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與創新點
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經濟高速增長,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也帶來了環境污染等眾多環境問題,并成為制約中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嚴重障礙。西方國家自20世紀70年代不再僅僅依賴法律管制和市場工具,而是將環境信息披露政策作為治理環境污染的重要政策工具。環境信息披露政策要求企業披露其環境管理的結果,也就是說,企業應對其環境表現做出如實的表現與呈現。關于環境表現與環境信息披露之間的關系,在理論上有不同的研究視角,也形成了不同的觀點和經驗研究結論。基于社會政治理論視角,合法性理論和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環境表現差的企業更有動機披露環境信息,以提高合法性,改變利益相關者對其實際環境表現的看法,企業環境表現與環境信息披露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基于經濟學理論視角,自愿披露理論認為,環境表現好的企業為了與環境表現差的企業相區別,更有動機提高環境信息披露水平,企業環境表現與環境信息披露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從實證研究結論看,環境表現與環境信息披露存在負相關關系(Cho和Patten,2007)、正相關關系(Clarkson等,2008)、沒有關系(Wiseman,1982)和U型關系(Ling和Mowen,2013)。
本文以2012-2016年滬深兩市A股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為樣本,檢驗了企業環境表現與環境信息披露載體和方式之間的關系以及環境管制(外部壓力)與企業聲譽(內在動力)對企業環境表現與環境信息披露載體和方式之間關系的調節作用;進一步,按照產權性質分組,分析了外部壓力和內在動力的調節作用在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之間的異質性;最后,通過檢驗環境信息披露質量對企業風險的影響,證實了本文對環境信息披露質量分類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本文的研究貢獻在于:(1)將環境信息披露質量從披露載體(單獨披露程度)和披露方式(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兩個維度,分別檢驗企業環境表現與環境信息單獨披露程度、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之間的關系;(2)本文以環境管制作為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外部壓力,企業聲譽作為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在動力,研究外部壓力和內在動力對環境表現與環境信息披露質量關系的調節作用;(3)研究了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在外部環境管制壓力和內部聲譽動力驅動下的環境信息披露質量。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1、環境表現與環境信息披露質量
前已述及,現有研究基于社會政治理論與經濟學理論對環境表現與環境信息披露之間的關系得出了不同的結論,這種差異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現有研究對環境信息披露的衡量側重對披露內容得分的簡單加總,得分越高就認定其環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事實上,這種“高質量”披露并不是實質性披露,而是選擇性披露。高質量的自愿披露應能夠為決策制定提供包括精確性、相關性和有用性的全面信息。由于企業環境信息的替代來源有限,因此信息含量高的環境披露具有重要價值。從披露載體看,社會責任報告“通過提供準確可靠數據和整體表現創建了透明報告”(Ballou等,2006);“獨立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可為投資者提供增量有用的信息,以評估企業長期可持續性”(Dhaliwal等,2011)。因此,通過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環境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從披露方式看,經濟性定量數據相對客觀、精確,更能體現企業環境管理的投入和成本,而空泛的定性信息常被企業作為應對外部壓力的策略(呂明晗,2018)。
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水平高并不意味著信息披露質量高。Meng等(2014)的實證研究結果也表明,尚無簡單的通過中國目前籠統的環境信息披露水平區分企業環境表現的優劣。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H1:企業環境表現與環境信息披露質量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
H1a:環境表現好的企業更傾向于獨立披露環境信息;
H1b:環境表現差的企業更傾向于披露定性環境信息;
H1c:環境表現好的企業更傾向于披露定量環境信息;
2、企業環境表現、環境管制與環境信息披露質量
環境管制包括法律制度管制、行政監管以及行業監管等,它們相互作用共同影響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理論認為組織通過遵守外部制度提升或保護其合法性,制度環境作為公共契約可以引導組織選擇。現有研究發現,環境管制對改進環境信息披露具有顯著的積極影響。Deegan和Rankin(1996)發現,環境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是公共壓力增加的結果。畢茜等(2012)和王霞等(2013)研究發現,企業自愿披露信息的行為是企業應對外部壓力的一種手段,企業為了應對公共壓力,向利益相關方表明其合法性,會選擇披露環境信息。當企業面臨環境管制的外部壓力時,為了降低環境風險和違法違規成本,提高企業市場價值,企業有動機改變反應環境表現的信息披露質量。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H2:環境管制對企業環境表現與環境信息披露質量之間的關系具有正向調節作用。
3、企業環境表現、企業聲譽與環境信息披露質量
隨著環境保護理念越來越深入人心,政府及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環境責任的履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環境信息披露作為一種溝通工具,在管理社會公眾對企業環境表現的印象中具有潛在作用。資源基礎理論認為,環境領域的卓越表現及其有效溝通可以通過良好的聲譽的積極影響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企業往往會選擇披露環境信息向市場傳遞企業環境管理良好的信號,從而達到提高企業聲譽的目的。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所做的貢獻已成企業聲譽的重要組成部分。Deegan和Rankin(1996)認為,樹立企業形象、防止聲譽損失是企業選擇披露環境信息的重要動因。實際上,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傳遞了透明度的信號,并將提高企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H3:企業聲譽對企業環境表現與環境信息披露質量之間的關系具有正向調節作用。
三、研究設計和結果分析
1、樣本和數據
本文根據《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2008)認定的重污染行業,選取2012-2016年滬深兩市A股重污染行業的上市公司為初選樣本,剔除ST公司以及研究變量缺失公司的數據后,得到831家公司的4008個年觀測值。其中,披露環境信息的公司有624家,共2740個年觀測值作為研究樣本。環境信息披露數據通過查閱年度報告、社會責任報告、環境報告和可持續發展報告手工搜集取得;部分環境表現數據通過查閱年度報告和各省市環境保護廳(局)網站以及滬深兩市的證券交易網站手工搜集取得;環境管制和社會監督數據來自《中國環境年鑒》環境管理統計表(2012-2016);其他變量來自于CS-MAR數據庫。為避免極端值產生的誤差,本文對連續變量按其分布兩端的1%進行Winsor縮尾處理,數據處理由STATA14.0、SPSS19.0和EXCEL軟件計算完成。在研究過程中,將環境信息披露質量(EID)、環境載體(EID1)、定性披露(EID2)和定量披露(EID3)依次作為因變量進行檢驗,以從不同維度驗證企業環境表現對環境信息披露質量的影響。
本文構建模型(1)至模型(3)分別檢驗前文提出的研究假設H1至假設H3
2、實證分析
(1)環境表現與環境信息披露質量
環境表現好的企業更可能選擇篇幅比重較大和集中程度較高的社會責任報告、環境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單獨披露,且會更多地以更具實質性含量的定量方式披露環境信息,以增強其環境信息披露的可信度;環境表現差的企業更多地選擇在年度報告中混合披露,且更多地選擇披露定性環境信息,較少地披露定量環境信息,以“隱藏”其真實性的環境表現。
(2)環境表現、環境管制與環境信息披露質量
在環境管制強度大的地區,環境表現好的企業會更傾向于選擇獨立報告披露,并會更多地披露實質性定量信息;當被解釋變量變為EID2時,交互項系數為負且在10%水平下顯著,說明環境管制壓力越大,環境表現差的企業會更多地選擇披露定性信息。上述結果說明假設H2成立,環境管制對環境表現與各類環境信息披露質量之間的關系具有顯著的正向調節作用,即環境管制強度越大的地區,企業環境表現對環境信息披露質量的影響越顯著。
(3) 環境表現、企業聲譽與環境信息披露質量
回歸結果說明,聲譽的激勵作用會促使企業更多地披露實質性環境信息,但對環境信息載體的單獨披露程度和定性披露的影響較弱,與環境管制的調節作用對比可以看出,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質量受外部壓力的影響大于內在動力的影響,企業在環境管制壓力下會提高環境信息披露質量。但企業聲譽暫時還不足以驅動企業全面提高環境信息披露質量,或者企業認為高質量環境信息的成本大于企業聲譽所帶來的收益。
四、結論
本文以2012-2016年滬深兩市A股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了企業披露的環境信息是否高質量地反映企業環境表現。研究發現:(1)環境表現對環境信息披露質量有正向影響,環境表現好的企業會更多地通過獨立報告披露實質性含量較多的定量信息,而環境表現差的企業會選擇性地披露實質性含量較少的定性信息。(2)作為外部壓力主要來源的環境管制強化了環境表現與環境信息披露質量之間的關系,而作為內在動力的企業聲譽對環境表現與環境信息披露質量的促進作用較弱。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企業環境信息的披露更多地來自外部環境管制壓力而非內在聲譽動力,反映了企業主動披露環境信息的動力不足。(3)國有企業對政府環境管制更加敏感,在管制壓力下傾向于全面提高其環境信息披露質量,而非國有企業更容易受到提升企業聲譽的激勵,在內在動力驅動下會披露更多的實質性環境信息。
原標題:文獻分析 | 實質性披露還是選擇性披露:企業環境表現對環境信息披露質量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