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2021年度
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工作實施方案
為扎實有效地做好2021年度全省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務
開展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落實情況抽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復核、建設項目環評要求落實情況抽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抽查。
二、工作內容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抽查
檢查對象:2015年以來,由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電、鐵路等行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根據《黑龍江省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實施細則(2020年本,試行)》要求,納入告知承諾制審批試點的項目。
檢查內容:已經開工在建的,重點檢查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實施,是否存在重大變動;已經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重點檢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復提出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污染物削減替代等要求落實情況,檢查需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情況,檢查驗收報告信息公開情況。檢查有關評估、審批中是否存在違規涉企收費。
檢查形式:省生態環境廳依托全國建設項目環評智慧監管平臺,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并開展非現場工作,形成現場重點檢查任務清單,并統籌開展現場檢查工作;將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線索,移交有處罰權的地方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各市(地)生態環境局參照執行。
(二)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落實情況抽查
檢查對象:2015年以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審查的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態環境部檢查過的項目不再抽查。
復核數量:抽取8-10份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檢查內容:檢查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提出的準入要求、避讓敏感區等優化調整建議及環保對策措施落實情況,并對實施中已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依法進行核查,同步倒查報告書是否存在抄襲、重要內容缺失、基礎資料嚴重缺失、弄虛作假等問題等質量問題。
檢查形式:省生態環境廳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采用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檢查。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復核
復核對象:省生態環境廳復核省市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或其他環評審批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各市(地)生態環境局復核縣級生態環境部或其他環評審批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對石化、化工、醫藥、冶金、水利水電、采掘、危險廢物處置、建材、工業涂裝等高污染、高風險、生態影響大的行業加大抽查比例;對環評信用平臺中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名單的環評技術單位編制的報告書(表)加大抽查比例。生態環境部復核過的項目不再復核;省廳復核過的項目,各市(地)不再復核。
復核數量:按季度開展復核,遵循重點行業、審批部門、環評技術單位“全覆蓋”原則,全年不少于100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復核內容:主要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規范性檢查和編制質量檢查,檢查是否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是否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評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相關審批部門、技術評估單位和專家是否嚴格把好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質量關。
復核形式:省生態環境廳依托黑龍江數據填報系統、環評信用平臺,抽取復核對象,采用隨機抽取和靶向聚焦相結合、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復核,以書面評審為主,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協作單位人員以及參與評審的專家不得參與其編制或評審的環評文件的技術復核工作。針對技術復核存在問題的環評技術單位和環評工程師,要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做好履行告知、核實、決定等程序。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進行處理處罰,處理意見向社會公開。各市(地)生態環境局參照省廳做法開展復核。
(四)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環評合法合規抽查
檢查對象: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環評合法合規情況進行抽查。
檢查數量: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不少于100個。
檢查內容:重點檢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環評等級、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是否存在建設項目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定禁止開發區域的違法行為。
檢查形式:省生態環境廳依托全國建設項目登記表備案系統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并開展非現場工作,形成現場重點檢查任務清單,并統籌開展現場檢查工作。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抽查
檢查對象:省生態環境廳對全省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進行抽查,重點行業選擇化工、石化、煤化工、制藥等4個行業,抽查比例大于50%,審核排污許可證數量不少于300張;檢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情況及管理類別的準確性,采取現場抽查和平臺抽查相結合,現場檢查數量不少于1000家。
各市(地)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抽查登記企業是否存在降級情況,抽查比例應大于20%;對不在排污許可管理范圍,卻在“二污普”清單中的應登記企業進行逐一現場核查,后確認形成不在登記范圍的企業清單。對照用水、用電清單及日常環境監管企業名單和自主驗收平臺新增企業信息,再次查缺補漏,同時對群眾信訪等途徑發現的遺漏固定污染源進行復核和梳理,動態更新排污單位底單。地市生態環境部門發現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應在媒體定期公開排污單位信息。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要求,檢查應發證行業排污單位是否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檢查已發證排污單位是否存在發證類違規降為登記類、發證類重點管理違規降為簡化管理等情況;檢查已核發排污許可證質量。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技術支撐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采用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核發質量檢查,后形成技術復核報告和問題清單,問題清單轉至地市生態環境部門。地市生態環境部門應注重現場核實,準確掌握企業實際情況,及時糾正分類錯誤和完善發證質量。
(六)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抽查
檢查對象:省廳對全省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比例大于3%;地市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內已發證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比列應大于10%。
檢查內容:重點檢查排污許可證提出的臺賬記錄、環境管理等要求落實情況,執行報告提交頻次及內容等要求落實情況;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中整改要求落實情況。按照《自行監測方案》要求的監測頻次,檢查已發證排污單位當年每月份監測數據(信息)是否完整上傳到“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
省生態環境廳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并委托技術支撐單位開展非現場審核工作,后形成現場重點檢查任務清單。地市生態環境局要建立發證部門與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部門協調聯動機制,根據現場重點檢查任務清單部署開展現場檢查工作,逐一核查企業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督促企業整改和完善。各級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部門將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日常執法監管,采取遠程執法、現場檢查等方式依法開展執法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精心部署落實,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部門與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部門、監測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加強溝通,形成合力。
二是聚焦影響環評制度源頭預防效力發揮、影響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群眾反映集中的環評與排污許可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