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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關于征求《危險廢物轉移環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2020-10-24 08:48:56來源:生態環境部 關鍵詞:危險廢物工業固廢固廢處理閱讀量:26861

導讀: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危險廢物轉移環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22日。
  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危險廢物轉移環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關于征求《危險廢物轉移環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我部研究起草了《危險廢物轉移環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及修訂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22日。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丁鶴、張龍
 
  電話:(010)65645770
 
  傳真:(010)65645745
 
  郵箱:hwmd@mee.gov.cn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編:100006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社會公開)
 
  危險廢物轉移環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危險廢物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符合豁免條件的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及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總體原則】危險廢物轉移實行就近原則。危險廢物利用以市場化為主,不得對以利用為目的的危險廢物轉移設置限制性行政壁壘。鼓勵危險廢物移出地和相鄰移入地開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區域合作,建立補償機制,共享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除針對全國統籌布局的特殊類別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開展區域合作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以及企業集團內部共享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外,原則上不鼓勵跨省轉移處置危險廢物。
 
  第四條【轉移聯單制度】除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外,轉移危險廢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運行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生態環境部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建設、運行和維護信息系統。
 
  第五條【出口轉移】出口危險廢物在境內的轉移,按照《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的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越境轉移—轉移單據》,無需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六條【部門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危險廢物轉移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行實施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危險廢物運輸相關活動及危險廢物運輸污染環境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聯合監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共享危險廢物轉移數據和信息;建立完善危險廢物運輸工具在城市中的通行路線,實現危險廢物運輸車輛等規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加強聯合執法監管,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章相關方責任
 
  第八條【一般責任】危險廢物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必須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危險廢物轉移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第九條【移出人責任】危險廢物移出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要求、注意事項及相關責任;督促受托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包含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在內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等相關信息,及時通過信息系統備案;
 
  (三)根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信息以及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危險特性等危險廢物信息和環境應急措施;
 
  (四)定期核對接受人收集、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情況;
 
  (五)配備必要的計量稱重設備,如實記錄、妥善保管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接受人等相關信息。
 
  第十條【托運人責任】危險廢物托運人只能由移出人或接受人擔任,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承運危險廢物并依法簽訂運輸合同;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二)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包裝危險廢物,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的危險貨物標志;
 
  (三)按照危險貨物運輸有關標準要求填寫危險貨物托運清單,并提交給承運人;
 
  (四)在裝載危險廢物時,核對承運人、運輸工具及收運人員是否具有有效的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確保裝載貨物不得超過運輸車輛核定載質量;核對承運人、運輸工具及收運人員的信息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危險貨物托運清單是否相符,將包裝完好的危險廢物交付承運人。
 
  第十一條【承運人責任】危險廢物承運人承擔以下責任:
 
  (一)確認擬轉移的危險廢物具有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及危險貨物托運清單,核對待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包裝、標識和標簽等危險廢物相關信息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危險貨物托運清單是否相符;不相符的,應當拒絕運輸;不得超過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范圍運輸危險廢物;
 
  (二)按照本辦法要求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與危險貨物運單一并交由駕駛員隨車攜帶;
 
  (三)按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危險貨物運輸相關規定運輸危險廢物,防范危險廢物丟失、包裝破損、泄漏等造成突發環境事件;交付船舶等其他運輸工具運輸的危險廢物,按照其貨物特性和分類,執行水路運輸等有關規定;
 
  (四)制定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危險廢物移出人和接受人;
 
  (五)將運輸的危險廢物運抵接受人地址,交付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上指定的接受人,并將運輸情況及時告知危險廢物移出人。
 
  第十二條【接受人責任】危險廢物接受人(收貨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核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包裝、標識和標簽等危險廢物相關信息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危險貨物托運清單是否相符;與實際情況不符時,有權拒絕接受;
 
  (二)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或技術規范,對接受的危險廢物進行貯存、利用或者處置;
 
  (三)將危險廢物接受情況、利用或者處置結果及時告知危險廢物移出人;
 
  (四)將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處置方式發生變化的情況及時告知危險廢物移出人。
 
  第三章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運行和管理
 
  第十三條【轉移聯單】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相關信息應與信息系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中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備案信息關聯并一致。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格式見附表1。因特殊原因無法運行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時,可先使用紙質聯單,并于紙質聯單辦結5個工作日內在信息系統中補錄電子聯單。除另有規定外,禁止運輸和接受無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危險廢物。
 
  第十四條【聯單編號】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實行全國統一編號。編號由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至四位數字為年份代碼;第五、六位數字為移出地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七、八位數字為移出地市級行政區劃代碼;其余六位數字以移出地市級行政區為單位進行流水編號。
 
  第十五條【填寫要求】危險廢物移出人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如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欄目的相關信息及危險廢物相關信息。危險廢物承運人應填寫承運人名稱,運輸工具及其營運證件號,以及運輸起點、路徑、終點等運輸相關信息。危險廢物接受人應填寫接受處理意見、利用處置方式、接受量等信息。
 
  第十六條【運行要求】危險廢物移出人每轉移一車次(船或者其他運輸工具)危險廢物,應當運行一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可以使用同一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轉移多個類別危險廢物。使用同一運輸工具一次為多個危險廢物移出人運輸危險廢物時,每個危險廢物移出人應當分別運行一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十七條【聯運要求】采用聯運方式轉移危險廢物的,前一承運人和后一承運人應當明確運輸交接的時間和地點。后一承運人應當核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移出人欄目事項、前一承運人欄目事項及危險廢物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確認接受】危險廢物接受人對運抵的危險廢物進行核實驗收后,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如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接受人欄目相關信息,并在接受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確認接受,結束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運行流程。
 
  第十九條【管道輸送】采用管道輸送方式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移出人和接受人應當分別配備流量記錄設備,將每天危險廢物轉移的種類、重量(數量)、形態和危險特性等信息納入相關臺賬記錄,根據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條【保存期限】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數據(包括轉移信息臺賬記錄)應在信息系統中至少保留30年。
 
  第四章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
 
  第二十一條【總體要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以下簡稱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開展區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合作協議簡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審批手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豁免運輸環節危險廢物管理要求的危險廢物,未經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轉移。
 
  第二十二條【跨省轉移申請材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公布辦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需要的申請材料。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移出人應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表,格式見附表2。
 
  (二)危險廢物接受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貯存、利用或處置危險廢物方式的說明;
 
  (三)移出人與接受人簽訂的委托協議或合同;
 
  (四)移出地和接受地地方性法規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危險廢物出口在境內的跨省轉移,移出人只需提供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表及生態環境部批準的《危險廢物出口核準通知單》。
 
  第二十三條【受理條件】受理申請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下列情況,于5個工作日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四條【移出地初步核準與批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充分考慮本省域內相應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根據移出人在信息系統填報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等信息出具初步核準意見。初步核準移出的,向接受地發出跨省轉移商請函。危險廢物出口在境內的跨省轉移申請受理后,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批準該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并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接受地審核】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商請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統籌考慮本省危險廢物相關法規、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情況以及接受人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等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見,并函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同意接受的,應說明理由。第二十六條【移出地批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復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不同意轉移的,應說明理由。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批準信息通報相關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跨省轉移審批決定及應用】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應當包括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廢物代碼,重量(數量),移出人,接受人,貯存、利用或者處置方式等;批準決定的有效期為12個月。接受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足12個月的,批準決定的有效期同許可證有效期限。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申請經批準后,移出人應當按照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實施轉移活動。危險廢物跨省轉移活動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期。移出人在批準的有效期內可以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無需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跨省轉移重新申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移出人應當重新提出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
 
  (一)計劃轉移的危險廢物的種類發生變化或重量(數量)超過原批準重量(數量)的;
 
  (二)計劃轉移的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處置方式發生變化的;
 
  (三)危險廢物的接受人發生變化或不再具備擬接受危險廢物的利用或處置條件的。
 
  第二十九條【信息化管理要求】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申請、受理、商請、回復、審批決定等活動應在信息系統中開展,實現對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全流程的追蹤。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管理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危險廢物移出人應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違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相關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違反危險廢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治安及刑事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查處移出人、托運人、承運人、接受人違法行為時,發現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二條【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經調查核實后,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名詞解釋】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危險廢物轉移,是指以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為目的,在符合相關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將危險廢物從移出人的廠區(場所)移出,交付承運人并移入接受人的廠區(場所)的過程。危險廢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交通工具,通過公路、水路、鐵路等方式,或者通過管道方式轉移危險廢物的過程。移出人,是指危險廢物運輸的起始單位,包括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等。受托方,是指受移出人委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托運人,是指委托承運人運輸危險廢物的單位。承運人,是指承擔危險廢物運輸作業任務的單位。接受人,是指危險廢物轉移的目的地單位。
 
  第三十四條【辦法解釋】本辦法由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內危險廢物轉移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原標題:關于征求《危險廢物轉移環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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