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北省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態環境局,河北雄安新區管委會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監管要求,指導和規范我省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開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工作,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共同制定了《河北省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請參照執行。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6月23日
河北省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工作,包括自行監測過程中重點區域識別、點位布設、樣品采集、保存與流轉、分析測試、監測結果評價、監測方案制定、監測報告編制、監測井維護、信息公開等方面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重點監管單位以各市制定并發布的本轄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為準。
本指南未作規定事宜,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或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指南。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HJ 25.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
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 25.3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1019 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GB 50021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
HJ 68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3.1 土壤 soil
連續覆被于地球陸地表面具有肥力的疏松物質,是隨著氣候、生物、母質、地形和時間因素變化而變化的歷史自然體。
3.2 地下水 groundwater
地表以下飽和含水層的重力水。
3.3 自行監測 self-monitoring
指排污單位為掌握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
4 一般要求
4.1 工作內容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根據本指南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土壤及地下水監測工作,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實施,自行監測結果依法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4.2 監測頻次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監測。
5 監測原則
5.1 重點監測區域識別
基于企業基礎信息和現場踏勘,結合重點設施、污染源分布、污染物類型、遷移途徑和土壤污染隱患排查結果,綜合識別重點監測區域,可參考下列次序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開展識別工作,并按照附錄A填寫重點監測區域識別表,同時提供平面布置圖。
(1)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區或生產設施;
(2)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原輔材料、產品、固體廢物等的貯存或堆放區;
(3)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原輔材料、產品、固體廢物等的轉運、傳送或裝卸區;
(4)貯存或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各類罐槽或管線;
(5)三廢(廢氣、廢水、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或排放區。
5.2 監測位置
參照附錄B匯總點位布設情況,并提供重點設施布設圖。
5.2.1 土壤監測位置
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或二次污染的情況下,土壤監測點應盡可能接近重點監測區域內的重點設施和污染源,若上述選定的監測位置現場不具備采樣條件,應在污染物遷移的下游方向就近選擇布點位置。
5.2.2 地下水監測位置
地下水監測點應設置在重點設施和污染源所在位置以及污染物遷移的下游方向。位置符合要求的企業內現有地下水井,建井條件如果符合《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164)要求,則可以將現有地下水井作為監測點;如果不符合,則應按照《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64)要求重新建設地下水監測井。
5.2.3 地下水監測原則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不開展地下水監測:
(1)不存在易遷移的污染物(例如六價鉻、氯代烴、石油烴、苯系物等);
(2)不在飲用水源地保護區、補給區等地下水敏感區域內及距離上述敏感區域 1 km 范圍內;
(3)土層參照《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分類方法歸類為粉土及黏性土等低滲透性土層性質;
(4)根據可靠資料顯示地下水埋深大于15m。
5.2.4 背景監測點位置
背景監測點一般設置在企業所屬區域外部,同時該點位土壤和地下水質量可以代表本企業所在區域的土壤和地下水本底值;地下水背景監測點應設置在所屬區域的地下水上游區域。
5.3 監測數量
5.3.1 土壤監測點數量
原則上重點監測區域內的每個重點設施周邊至少布設1個土壤監測點。具體數量可根據設施大小、區域內設施數量及污染物擴散途徑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但每個重點監測區域至少布設2個土壤監測點。
5.3.2 地下水監測點數量
原則上每個重點監測區域至少布設1個地下水監測點,具體數量可根據設施大小、區域內設施數量及污染物擴散途徑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企業內設置3個以上地下水監測點時,應避免在同一直線上。
5.3.3 背景監測點數量
分別設置1個土壤和地下水背景監測點。企業非首次開展自行監測工作且特征因子未發生變化的,可采用首次自行監測土壤背景點有效監測數據,不再新設土壤背景監測點。
5.4 采樣深度
5.4.1 土壤樣品采樣深度
根據重點設施特征合理設置采樣深度。原則上表層土壤(0-50cm)為重點采樣層;對于接地、半地下或地下具有隱蔽性的重點設施周圍的土壤鉆孔深度應不低于重點設施埋深深度,每個土壤采樣點位應至少采集三個土壤樣品,包括表層土壤(0-50cm)、重點設施底部下50cm處土壤、重點設施底部下層首個弱透水層土壤或其他適合終孔的典型土壤,原則上不超過15m。
5.4.2 地下水樣品采樣深度
地下水采樣深度應依據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及調查獲取的污染源特征進行確定。對可能含有低密度或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機污染物的地下水,對應的采集上部或下部水樣。其他情況下采樣深度可在地下水水位線0.5m以下。
5.5 監測因子
5.5.1 土壤監測因子
(1)基本因子,指《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表1中的45項基本項。企業首次開展自行監測時應包括基本因子,后續每五年為一個周期測試一次。
(2)特征因子,指本企業的特征污染物,每年至少測試一次。特征污染物應根據原輔材料和產品、排污許可證報告、環評報告、清潔生產報告、學術文獻等資料,以及結合該行業的特有污染物綜合確定,做到應納盡納。排污許可證報告、環評報告等資料中出現的污染物未納入測試因子的,應說明原因。
(3)超篩選值因子,指基本因子檢測結果超出第二類用地風險篩選值的因子,每年至少測試一次。
5.5.2 地下水監測因子
(1)基本因子,指《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表1中感官性狀及一般化學指標和毒理學指標共35項常規指標。企業首次開展自行監測時應包括基本因子,后續每五年為一個周期測試一次。
(2)特征因子,指本企業的特征污染物,每年至少測試一次。
(3)超標因子,指基本因子檢測結果超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Ⅲ類限值,每年至少測試一次。
6 樣品采集
6.1 現場點位確認
現場應對確定的監測位置用釘樁、旗幟等材料進行標識、拍照,同時測量坐標。
當現場條件受限無法實施采樣時,如影響在產企業正常生產、受建筑或設施影響不能進入、采樣點位置存在地下管線、鉆探過程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等情況時,監測點位置可根據現場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6.2 土壤樣品采集
土壤樣品采集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 1019)要求進行。
6.3 地下水樣品采集
地下水樣品采集參照《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64)、《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 1019)要求進行。
6.4 樣品保存
(1)土壤樣品保存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 1019)要求進行。
(2)地下水樣品保存參照《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64)、《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 1019)要求進行。
6.5 樣品流轉
6.5.1 裝運前核對
裝運前應逐件與采樣記錄單進行核對清點,核對無誤后分類裝箱。如果樣品清點結果與采樣記錄有任何不同,應及時查明原因,在采樣記錄單上記錄,確實不滿足要求的,應重新采集樣品。
樣品裝運同時需填寫樣品運送單,明確樣品名稱、采樣時間、樣品介質、檢測指標、檢測方法等信息。
6.5.2 樣品流轉
樣品應在保存時限內盡快運送至檢測實驗室開展分析測試工作,并采用適當的減震隔離措施,嚴防樣品瓶的破損、混淆或沾污。
6.5.3 樣品交接
實驗室樣品接收人員應確認樣品的保存條件和保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樣品箱是否存在破損,清點核實樣品數量和樣品編號,檢查無誤后在樣品運送單上簽字確認。
7 分析測試
樣品的分析和測試工作應委托具有CMA資質的檢測機構。
應優先選用《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中推薦的分析方法。
尚無國家或行業標準分析方法時,可選用行業統一分析方法或等效分析方法,但須按照 HJ 168的要求進行方法確認和驗證,方法檢出限、測定下限、準確度和精密度應滿足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要求。
8 評價標準
土壤檢測結果按照《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第二類用地風險篩選值作為評價標準。
地下水檢測結果按照《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的Ⅲ類限值作為評價標準。
未列入以上標準的污染物,可參考行業標準、地標進行評價。
9 質量控制
制定全過程質量控制方案,明確每個環節的質量控制要求。
9.1 樣品采集質量控制
自行監測承擔單位應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64)、《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 1019)等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樣品采集、保存、流轉等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工作。
9.2 分析測試質量控制
檢測實驗室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以及所使用檢測方法要求開展內部質量控制,質控報告作為檢測報告的技術附件。
10 制定監測方案
自行監測方案參照附錄C編制。
11 編制監測報告
自行監測報告參照附錄D編制。
12 監測井維護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做好監測井的日常維護工作。
12.1 監測井保護措施
為防止監測井物理破壞,防止地表水、污染物質進入,監測井應建有井臺、井口保護管、鎖蓋等。井臺構筑通常分為明顯式和隱藏式井臺,隱藏式井臺與地面齊平,適用于路面等特殊位置。
(1)采用明顯式井臺的,井管地上部分約30-50cm,超出地面的部分采用管套保護,保護管頂端安裝可開合的蓋子,并有上鎖的位置。安裝時,監測井井管位于保護管中央。井口保護管建議選擇強度較大且不宜損壞材質,管長1m,直徑比井管大10cm左右,高出平臺50cm,外部刷防銹漆。監測井井口用與井管同材質的絲堵或管帽封堵。
(2)采用隱蔽式井臺的,其高度原則上不超過自然地面10cm。為方便監測時能夠打開井蓋,建議在地面以下的部分設置直徑比井管略大的井套套在井管外,井套外再用水泥固定并筑成土坡狀。井套內與井管之間的環形空隙不填充任何物質,以便于井口開啟和不妨礙道路通行。
12.2 監測井資料歸檔
監測井歸檔資料包括監測井設計、原始記錄、成果資料、竣工報告、建井驗收書的紙介質和電子文檔等,歸檔資料應在企業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12.3 監測井日常維護
應指派專人對監測井的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設施一經損壞,需及時修復。
地下水監測井每年測量井深一次,當監測井內淤積物淤沒濾水管或井內水深小于1m時,應及時清淤。
井口固定點標志和孔口保護帽等發生移位或損壞時,需及時修復。
13 信息公開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81號)要求將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相關內容信息公開,并對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同時積極配合并接受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