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危險廢物的鑒別程序
危險廢物的鑒別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第一步:依據法律規定和GB34330,判斷待鑒別的物品、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不屬于危險廢物。
第二步:經判斷屬于固體廢物的,則首先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鑒別。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三步: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不排除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的固體廢物,依據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 和 GB5085.6,以及HJ298 進行鑒別。凡具有 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第四步: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無法鑒別,但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
02 危險廢物混合后判定規則
1、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種或兩種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導致危險特性擴散到其他物質中,混合后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2、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混合后的固體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3、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
03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后判定規則
1、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和處置后產生的固體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2、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過程產生的固體廢物,經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除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置后產生的固體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
3、除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后,仍屬于危險廢物。
這12類固廢到底是不是危廢--釋疑
電石渣、脫硫劑、脫硫石膏
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依據:《固體廢物排污申報登記指南》及《工業固體廢物名錄》第3項明確規定,電石渣屬于含鈣固體廢物,主要成分為氫氧化鈣,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且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中的第II類,一般處理工藝通過水泥企業添加使用,也可以進入專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理。電石渣則在煙氣脫硫應用領域擁有較多的利用企業。
普通煙氣脫硫劑與脫硫石膏后成分主要為硫酸鈣,不屬于危險廢物。如果脫硫劑、脫硫石膏中混入了其他危險廢物(如重金屬、焚燒飛灰),按照危險廢物混合原則,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下同)。
中藥殘渣
屬于固體廢物范疇,不屬于危險廢物。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管理辦法(試行)》(國食藥監安〔2005〕528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中產生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殘渣殘液,由企業自行銷毀并作記錄。在《工業固體廢物名錄》中,中藥殘渣屬于該目錄中的第15類廢物。
需要區別對待的是:原料藥在提純或化學反應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蒸餾殘液或者反應殘余物,屬于危險廢物范疇,廢物類別為醫藥廢物HW02。
煤制氣產生的煤焦油
根據現行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水煤氣發生器和煤氣凈化(含冷凝)過程中產生的煤焦油渣屬于HW11類危險廢物。
冶煉過程中產生的鋁灰
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鋁火法冶煉過程中產生的鋁灰,往往可以直接摻入到熔煉爐中去,按照新《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第五部分,直接返回至原生產工藝過程的,屬于生產原料。
病死動物尸體
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根據《動物防疫法》,對于病死動物尸體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農業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2〕12號)也明確提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承擔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管責任;《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3〕34號)明確了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的技術要求。根據《關于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有關意見的復函》(環辦函〔2014〕789號),不宜將動物尸體處置項目認定為危險廢物集中處置項目,而是由農業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進行監管。
廢燈管與廢電池(含汞熒光燈管與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
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分別為HW29或HW49。但根據《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2016版),這類廢物如果從商業或辦公環境進入到了居民日常生活,廢棄后納入豁免管理范圍。居民生活中常用的干電池,如1號、5號、7號電池,一般屬于鋅錳電池,正規廠家生產的干電池基本不含有鉛汞類物質,或者重金屬含量低于國家標準,在管理上納入豁免管理范圍。
但鉛酸蓄電池,廢棄后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9,廢物代碼為900-044-49。
廢棄的鋰電池
屬于一般固體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根據《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鋰離子電池一般不含有毒有害成分,環境危害性較小。廢舊鋰電池的收集、貯存、處置參照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相關環境管理與污染防治要求,防止污染環境。
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廢織物、衣物、手套、棉紗等
屬于危險廢物。但根據《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2016版),這類廢物因同樣來源于居民日常生活,納入豁免管理范圍。但有一種情形需要特別說明,如果機械加工、車輛維修行業的企業,故意將含有廢礦物油的織物、手套、棉紗等危險廢物丟入生活垃圾中,則屬于將危險廢物混入到非危險廢物貯存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75條,可處以限期整改并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
生活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
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根據環辦〔2010〕157號文件,該類廢物在轉移管理的過程中,“參照危險廢物管理,建立污泥轉移聯單制度。”然而工業企業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標、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和其他危險特性,大部分應屬于危險廢物范疇(判定方法主要依據企業環評、行業規律、物料來源、專家認定、屬性鑒別等)。
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
屬于危險廢物(HW18)。但是在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2008)中6.3條要求后,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不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另一種情形是,如果經過預處理后,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2013)有關要求的,協同處置過程也納入豁免管理范疇。
報廢的汽車、電瓶車、新能源汽車
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但是汽車拆解、維修行業產生的以下廢物單獨收集后,則屬于危險廢物:廢電瓶、廢機油桶(壺、濾芯)、廢機油、廢線路板、廢棄的尾氣凈化催化劑(俗稱三元多效催化劑)、未引爆的安全氣囊、含油手套(織物、衣物等),廢物類別分別有HW08、HW15、HW49、HW50等。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
大部分屬于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規定,“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中的“感染性廢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淀污泥和化糞池污泥等,應列入此類。
危險廢物/副產品/原料判別
副產物與危險廢物的關系
具有產品質量標準的物質具有產品屬性,產品不屬于廢物的范疇,因此不屬于固體廢物,更不屬于危險廢物了。副產物屬于生產企業有意生產的物質,具有產品屬性,具有質量標準,具有商品屬性,因此不具備廢物屬性。
副產品未在企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明確列出、未在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列出、副產品質量標準未在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原則上都應納入固體廢物管理范疇,其屬性應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進行判別,或者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進行鑒定。
如果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較早,與現有國家管理要求或者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內容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新的管理要求進行。管理上存在異議的,按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鑒定。
用作原用途的物質(如邊腳料、盛裝容器)
不屬于固體廢物,也不屬于危險廢物,而是屬于生產原料。根據2006年版的《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規定,固體廢物不包含任何用于原始用途的物質和物品。在新版的《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34330-2017)第6部分明確提出,直接返回生產現場的、不經過修復即可用作原用途的物質,不屬于固體廢物,當然也就不屬于危險廢物。因此,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包裝物、容器,同理不屬于危險廢物。
原標題:危廢如何鑒別?這些固廢到底是不是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