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嘉興市生態環境從重、從輕與減輕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從重、從輕與減輕的行政處罰裁量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相關規定,我局起草了《嘉興市生態環境從重、從輕與減輕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將意見或建議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至市生態環境局。
公告時間:2021年8月31日-9月9日。
信函地址:嘉興市南湖區祥和路516號市生態環境局法宣處
電子郵箱:1551726278@QQ.com。
附件:嘉興市生態環境從重從輕與減輕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8月31日
嘉興市生態環境從重、從輕與減輕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浙江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規范從重、從輕與減輕的行政處罰裁量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及各分局使用普通程序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時,在適用《規定》“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以下簡稱“裁量表”)后,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從重、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三條 符合從重、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并經相應案審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處罰:
(一)列入生態環境領域嚴重失信名單且尚未修復,或環境健康碼為“紅色”的;
(二)引發重大社會輿情、上級機關督辦或重點交辦、市級以上主流媒體曝光(主動曝光典型案例除外),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導致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跨縣域及以上生態環境污染的;
(四)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五)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拒不配合,干擾、阻撓調查取證,或對執法人員、舉報人、證人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適用“裁量表”4-1和4-2除外)
(六)調查期間提供虛假證據或證明材料的;(適用“裁量表”4-3除外)
(七)其他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從重罰款數額是在“裁量表”基礎上,增加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比的數額,其中第一項、第七項為5%,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為10%,第五項為20%。符合多項的可以累計,但最終累計值不得高于20%,且最終罰款數額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第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處罰:
(一)環境健康碼為“綠色”的;
(二)通過積極整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屬于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標行為的(含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但第一類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除外);
(四)污染因子不含第一類污染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質,環評文件生產廢水排放量或實際生產廢水排水量少于1500噸/年、生產廢氣有組織排放量小于500立方米/小時超標排放行為的;
(五)適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驗先投”的違法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級分類管理名錄》中“報告表”類別的;
(六)對象屬于民生實事工程或社會公益項目的;
(七)屬于微型企業(個體工商、自然人),且非重點排污單位,尚未造成明顯不良影響的;
(八)工業污水處理廠或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水質濃度超標,已采取一定減輕危害后果的措施,出水水質仍超標的;
(九)檢舉他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提供有效線索、證據,或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十)其他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
從輕罰款數額在“裁量表”基礎上,減去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比的數額,其中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十項為3%,第六項為10%,其余各項為5%,符合多項的可以累計,但最終累計值不得高于20%,且最終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減輕處罰:
(一)當事人主動供述的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尚未掌握),積極配合調查取證,且未造成污染環境后果的;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部分違法行為存在危害后果不嚴重、主觀故意程度低,但較同類型、同程度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偏高的有關情形:
1. 擅自堆放危險廢物,涉案危險廢物數量小于1噸,未出廠(場)區,且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的;
2. 個人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涉案危險廢物數量較少(累計數量少于1噸),且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的。
符合減輕處罰情形的,可以在法定最低處罰金額的基礎上減輕處罰,但最終罰款數額不得少于法定最低處罰額的50%,具體減輕額度由相應案審委員會根據案情實際最終審定,報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與宣教處備案。
第七條 同一案件,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情節的可以相抵,同時具有從輕和減輕情節的適用減輕情節,同時具有從重和減輕情節的原則上直接按照“裁量表”。
當事人通過如私設暗管、偽造現場、篡改歷史數據等隱蔽手段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不得從輕、減輕處罰。
第八條 執法人員應當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進行全面調查取證。
第九條 執法機構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屆滿后15日內或當事人報告整改完畢的5日內,及時開展整改情況復查復核,復查復核情況作為第五條第二項的主要判斷依據。
對第五條第二項認定必須嚴格把握尺度,確保整改到位,防止當事人在復查復核期間采取臨時性措施。對于污染治理設施大面積改建、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等整改確需較長時間的,復查復核期間已積極制定整改計劃并有序推進,且無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也可以認定為積極整改。
第十條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違反本實施意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一條 本實施意見所指的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生產經營規模參照《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標準》中微型企業劃分標準。
第十二條 本實施意見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此前有關從重、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規定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此后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
原標題:關于公開征求《嘉興市生態環境從重、從輕與減輕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