”;同年9月,中國在第76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中正式宣布停止新建海外煤電項目,大力支持發展中國家能源綠色低碳發展。
作為此前提供融資較多的中國政策性金融機構及幾大商業銀行也緊隨政策布局。中國工商銀行早前于今年7月拒絕為津巴布韋煤電項目提供融資;中國銀行于9月宣布“從2021年第四季度開始,除已簽約項目外,中國銀行將不再向境外的新建煤炭開采和新建煤炭提供融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其公司“十四五”規劃中明確提出,對綠色低碳項目適當放寬承保條件,加大支持力度,有效助推投資者開展綠色能源項目。由此可見,中國政府及相關金融機構正在加大對中國對外能源投資綠色轉型的支持力度。
作為中國能源合作的主要對象國之一,東盟在氣候變化方面也做出了諸多新承諾。2021年11月,在第26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6)上,東盟國家發布了《東盟能源合作行動計劃(APAEC)》(2021-2025),提出到2025年將能源強度降低32%,并計劃在2025年可再生資源占能源供應總量的23%。目標是“加強能源連接和市場整合,實現能源安全、可及性、可負擔以及可持續性”。
同時,東盟大多數國家更新了巴黎氣候協定下的國家自主貢獻(NDC)承諾。雖然各國NDC設定的基準和目標表述不一,較難橫向比較,但整體而言有較為明確且具雄心的減排目標和路徑。其中,馬來西亞將無條件減排目標由35%調整為45%;老撾將目前無條件減排承諾設定為60%。除了NDC目標的調整,東盟各國在退煤計劃、碳交易及定價、碳稅、凈零排放目標上都做出了一定的承諾。其中五個東盟國家在COP26期間簽署了全球煤炭轉型清潔能源聲明(雖然印尼和菲律賓未簽署第三條,以保留其繼續新建煤電廠的可能性),成為了該區域在能源轉型上的重要里程碑。

表 1 東盟十國的減排和能源轉型承諾
來源:作者根據東盟能源中心數據(截至2021年11月17日)編制
與此同時,各國為達成其能源轉型及減排目標,也在可再生能源方面推出了支持政策。如2020年底,印尼政府頒布了簡化電價、對特定電廠的電價補貼政策(Feed-in tariff system)等政策以刺激太陽能和水力發電;菲律賓政府計劃開放100%外資所有權的新能源發電政策以吸引對新能源基建的外國投資。東盟十國在氣候變化及能源方面的政策支持與決心也在不斷加強。
在積極的政策背景下,中國與東盟之間能源投資合作前景廣闊,兩方政府層面合作成果頻出。自2004年首次召開環境政策對話以來,中國與東盟相關機構不斷開展合作。2017年,東盟10+3會議召開,實現定期部長級交流,主要圍繞能源安全、清潔能源等開展論壇及圓桌對話;同年中國與東盟能源中心共同實施“中國-東盟清潔能源能力建設計劃”,分享交流清潔能源發展政策、技術、及應用等經驗;2018年,《中國-東盟戰略伙伴關系2030年愿景》中提及《中國-東盟清潔能源能力建設項目》,并提出將采取區域措施促進清潔能源發展;2021年,中國-東盟建立對話關系30周年峰會上提到要“共同推動區域能源轉型,探討建立清潔能源合作中心,加強可再生能源技術分享”。在能源轉型成為氣候變化重點領域之一的當下,中國-東盟在能源政策互動頻繁,為未來雙邊能源投資合作進一步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發展環境。
二、東盟加快能源轉型迫在眉睫
(一) 氣候變化威脅加劇
由于地理位置特殊性,東盟國家受氣候變化導致的極端天氣影響嚴重,這已經成為東盟國家實現區域長期穩定的最大威脅之一。在近十年的發展過程中,沿海地區不僅成為東盟各國人口和經濟活動的集中地,也是各類自然災害頻發地區。
氣候變化也給東盟十國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未來或將加劇。2019年CRO論壇《全球變暖對人類,地球及經濟的影響》報告顯示,在2100年前全球氣溫增幅小于2度仍將導致13%的全球GDP損失,增高3度會帶來23%的GDP損失。如果不加大轉型支持力度,每延緩一年實現《巴黎協定》目標,就會增加0.3-0.9萬億美元的成本,氣候變化適應成本也將急劇增加。
(二) 東盟區域能源安全面臨挑戰
由于區域發展不平衡,各地區經濟增長和城市化進程也不同,東盟能源供需十分不均,供給缺口日益擴大,保障能源安全和供給穩定的壓力不斷升高。根據國際能源署發布的《東盟+6能源安全》報告,東盟區域高度依賴化石能源,且大量石油依靠進口;同時受自然災害影響大,供電易受影響。雖然東盟區域化石能源相對豐富,但分布不均。供給缺口相對大的國家資源相對匱乏;印尼和越南等國資源豐富,但存量有限,能源需求增長遠高于供給。
豐富能源使用種類已成為東盟各國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舉措。東盟地區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地形結構也使其在太陽能、水能、風能等方面具有較大潛力。其中,東盟大部分地區緯度位置處于赤道附近,太陽能豐富;緬甸、越南、老撾等水能資源豐富,印尼和菲律賓地熱能蘊藏量豐富。
(三) 可再生能源融資成本下降
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使用中的占比可以保證長期能源供給成本降低,減少化石能源價格波動帶來的供給中斷及成本上漲風險,在技術革新促使可再生能源價格不斷降低的情況下,投融資成本或將下降。根據國際能源署《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報告》,2020年聚光太陽能發電成本降低了16%,陸上風能下降了13%。此外,隨著各國環境標準及減排目標的提高,化石能源裝機及運營成本將高于可再生能源。同時,在各國政府的政策支持下,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及商業銀行針對可再生能源項目的融資利率及擔保方面的支持優先級不斷提高,也將降低可再生能源的融資成本。
三、中國在東盟的能源投融資格局
整體而言,東盟國家是中國“一帶一路”能源投融資的重點建設區域。雖然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續沖擊下,2020至今年上半年能源投融資整體呈下降趨勢,但今年退煤之后 ,未來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增長潛力可期。
從投資數據來看,自2006年,中國對印尼能源領域投資額最高,緊隨其后的是馬來西亞、老撾及新加坡;在能源類別方面,中國可再生能源投資集中在老撾、越南、柬埔寨、泰國、馬來西亞及新加坡,特別是在老撾及柬埔寨的水電項目投資,僅2016年中國能建的老撾水利項目單筆成交額高達203億美元;在投資主體方面,以國企及大型新能源民營企業為主。
為支持能源對外投資蓬勃發展,中國兩大政策性銀行——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也為中國-東盟能源合作提供了優惠貸款及擔保支持。根據波士頓大學中國能源融資數據庫數據(僅限兩大政策性銀行),截止2019年,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為東盟能源項目提供融資額及項目數量整體呈下降趨勢;在可再生能源項目支持上作用有限,且集中在水電項目。一方面由于傳統能源與水電項目通常比風能、太陽能項目規模大,風險高,更容易獲得政策性銀行支持;另一方面由于東盟國家能源結構及新增能源項目(在2019年以前)以傳統能源為主。未來,在中國不再支持海外煤炭項目背景下,政策性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和信用保險機構(中信保)有望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支持力度,包括提供優越的融資條件及承保條件等。
總體而言,中國在東盟的能源投融資規模較大,可再生能源投融資目前仍集中在水電項目。從東盟能源轉型的市場需求角度以及中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國內已有成熟技術經驗的角度來看,未來中國可以加大在東盟區域可再生能源的投融資,特別是在太陽能及風能項目。
四、中國在東盟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融資模式
(一) 公司融資模式
公司融資模式通常由可再生能源項目發起公司作為借款人,以公司資產為擔保,或第三方提供擔保或抵押的融資模式,屬于表內融資,且有追索權。
公司融資模式主要包括出口信貸、兩優貸款、銀團貸款和債務融資等。其中,兩優貸款指中國援外優惠貸款和優惠出口買方信貸。其特點主要是成本最低、融資期限較長,但主要基于政府層面合作框架,審批流程長,不確定性較高。在中國境外可再生能源項目中,主要應用出口信貸,其中以出口買方信貸為主。出口買方信貸的借款人是海外業主,出口方無需承擔負債。如果由中資銀行提供信貸,則一般要求業主購買中信保的“中長期出口信貸保險”,承保商業風險及政治風險;如果由境外銀行提供貸款,則一般參照“內保外貸”模式,即“需要境內銀行或法人為境內企業境外注冊分公司開立融資保函,再根據保函發放貸款”。相比之下,出口賣方信貸由于借款人為境內出口企業,會增加表內負債,因此對企業負債率有一定的要求。
(二) 項目融資
隨著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海外能源工程也發展出了新的承包模式,由純粹的工程承包轉移到要求EPC公司參與到項目的投資與運營中,項目融資模式也越來越受到大型項目的青睞。項目融資是指項目發起人以經營某項目為目的成立一家項目公司(SPV),該項目公司利用高比例的債權融資來開發項目,并通過該項目產生的收入來償還貸款,而無需一攬子或無關資產擔保。
與公司融資相比,項目融資模式是無追索或有限追索,即貸款方無權追償或擔保方以其提供的擔保金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項目融資可以實現表外融資,對母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一般無較大影響,同時以其高比例債權融資的特點可以實現一定的“抵稅”效應。項目融資大體上可分四個階段,如圖2所示。但不同階段之間可以重疊或按不同順序進行,不同項目的每個階段持續時間也不同。

圖 2 項目融資全生命周期階段示意圖
來源:《中國基礎設施項目第三方市場合作:聯合融資操作手冊》
基于以上特點,項目融資的核心在于參與各方(投資人和貸款人)需對項目進行詳盡的財務分析、風險識別、管理及緩釋方法。項目融資的風險一般可以分為項目固有商業風險、宏觀經濟或財務風險、監管及政治風險等。
為了避免風險和收益不均衡導致的項目失敗,需要通過文件安排、擔保及與當地政府共擔風險等對意外及風險事件做出反應。
(三) 混合融資
在新興市場如東盟絕大多數國家,由于氣候方案及清潔技術投融資的風險識別及回報機制并不完善,私人資本難以保證投資回報,混合融資應運而生。一般而言,混合融資分為兩種層次。第一種是國際上更常見及通用的、由開發性金融機構提供的低息優惠貸款及商業性金融機構提供的公司或項目融資組成;第二種是指在不同項目階段,公司融資和項目融資的混合。廣義上的混合融資是一種避免政策外部性、有效調動私人資本的融資模式,但由于新興市場的信用評級較低并附有額外的政治風險、貨幣風險及信息不透明等問題,私人資本參與度并不高。
中國企業投資可再生能源項目較少采用與多邊開發機構合作的混合融資方式,但存在使用不同項目階段的“建設期EPC融資結合運營期項目融資的形式”,如中國電建承包的越南油汀光伏項目。這種分階段混合融資較常見于期限兩年以內的融資項目,需要購買中信保提供的特定合同保險,即不需要主權擔保或財政擔保,僅憑業主自身情況和當地金融機構的保函進行承保。
(四) “多邊銀行貸款+創新項目融資”案例分析:越南富安省Hoa Hoi 257MW太陽能發電廠
1、項目背景
該項目位于越南中南沿海地區富安省Hoa Hoi公社,項目裝機總量為257MW,于2018年開工建設,于2019年5月正式投入運營。Hoa Hoi太陽能發電廠是越南單體運營太陽能發電廠,可以滿足廣義、芽莊及周邊地區的電力需求,并每年減少123,000噸二氧化碳排放。
該項目由泰國B.Grimm電力公司及Truong Than越南公司共同成立的合資公司富安TTP股份公司負責管理運營,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山西院承擔工程總承包。
2、融資結構
該項目采用混合融資方式,即“多邊銀行貸款+創新項目融資”方式,如圖3所示,由項目公司富安TTP作為借款人,亞洲開發銀行(ADB)提供2790萬美元貸款(A loan),其余1.488億美元貸款由銀團貸款提供(B loan),另外還包括領先亞洲私人基礎設施基金930萬美元貸款。

圖 3 越南Hoa Hoi太陽能電廠項目A/B loan融資結構
來源:作者編制
3、項目風險管理及亮點
為支持越南的光伏電站,亞開行采用了創新的融資結構,引入A/B loan以彌補越南市場有限追索項目融資模式的不足。這也是亞太地區第一筆獲得CBI認證的B類綠色貸款。在風險管理上,該項目還有以下突出特點:
首先,該項目早在2018年10月,即開工建設前期,就與越南電力的EPTC電力貿易公司簽訂了Hoa Hoi太陽能項目的購電協議(PPA),保證了項目有穩定的預期收益作為還款來源;
其次,多邊開發銀行(ADB)作為A loan貸款人可以減小項目政治風險,其要求的環境社會影響報告也可以確保項目按國際最佳實踐運作;
最后,該項目與EPC簽訂“完整并可交付使用合同”(turnkey contracts),可以大幅度減小建設及完工風險。
五、政策建議
在以綠色為底色的“一帶一路”的框架下,中國和東盟雙方應基于中國-東盟建立對話關系30周年峰會上達成的清潔能源合作的共識,深化和利用好“一帶一路”的平臺,助力東盟能源低碳轉型之路。基于以上關于相關政策背景、中國在東盟的能源投融資格局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幾種主要投融資模式的梳理,本文為我國相關政策制定者和中方投資主體與金融機構提出了以下建議:
對我國相關政策制定者而言,應該基于中國-東盟清潔能源合作中心等機制,加強對東盟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和市場的了解,幫助其完善相應的新能源政策框架,整體構建一個投資友好的環境;并與多邊開發性金融機構和國際組織合力為一些有需要的東盟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服務。
對中方投資主體和金融機構而言,應該減少主權擔保和公司擔保的使用,探索多種融資和增信措施。具體建議包括,加強與多邊開發性金融機構基于混合融資模式下的合作;積極聯合多邊開發性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在東盟國家太陽能、風能等項目的投融資中共同探索無追索或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模式,最大程度依托多邊和國際資本的風控能力,減少風險敞口;同時,自身也應完善可再生能源項目風險評估機制。
尤其針對兩大政策性銀行和中信保而言,應該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項目在東盟落地的兩優貸款及中信保承保方面的支持力度,在項目篩選過程中適當放寬對主權擔保的要求。
原標題:IIGF觀點 | 助力東盟能源轉型 共建綠色“一帶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