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規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完善我省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規范體系,規范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工作,我廳組織開展了《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的研究制定工作,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1年5月31日前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河南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聯系人:郭麗
通信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學理路10號
郵政編碼:450000
附件:附件1:《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pdf
附件2:《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規范》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pdf
附件3:河南省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反饋表.doc
2021年5月18日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監測過程中的監測準備、采樣技術要求、安全防護要求、樣品運輸、保存與交接、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資料整編等技術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有組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監測。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GB 3836.1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危險場所分類
GB 39800.1 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總則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168 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 647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定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01 環境空氣和廢氣 酰胺類化合物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
HJ 1006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氣袋采樣-氣相色譜法
HJ 1012 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4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三甲胺的測定 溶液吸收-頂空/氣相色譜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硫醇等 8 種含硫有機化合物的測定 氣袋采樣-預濃縮/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1079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廢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甲醇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乙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3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揮發性有機物 (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3.2 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 VOCs 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 VOCs 物質的總量,以單項 VOCs 物質中碳質量濃度之和計。
3.3 非甲烷總烴 (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其他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3.4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 273K,壓力為 101.3kPa 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基濃度。
4 監測準備
4.1 資料收集
4.1.1 收集VOCs排放企業的基本信息,包含名稱、地址、法人及聯系方式、行業類型、生產規模、主要產品、能源類型及消耗量、排放VOCs種類、監測場所危險等級等,參見附錄A中表 A.1。
4.1.2 調查企業VOCs產生環節及控制現狀,包含生產工藝、VOCs排放節點、涉VOCs 物料使用及存放情況、治理工藝及設備信息等,參見附錄A中表A.2。
4.2 監測項目
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等要求的 VOCs污染物指標確定監測項目,參見附錄B。現場應開展非甲烷總烴濃度監測。
4.3 分析方法選擇
揮發性有機物測定項目的分析方法選擇次序及原則如下:
——標準方法:按環境質量標準或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推薦的分析方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方法。國家或地方再行發布的分析方法同等選用。
——其他方法:按照HJ 168 的要求進行方法確認和驗證后,檢測機構可采用由國際標準化組織(簡稱ISO)或其他國家行業規定或推薦的標準方法。
揮發性有機物分析方法選擇參見附錄C。
5 采樣技術要求
5.1 點位布設
5.1.1 點位布設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規定。
5.1.2 采樣口和采樣平臺設置應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規定要求。采樣平臺應有足夠的操作空間,易于到達,便于操作,安全牢固,且具有明顯的危險場所等級標識。
5.1.3 采樣位置應避開對測試人員操作有危險的場所。
5.2 采樣器具
5.2.1 根據監測項目所選分析方法要求,確定合適的采樣器具;參見附錄C。
5.2.2 采樣槍顆粒物過濾器應為陶瓷或不銹鋼材質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吸附材料;采樣管線應為不銹鋼、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使用吸收瓶、真空瓶和注射器采樣時,玻璃密封溶劑應對測試結果不存在影響。
5.2.3 采樣槍、過濾器、連接管等使用后,選擇加熱模式,抽取潔凈空氣清洗 5 min。氣袋、真空瓶和注射器等可重復使用的采樣器具,使用后分別用潔凈空氣和高純氮氣各清洗 2——3 次;若目標化合物在采樣器具上存在強吸附干擾,應置于60 ℃保溫箱中平衡 30 min 再進行清洗。經清洗后的連接管、氣袋、真空瓶和注射器等器具應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內避免污染。
5.3 采樣頻次及時間
5.3.1 采樣頻次及時間應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規定;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5.3.2 排放源連續排放時,應在生產工況、排放狀況比較穩定的情況下進行恒流采樣。以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并計算平均值。
5.3.3 排放源間歇排放時,采樣時間應與排放周期同步。排放時間小于1 h的,應在排放周期內連續采樣,或在排放時段內等間隔采集3——4個樣品,并計算平均值;排放時間大于 1 h 的,在排放時段內按照連續排放的要求采樣。
5.3.4 儲罐類排放采樣,應在流體的加注或輸送操作時段內采樣。
5.3.5 采樣時應核查并記錄工況,避免在裝置或設備啟停等不穩定工況條件下采樣。
5.3.6 對污染事故排放進行監測時,采樣頻次及時段應根據事故應急監測方案設置。
5.4 樣品采集
5.4.1 采樣前,使用便攜設備對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濃度進行監測,初步判斷污染物濃度水平,監測方法參見附錄D。
5.4.2 采樣過程應符合GB/T 16157和HJ/T 397的規定;分析方法標準中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要求執行。
5.4.3 在采樣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取推薦的采樣方法,參見附錄C。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其他能滿足質量控制要求的采樣方法。
5.4.4 采樣過程中,應同時監測廢氣的溫度、水分含量,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其對樣品采集、分析工作造成影響。
6 安全防護要求
6.1 按照GB 3836.14中不同區域安全防護要求,選擇合適的安全防護方式。監測現場區域的危險分類或防爆保護要求未明確的,應使用安全型的監測設備。
6.2 現場監測或采樣時應嚴格執行現場安全生產規定;若監測區域為有防爆要求、或存在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場所,監測人員應裝備報警裝置,并在安全員指導下工作。
6.3 按照GB 39800.1中規定,根據采樣環境的危害因素和危害評估結果,現場監測或采樣人員應選擇性地配備防護裝備和安全保護裝置。
7 樣品保存、運輸與交接
7.1 樣品采集后,應盡快運送實驗室分析;保存方式和保存時間參見附錄C。
7.2 樣品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光照射;易碎樣品裝箱時應用采取防震措施,防止樣品損壞。
7.3 樣品交接時,應對樣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包裝、標識、外觀、樣品名稱、采樣地點、樣品數量、保存條件、是否損壞或污染等。
8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8.1 從事監測的組織機構、監測人員、現場監測儀器、實驗室分析儀器與設備等應滿足環境監測要求。
8.2 采樣前,采樣器具按分析方法要求進行質量抽檢,抽檢合格后方可使用。采樣系統每次采樣前應進行氣密性檢查。每次采樣前、后對儀器進行流量校準,相對誤差應不大于 5 %;采樣前后流量波動應不大于10 %。
8.3 冷藏保存的樣品應在處理前恢復至常溫。
8.4 當全程序空白不符合要求時,應仔細檢查原因,必要時重新采集樣品;實驗室空白值明顯偏高時,需檢查原因,消除空白值偏高的因素,并重新分析。
8.5 用校準曲線定量時,須檢查校準曲線的相關系數是否正常,控制指標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確定。
校準曲線不得長期使用,定期檢查曲線中間點濃度,是否滿足分析方法要求,不滿足應重新繪制校準曲線。
8.6 精密度和正確度(準確度)的控制指標應滿足相關分析方法要求。
9 資料整編
9.1 收集和整理的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VOCs 產生環節及控制現狀調查表,監測點位布設圖,樣品采集、保存、運輸及分析等過程的記錄。
9.2 收集整理的資料與相應的監測報告一并存檔,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