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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11-19 08:53:27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關鍵詞:環境治理設備環保設備閱讀量:11719

導讀:為規范和加強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工程技術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規范和加強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工程技術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技術創新與應用,推動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為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的申報、建設、驗收、運行、評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建設旨在圍繞我省生態環境保護各項需求,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前瞻性應用基礎研究,遵循“突出重點、加強創新、開放共用、滾動發展”的建設原則,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實現“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的建設目的。
 
  第四條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主要任務包括:
 
  (一)培養和引進高水平的生態環境保護學術帶頭人,建設和形成高水平、專業化的生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團隊,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科技人才隊伍。
 
  (二)向省和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參與各級各類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劃、政策、標準制修訂。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生態環境科研合作與交流,掌握國內外環境科技發展動向,向社會提供技術信息和咨詢服務。
 
  (四)為培育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做好儲備。
 
  此外,重點實驗室主要任務還包括:
 
  (一)承擔我省生態環境保護應用基礎研究項目,解決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和關鍵性技術難題。
 
  (二)建設與發展生態環境科學重點學科和新興學科,獲取原始創新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
 
  工程技術中心主要任務還包括:
 
  (一)服務國家和江蘇省戰略,根據江蘇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需求,圍繞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和新材料,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引領行業技術進步。
 
  (二)對具有現實和潛在市場價值的重要生態環境科研成果進行工程化開發和產業化應用,建立生態環境保護新技術試點或示范工程,發揮技術轉移、擴散和輻射作用,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第五條省生態環境廳鼓勵并支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參加生態環境科研項目,參與生態環境重大管理決策支撐,開展關鍵技術研發、工程示范、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重大科技專項等工作。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制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相關政策制度、建設計劃,負責開展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的申請受理、立項論證、驗收命名、評估與調整,宏觀指導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運行管理。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建設審核推薦,指導驗收以及運行管理等工作,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七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是依托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建設的科研實體。依托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的具體建設和運行,推薦和聘任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主任,賦予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科研自主權,穩定支持日常科研和運行經費,開展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配合做好定期評估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論證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建設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領域: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體廢物與化學品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與修復建設、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應對氣候變化、基于循環經濟的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技術、環境與健康研究、區域環境問題研究、生態環境監測與事故應急、核與輻射安全、環境綜合決策與管理、海洋環境保護修復等。
 
  第九條  從事生態環境保護應用基礎研究,在某一領域處于省內領先、國內先進水平,或者在某一領域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工程應用能力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等均可作為依托單位申請建設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
 
  優先發展以下列方式建設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
 
  (一)既解決我省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和關鍵性技術難題,又能得到國家部委支持,實行部省共建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
 
  (二)新興學科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
 
  (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企業聯合共建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
 
  (四)通過國際合作引進人才、智力、資本等聯合組建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
 
  在同一專業領域,每個依托單位只能申請建設一個重點實驗室或者工程技術中心。
 
  第十條  申請組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江蘇省內注冊具有法人資格;以非獨立法人形式組建的,應屬于在江蘇省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的下級單位,并與上級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邊界清晰,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二)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中、遠期科研目標,研究方向屬于生態環境科學發展前沿或優先發展領域。
 
  (三)擁有學術水平高、學風嚴謹、結構合理的研究隊伍。
 
  (四)具備滿足科研或工程設計目標的研究工作基礎和設備條件,包括場地面積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總價值(原值)300萬元以上等必要的實驗設施、儀器裝備和技術支撐條件。
 
  (五)具有有效的管理運行機制、人才激勵機制和成果轉化機制。
 
  (六)能保證建設經費以及建成后的運行經費。
 
  (七)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應有堅實的學科基礎和較強的研究實力,在申報專業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承擔過該專業領域生態環境相關科技項目、科研課題,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八)工程技術中心依托單位應擁有省內領先的關鍵技術研發成果;在申報專業領域具有較強的技術研發、工程轉化應用能力。
 
  第十一條申請組建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應具備以下必要條件:
 
  (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主任必須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從事本研究領域10年以上(含就讀碩士、博士期間從事的研究),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工作時間不少于8個月,具有改革創新精神,有較高的學術水平,熟悉和了解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的發展趨勢,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二)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學科、學術帶頭人不少于3人。
 
  第十二條  聯合組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的依托單位原則上不超過2家,應簽訂聯合組建協議,明確主要依托單位及共建單位在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組建與運行中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組建獨立法人資格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其產權關系,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的依托單位需編制《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編寫提綱見附件1),并經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推薦,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直屬單位、省級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要求直接申報。
 
  第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主管處室會同相關業務處室,組織專家現場考察和評審,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請材料: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查。
 
  (二)申報條件:是否達到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的基本條件、必要條件和有關要求。
 
  (三)發展方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建設是否具有重要性與必要性;研究發展方向是否具有前瞻性、創新性、實用性;建設目標和任務是否明確可行。
 
  (四)管理機制: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的管理體系是否完善、運行機制是否有利于創新發展。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依據專家論證意見,確定是否通過評審。通過評審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在省生態環境廳官方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如對公示結果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提出意見。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調查核實,異議情況屬實的,終止此次申報,并書面告知依托單位和推薦部門。
 
  第十七條  通過公示的依托單位將附有專家論證意見的《申請書》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省生態環境廳同意其按照《申請書》開展建設,相關信息在省生態環境廳官方網站公布。
 
  第三章 建設與驗收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建設應按照《申請書》開展,認真落實建設和運行的各項支撐條件,保障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按期建設、正常運行并持續創新。在建設過程中,若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應上報省生態環境廳,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專家重新論證,經批準后方可實施調整計劃。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不能如期完成建設的,應提前3個月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延期申請,并說明原因。延期申請僅限1次,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對逾期未申請驗收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設任務的,省生態環境廳終止其建設,并在省廳官方網站公示。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按計劃完成建設任務后,應當編寫《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總結報告》(以下簡稱《總結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2),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驗收程序:
 
  (一)省生態環境廳按照回避原則組建驗收專家組,一般由不少于5名相關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
 
  (二)在驗收專家組中選取專家對驗收材料進行預審,重點審查是否完成《申請書》規定目標,提出通過驗收預審、限期整改后驗收或者不通過驗收預審的意見。
 
  (三)對通過驗收預審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省生態環境廳主管處室會同相關業務處室組織專家開展現場驗收,實地考察《申請書》規定目標的完成情況,提出通過驗收、限期整改后驗收或者不通過驗收的意見。
 
  (四)對通過現場驗收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在省生態環境廳官方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省生態環境廳予以命名并向社會公開;對未通過驗收的,責成依托單位整改或者終止其建設;整改期限不超過1年,整改完成后由依托單位重新申請驗收,若仍未通過驗收的,終止其建設。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由依托單位按照第十一條要求聘任,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具體負責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的人、財、物及日常運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應當成立學術或技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或技術指導機構,主要職責包括審議科學研究與場景應用發展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工作會議,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總數的三分之二,其會議紀要作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的附件。
 
  學術或技術委員會由本領域省內外在崗的行業學術、技術專家組成,人數一般在9~13人,其中依托單位的成員不應超過總數的二分之一,中青年委員不少于總數的三分之一。委員會主任應當是本領域具有較高學術聲譽的知名專家,一般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及以上職稱。
 
  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每次換屆更換的人數原則上不少于三分之一,兩次不出席委員會工作會議的委員應當予以更換。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建設運行經費主要由依托單位自籌,用于保障自主研究課題、開放課題、合作交流、人才培育、設備維護更新等。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應當按照以下基本原則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一)對外實行設備資源開放、研究項目開放、學術交流開放、人才使用開放。
 
  (二)建立穩定的人才隊伍,保證主要研究方向人員相對穩定,固定人員每年工作時間不少于8個月,促進專業領域優秀人才培養,積極引進高層次人才。
 
  (三)建立交流合作機制,通過項目合作、學術交流、建立訪問學者制度、設立開放基金和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等形式,加強與國內外研究機構及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四)建立健全科研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對科研儀器設備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五)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支持新技術研發、科研成果二次開發和應用,為生態環境管理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并在省生態環境廳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服務平臺上展示和推廣。
 
  (六)加強財務管理,涉及財政資金的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七)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完成的研究成果應當規范署名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與外單位科技人員合作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識產權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其歸屬。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總結(編制提綱見附件3),由依托單位審核蓋章后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五章 評估與調整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實行定期評估、動態調整機制。省生態環境廳定期對已命名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開展綜合績效評估,原則上每三年評估一次。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研究方向與研發能力、成果轉化效益、對生態環境重點工作支撐、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評估結論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對績效評估結果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在申報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科技獎項和人才計劃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對績效評估結果為不合格或日常運行管理問題較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責令整改,整改期限一般為1年。整改后復評結果仍不合格的,撤銷其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命名并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命名統一為“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XX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 “Jiangsu Province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Key Laboratory of XX”。建設期間,依托單位可對外使用“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 XX重點實驗室(籌)”的臨時名稱。
 
  第三十一條  工程技術中心命名統一為“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XX工程技術中心”,英文名稱為: “Jiangsu Province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建設期間,依托單位可對外使用“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XX工程技術中心(籌)”的臨時名稱。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可按規范的樣式自行制作標牌(樣式規格見附件4),展示于依托單位的適當位置。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蘇環規〔2010〕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附件:1. 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申請書
 
  2. 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總結報告
 
  3. 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XXXX年度工作報告
 
  4. 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標牌樣式規格
 
  原標題: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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