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国产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久久精品AⅤ无码中文字字幕重口,久久偷看各类WC女厕嘘嘘,好男人资源在线看免费的

正在閱讀:《吉林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印發
資訊中心


《吉林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印發

2021-09-01 14:12:25來源: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關鍵詞:危險廢物處理設備閱讀量:16765

導讀:《吉林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于2021年7月30日通過,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加強危險廢物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污染環境防治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過程嚴管、污染擔責的原則,促進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負總責。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危險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無明確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促進危險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危險廢物的危害性。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安排必要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經費和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經費。
 
  鼓勵和支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增強公眾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對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鼓勵群眾性自治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參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九條 建立有獎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的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降低危險廢物的危害性。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危險廢物加以利用。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一條 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內容中還應當包括原材料來源分析。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拆除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應當在實施關閉、閑置、拆除三十日前,報原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 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
 
  第十四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明確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危險廢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通過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向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的名稱、類別、時間、數量、去向等情況,并保存十年以上。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通過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危險廢物的填埋場地應當設置危險廢物永久性識別標志。
 
  第十六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
 
  非危險廢物和危險廢物混合且不能分離的,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第十七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的特性,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分類包裝,包裝物和容器的外表層應當標明危險廢物的形態、性質和安全保護要求。
 
  第十八條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符合國家標準的貯存場所,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
 
  貯存、利用、處置本單位在不同集中貯存設施之間轉移危險廢物的,轉移過程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第二十條 禁止省外不可再生利用的危險廢物轉入本省行政區域內焚燒、填埋處置。
 
  禁止省外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貯存。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運輸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規定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運,使用專用車輛,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二十二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可以建設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無自行利用、處置能力的,應當委托持有危險廢物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委托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委托方應當核實受委托單位的主體資格、技術能力、類別匹配等情況,確認危險廢物得到有效、安全和無害環境的利用、處置,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利用危險廢物的單位,不得將回收后未經利用的危險廢物轉讓或者委托給他人利用。
 
  第二十三條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許可證。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新建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入工業集聚區。
 
  工業集聚區管理機構應當統籌組織工業集聚區內產廢量較小的工業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運。
 
  第二十五條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情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應當做好每日經營情況記錄,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的類別、成分、來源、數量、去向、有無事故或者其他異常情況等事項。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應當永久保存。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經營情況記錄交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二十六條 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利用、處置過程安全,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對危險廢物采用填埋方式處置的,應當設置對填埋場地下水監測取樣的通道或者測孔。
 
  對危險廢物采用焚燒等方式處置的,其處置設施應當安裝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連網的自動監控裝置。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 禁止采用國家已經明確淘汰的設備和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 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前,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開展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
 
  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生產成本,專門用于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應急處置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并備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中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滲漏、擴散。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可以根據醫療廢物運輸需要,設置醫療廢物中轉站。醫療廢物中轉站的設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的要求。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以及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科學評估危險廢物處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確保本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得到及時妥善處置。
 
  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對醫療廢物產生、收集、包裝、貯存、運輸、處置等各環節依法進行規范化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儲備應急物資,組織調查處理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事件。
 
  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三十六條 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應急處置職責。
 
  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發生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危險廢物應急管理措施,保障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工作正常運行。
 
  第三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評估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風險,加強信息化監管體系和平臺建設,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險廢物轉移數據和信息,提高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水平。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發布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能力、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三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開展協作,建立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資源共享和信息發布等工作機制。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開展跨省域合作,研究解決跨省域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問題。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聯動和協商機制,加強區域合作和協調配合,研究解決區域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問題。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的重要內容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定期開展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專項督察,對履行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職責情況進行督察檢查,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省外不可再生利用的危險廢物轉入本省行政區域內焚燒、填埋處置的,或者將省外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貯存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要評論
評論
文明上網,理性發言。(您還可以輸入200個字符)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

    版權與免責聲明:

    凡本站注明“來源:環保在線”的所有作品,均為浙江興旺寶明通網絡有限公司-環保在線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站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環保在線”。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站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本站轉載并注明自其它來源(非環保在線)的作品,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或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如其他媒體、平臺或個人從本站轉載時,必須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稿件來源:環保在線”,本站將依法追究責任。

    鑒于本站稿件來源廣泛、數量較多,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與本站聯系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聯系電話:0571-87759680;郵箱:hbzhan@vip.qq.com。

    不想錯過行業資訊?

    訂閱 環保在線APP

    一鍵篩選來訂閱

    信息更豐富

    推薦產品/PRODUCT 更多
    環保商城:

    氣浮機曝氣機COD測定儀TOC分析儀污水提升器帶式壓濾機格柵除污機污泥泵潛水攪拌機污泥濃縮機污泥攪拌機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高壓清洗機油煙凈化器板框壓濾機無軸螺旋輸送機氣體分析儀煙塵檢測儀油霧凈化器超聲波清洗機泳池水處理設備

    我要投稿
    • 投稿請發送郵件至:(郵件標題請備注“投稿”)hbzhan@vip.qq.com
    • 聯系電話0571-87759680
    環保行業“互聯網+”服務平臺
    環保在線APP

    功能豐富 實時交流

    環保在線小程序

    訂閱獲取更多服務

    微信公眾號

    關注我們

    抖音

    環保在線網

    抖音號:hbzhan

    打開抖音 搜索頁掃一掃

    視頻號

    環保在線

    公眾號:環保在線

    打開微信掃碼關注視頻號

    快手

    環保在線

    快手ID:2537047074

    打開快手 掃一掃關注
    意見反饋
    我要投稿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