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發改委發布《江蘇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于《江蘇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令第713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中辦發〔2012〕2號)等法規文件精神,保障群眾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省發展改革委委托南京君明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江蘇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詳見附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辦法》穩評工作的意見建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0年6月24日至6月30日,共計7天。
二、意見反饋要求及方式
如有意見建議,請以書面形式向南京君明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反饋,書面意見建議請簽署真實姓名并留聯系電話,可通過郵寄或電子郵件進行反饋。
南京君明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郵寄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江東北路88號蘇寧清江廣場1606室,郵編:210000;電子郵箱:njjmgc@163.com。
三、其他事項
在《辦法》正式出臺實施前,相關部門暫不接受有關政策咨詢,敬請諒解。
附件:《江蘇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2020年6月23日
《江蘇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完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快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和建制鎮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城鎮范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城鎮生活垃圾從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設施)運往垃圾處置場所(設施),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單位和個人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提供清掃、保潔以及清運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設施)等服務的,除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外,還應當支付有償服務費。有償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由設區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征收,使用“城鎮垃圾處理費”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報同級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收費標準由設區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定。
第六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實行分類收費。按照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實行定額收費與按量計費相結合。對城鎮居民以及納入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戶或人為單位定額收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用水量、燃氣消耗量或者垃圾產生量等實行計量收費;對單位,可按在職職工人數、經營、辦公場所面積等定額收取,或者按照垃圾產生量計量收費。
第七條建立差別化的收費制度。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實行分類垃圾、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政策,對生活垃圾按規定分類、回收和就地達標處理的,可減收一定比例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超量加價收費機制,對超過核定基準量的垃圾提高收費費率。
第八條各地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以及方便繳費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具體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方式,可以按照月、季度或者年度收取。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自來水、燃氣等具有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收,并簽訂委托收費協議書。代收單位手續費可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九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統籌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條各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建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定期統計和報告制度,加強對收費單位的指導,督促收費單位依法依規收費。財政部門要按照職責依法加強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和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各地應建立部門間涉費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支持保障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實施。對拒不繳納、故意拖欠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或個人,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情節嚴重的,可納入單位法人、自然人信用檔案。
第十二條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動態管理制度,適時調整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在城鄉統籌垃圾收運體系完善、已實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農村地區,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戶承受能力、垃圾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促進鄉村環境改善。在城鄉統籌垃圾收運體系尚不完善的農村地區,可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議的原則,由村民委員會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上一級發展改革、財政、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原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價工〔2009〕60號、蘇財綜〔2009〕8號、蘇建城〔2009〕61號)和《關于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蘇價工〔2009〕310號)同時廢止。
原標題:江蘇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