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石家莊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程序(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分局),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指導和規范我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合制定了《石家莊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程序(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 石家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1年7月22日
石家莊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程序(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有關規定,指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開展,結合石家莊市實際,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適用范圍
以下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開展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評審,適用本程序:
(一)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
(二)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按照規定進行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三)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
(四)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進行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五)其他依法開展的情形。
二、評審程序
(一)評審組織方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有關規定,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石家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法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組織評審,采取委托第三方組織評審的方式開展。
組織評審的經費,統一納入市生態環境局年度預算,評審組織機構由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
(二)申請
1.申請人
(1)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土地使用權人或污染責任人;
(2)依法組織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
2.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評審申請,提交時應按照《石家莊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申請材料清單》(附件1)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調查報告的編制應符合有關技術規定,并提供完善的附件資料。
(三) 承辦
市生態環境局收到申請材料后,委托評審組織機構對申請是否屬于承辦范圍及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等進行形式審查(附件2) ,于3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報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承辦或不承辦的決定。
作出承辦決定的,由評審組織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召開評審會,開會前通知申請人和各相關單位,告知聯合評審的時間、地點和注意事項等。不予承辦的,應說明不予承辦的理由,并應一次性告知所需要補正的材料。
(四)專家評審
評審組織機構應當在市生態環境局做出承辦決定后25個工作日內,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踏勘。特殊情形下,可采用視頻會議形式評審。
1.參會人員:評審專家組、申請人、報告編制單位、檢測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關縣(市、區)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評審組織機構等單位代表。
申請人和報告編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技術負責人)必須參加會議,未參會的記為不予通過評審。
2.專家組:評審專家組由市生態環境局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有關規定,從《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中選取。
3.評審依據:評審組織機構應提前2個工作日將需要評審的報告及相關資料送達專家組所有成員。專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以及相關技術導則等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評審。專家組成員應結合評審材料和必要的現場踏勘情況,對報告獨立出具個人評審意見(附件4),并合議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出具評審是否通過的明確結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相關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活動開展環境監管和環境監測的相關記錄,可作為評審依據。
申請人應在評審前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
4.評審結論,分為以下三種:
(1)通過評審:申請人應根據與會人員建議對評審材料進行完善。
(2)修改后通過評審:明確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審核方式。申請人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及與會人員建議和意見,對評審材料進行修改完善,在評審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并將修改后的報告及詳細的修改說明交評審組織機構。評審組織機構收到材料后,應對報告修改情況進行審核,并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專家對報告修改情況出具復核意見(詳見附件5)。專家復核通過并出具確認意見的,評審結果為通過評審;專家復核未通過,出具不予通過復核意見,評審結果為不予通過評審。未按規定時限提交相應修改補正等材料的,視為不予通過評審。
(3)不予通過評審:申請人整改后,重新提交評審。再次評審費用自行承擔。
通過評審的,申請人應于5個工作日內.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并向評審組織機構提交備案材料(詳見附件6) 。
申請人提交備案資料后,評審組織機構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備案版和上傳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向市生態環境局土壤處提交會議評審工作報告。審核不通過的,退還申請人,1個工作日內完成再次提交;未按時完成上傳和備案的,記為不予通過評審,后果均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五)信息管理與公開
申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將報告主要內容通過相關網站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少于3個月。
三、各方責任
1.縣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加強管理,督促相關土地使用權人或其他申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上報相關調查成果或落實備案。嚴格準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的地塊被開發利用。
2.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應在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下開展。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直接或委托第三方開展調查過程的質量控制等工作。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過程出具環境監管意見(參見附件1)。監管意見應在報告提交評審時,作為附件一并提交。
3.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按規定,核實調查地塊位置、面積、坐標、土地使用權人、規劃用途以及用途變更、有關用地審批和規劃審批等信息,并出具書面確認意見(參見附件1),意見應在報告提交評審時,作為附件一并提交。
4.申請人應在土地使用權收回儲備、出讓、劃撥等委托供應環節前,按照有關要求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并留樣備檢。申請人和編制單位應對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按照市縣生態環境部門要求或專家建議,配合進行現場踏勘工作。
5.評審專家應確保評審過程獨立、客觀、公正,對提交的專家評審意見負責;對涉及評審項目有重大利益關系、影響評審客觀公正性的,應主動予以回避。對于弄虛作假、不公正出具評審意見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評審組織機構負責報告形式審查、評審會議的組織、檔案管理等工作。
四、其他
1.調查報告的第一次評審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承擔;評審未通過需多次評審的,所需經費由申請人自行承擔,費用標準為評審組織工作的項目中標均價,由申請單位交評審組織機構。
2.初步調查階段一般情形下不進行評審,申請人可自主進行專家咨詢;特殊情形需開展初步調查評審的,需經市生態環境局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同意。
附件: 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申請材料清單
2.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形式審查表
3.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流程圖
4.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專家個人意見表
5.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修改情況專家確認單
6.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備案材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