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天津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及調整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聲環境質量,加強源頭管控,我局起草了《天津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及調整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參照反饋意見格式(附件2)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局,電子版同步發送至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1年8月9日。
附件
1.天津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及調整方案(征求意見稿)
2.反饋意見建議格式
2021年7月29日
(聯系人:市生態環境局氣候處 許楊 趙湘茹)
附件
天津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及調整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改善天津市聲環境質量,加強源頭管控,按照《關于加強和規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 〔2017〕1709 號)及《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要求,結合城市實際發展狀況,制訂天津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及調整方案(以下簡稱“區劃”)。
一、劃分范圍
區劃范圍為天津市城市規劃區,共涉及 16 個行政區,包括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北辰區、武清區、寶坻區、濱海新區、寧河區、靜海區、薊州區,覆蓋面積約 1.2 萬平方公里。各行政區聲環境功能區具體劃分結果見附表 1。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區劃的引用而形成的條文,當下列件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應條款。
1、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4)《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相關標準及政策文件
(1)《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
(2)《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GB 9660—1988)
(3)《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
(4)《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GB 50137—2011)
(5)《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GB/T 21010—2007)
(6)《環境專題空間數據加工處理技術規范》(HJ 927—2017)
(7)《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GB/T 50280—98)
(8)《省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指南(試行)》
(9)《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指南(試行)》
(10)《天津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
(11)《天津市國土空間發展戰略》(市人民政府 2020)
(12)《關于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的指導意見》(環發〔2010〕144 號)
(13)《關于加強和規范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7〕1709 號)
(14)《天津市<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劃分》(津環保固函〔2015〕590 號)
三、區劃原則
1、本次區劃由市生態環境局統一劃分,實現市域面積全覆蓋。
2、以街道、鄉鎮為區劃單元,便于屬地開展聲環境保護。
3、以區域用地現狀為主,兼顧規劃與自然資源部門頒布的用地規劃主導功能,確定各單元塊聲環境功能區類型。
4、由市生態環境局認定的安靜小區聲環境質量保護按 1 類 聲環境功能區標準執行。
5、3 類聲環境功能區內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執行 2 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
6、已批復建設項目的功能區類別與本次區劃不一致的,按本次區劃中確定的類別執行。
7、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周圍聲環境功能區,根據聲源類型分別執行相應標準,對于飛機起飛降落與地面滑行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執行《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GB 9660—1988)要求;對于飛機噪聲以外的聲源,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要求。
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劃定的機場周圍影響區域內:受飛機噪 聲影響的特殊住宅區,居住、文教區執行一類區域 70dB 標準,除一類區域以外的生活區執行二類區域 75dB 標準;機場周圍影響區域外:受飛機噪聲影響的區域統一執行一類區域 70dB 標準;機場用地紅線內區域受飛機噪聲影響的執行二類區域標準,受飛機噪聲以外聲源影響的,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3 類功能區標準。
8、4 類聲環境功能區的劃分
(1)附表 2、附表 3、附表 5 中所列出的各行政區道路交通 干線、高速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及場站對應兩側的區域劃分為 4a 類聲環境功能區。
(2)附表 4 中的鐵路及場站劃為 4b 類聲環境功能區。
(3)本次聲環境功能區劃分中道路交通干線與相鄰功能區的距離劃分按《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中相關規定,確定如下:
相鄰區域為 1 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 50 米;
相鄰區域為 2 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 30 米;
相鄰區域為 3 類聲環境功能區,距離為 20 米;
若臨街建筑高于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將臨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線一側至交通干線邊界線的區域劃分為 4a 類聲環境功能 區。
(4)鐵路(含新建鐵路及既有鐵路)干線用地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執行 4b 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其與相鄰功能區距離劃分 5 按上述第 8 條(3)原則規定執行。
(5)對于 4b 類聲環境功能區與 4a 類聲環境功能區有重疊的部分,劃分為 4b 類聲環境功能區。
(6)高速公路和鐵路穿越 1 類聲環境功能區的鄉村敏感建筑集中區,對應的 4a 類、4b 類聲環境功能區邊界外,設置 150 米緩沖區,緩沖區內執行 2 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
(7)高速公路配套服務區統一按 4a 類聲環境功能區執行。
9、鄉村區域范圍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10、如出現相鄰不同類型功能區之間噪聲污染事件,按高級別類型功能區標準執行;4 類聲環境功能區內發生固定設備噪聲污染事件時,按相鄰聲環境功能區標準執行。
11、本次功能區劃分與調整工作,從批準日期開始實施。如果有區域(包括交通干線)出現規劃變化,可按照環境管理需求, 經充分論證后,由區人民政府上報市生態環境局動態調整。
原標題: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天津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及調整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