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改善天津市環境空氣質量,鞏固藍天保衛戰成果,落實國家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政策要求,適應當前減排形勢,進一步加強對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控制,目前,經市政府批準,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委聯合修訂并發布了《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 524-2020),于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
近年來,隨著天津市對工業VOCs污染精細化管控要求的不斷收嚴,VOCs排放已由末端治理轉為源頭削減、過程控制、高效治污等綜合控制,同時全面加強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為進一步實現工業VOCs污染減排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撐。
本次《標準》修訂以先進穩定可行的工藝技術為依托,進一步降低工業企業VOCs污染物排放。主要突出以下內容和特點:一是明確了揮發性有機物的控制指標,采用總反應活性揮發性有機物(TRVOC)、非甲烷總烴(NMHC)、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作為VOCs污染物控制指標。二是收嚴了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對于一些重點行業中涉VOCs排放的排氣筒,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不應低于80%。三是完善了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無組織排放監控位置由廠界修訂為廠區內監控,其中在廠房外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限值為2mg/m3(1h平均濃度值)或4mg/m3(任意一次濃度值)。四是增加了《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的監測方法。
在標準的實施上,充分銜接近幾年工業企業VOCs綜合整治開展情況,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確定標準執行時限。對新建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實施;對現有企業,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
本次《標準》的修訂實施,可進一步減少我市工業企業VOCs排放,實現與國家和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政策的銜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持續鞏固藍天保衛戰成果。
原標題:天津《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 修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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