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許昌市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
許政辦 [2021] 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許昌市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8月26日
許昌市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持續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堅戰,保護和改善全市水環境質量,確保完成上級下達我市的水質目標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誰污染、誰賠償,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許昌市行政區域內清潩河、潁河、北汝河、大浪溝、雙洎河五大河流及南水北調中線工程許昌段的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
第三條 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包括地表水考核斷面、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南水北調中線工程許昌段和水環境風險防范的生態補償。生態補償資金按月扣收、獎勵。
第四條 地表水責任目標考核斷面生態補償。
(一)對各縣(市、區)地表水責任目標考核斷面實行階梯生態補償。
1.目標值為Ⅲ類及以下的河流斷面,當月斷面水質監測指標優于Ⅲ類且水質在本轄區內得到改善的,給予生態補償10萬元;目標值為優于Ⅲ類的河流斷面,當月斷面水質監測指標提高一個類別且水質在本轄區內得到改善的,給予生態補償20萬元。
2.年度地表水考核斷面目標值為Ⅲ類的,月斷面水質監測指標為Ⅳ類的,扣收生態補償30萬元;月斷面水質監測指標為Ⅴ類的,扣收生態補償60萬元;月斷面水質監測指標為劣Ⅴ類的,扣收生態補償200萬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斷面目標值為Ⅳ類的,月斷面水質監測指標為Ⅴ類的,扣收生態補償20萬元;月斷面水質監測指標為劣Ⅴ類的,扣收生態補償100萬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斷面目標值為Ⅴ類的,月斷面水質監測指標為劣Ⅴ類的,扣收生態補償100萬元。
(二)上游入境斷面水質超標時,扣除上游入境斷面對下游出境斷面的水質影響。
第五條 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生態補償。
(一)以各縣(市、區)政府的飲用水水源地及水質目標值為基準,所有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均必須達到或優于Ⅲ類。在例行監測中,每出現1個水質為Ⅰ類水的飲用水水源地,給予縣(市、區)生態補償20萬元。
(二)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同Ⅲ類水質相比,在例行監測中,單個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下降一個水質類別,扣收縣(市、區)生態補償200萬元。
(三)地表水水源地上游入境斷面水質超標時,扣除上游對下游地表水水源地的水質影響。
第六條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許昌段生態補償。
(一)轄區內南水北調中線工程輸水總干渠水質必須穩定達到Ⅱ類。(二)南水北調中線工程輸水總干渠水質同地表水Ⅱ類水質相比,當月造成總干渠水質未達到Ⅱ類的,扣收縣(市、區)生態補償400萬元。
出現污染事故或受到國家、省級通報水質超標一次,扣收責任縣(市、區)生態補償500萬元。
(三)上游入境水質超標時,扣除上游對下游中線工程水質影響。
第七條 水環境風險防范生態補償。
對出現以下水環境風險和環境管理問題的縣(市、區),除扣收上述有關地表水考核斷面、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南水北調中線工程許昌段生態補償金外,另外扣收相應的生態補償資金。
(一)凡發現河流水質當月出現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標現象,除承擔當地和下游地區經濟損失外,當月一次性扣收縣(市、區)200萬元。
(二)當月出現跨界水污染事件的河流,根據造成污染事件的責任主體,除承擔當地和下游地區經濟損失外,當月一次性扣收縣(市、區)生態補償200萬元。
(三)當月出現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縣城和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除承擔經濟損失外,當月一次性扣收縣(市、區)生態補償200萬元。
(四)對發現存在入河排水口非法排污現象的,及時通報所在轄區政府(管委會),督促其立即解決。按照排水口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排放污水量計算,周排水量超過1000噸的排水口(單個排水口),當周扣收生態補償50萬元(單個排水口),每月累計不超過200萬元(單個排水口)。
(五)發現河道受污染水體體積達到2000噸以上規模,對污染源排放單位屬地政府(管委會)當月扣收生態補償50萬元;河道受污染水體體積達到10000噸以上規模,對污染源排放單位屬地政府(管委會)當月扣收生態補償100萬元。
(六)出現上述多種情況的,實行累計扣收。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各縣(市、區)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的核算,市財政局負責依據市生態環境局核算結果對相關縣(市、區)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進行扣收和獎勵。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每月10日左右向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通報上月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資金扣獎情況。
第九條 扣收生態補償資金除用于支付省財政扣收我市生態補償金和獎勵相關縣(市、區)外,結余資金納入全市水環境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水污染防治相關支出。獎勵縣(市、區)生態補償資金,由縣(市、區)專項用于環境治理支出。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許昌市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許政辦〔2017〕59號)同時廢止。
原標題: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許昌市水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