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生態環境局、自貿區管委會保稅區管理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環境監測中心、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市環保信息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年度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計劃以及本市對排污許可證持證單位的監管要求,同時統籌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現就進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排,完整掌握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基本情況
各區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應根據監管職責分工,將已核發排污許可證企業清單和年度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作為底數,在此基礎上補充完善排污單位以及受其委托開展自行監測的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摸清應開展自行監測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為各單位有序開展日常監管以及生態環境部和本市的例行抽查提供有效依據。
二、建管結合,持續強化自動監控設施管理和數據應用
各區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應督促已核發排污許可證企業及新增水環境和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按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與“上海市污染源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平臺”聯網并穩定上傳數據;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在“上海市污染源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平臺”等平臺開展數據審核工作;對已納入國家考核基數的排污單位,還應及時登錄生態環境部執法局“重點污染源超標異常督辦調度平臺”,在規定時間內對督辦單核實處理;嚴格按照《上海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監管和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的規定》對超標數據進行處理。
三、積極引導,督促排污單位依法公開自行監測信息
各區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應強化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公開工作的管理。對生態環境部通報和本市抽查發現的問題,逐一核實確認;排污單位拒不改正的,應嚴格執法。同時,根據生態環境部管理要求,積極引導排污單位在“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等國家或本市平臺報送自行監測信息。市環境監測中心配合市環保信息中心,做好“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等平臺與“上海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的數據對接工作,避免企業重復錄入。
四、有序推進,規范開展自行監測監督檢查工作
各區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要督促排污單位依法依規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相關臺賬,組織環境監測部門或相關機構,依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檢查技術要求》(詳見附件),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并明確做出結論(不及格、及格);匯總并分析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季度編寫檢查報告。
五、強化聯動,確保監管工作形成閉環
環境監測部門或相關機構應當在自行監測檢查結論出具后的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檢查結論為不及格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監督指導,采取通報、信息公開、下達執法意見書等方式,督促排污單位整改,確保監管形成閉環。
對存在下列行為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環境執法部門和環境監測部門或相關機構開展聯合檢查,并對環境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一)拒不開展自行監測或不公開自行監測數據的;
(二)不按照要求提供資料或拒絕環境監測部門或相關機構檢查的;
(三)自行監測檢查結論為不及格的;
(四)涉嫌自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
(五)其他涉嫌違法行為的。
各區生態環境局、各相關單位應于每個季度后一個月15日前,向我局報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檢查及執法情況(2020年7月10日前提交當年一、二季度相關材料),我局將加強對各區自行監測檢查工作的指導調度,定期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檢查和執法的情況進行通報,并適時向社會公開檢查和行政處罰情況。
《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檢查工作的通知》(滬環監測〔2019〕135號)自本文印發之日起予以廢止。
聯系人:生態環境監測處 王大為
郵 箱:dwwang@sthj.shanghai.gov.cn
附件: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檢查技術要求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檢查技術要求
一、責任分工
本技術規范適用于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負有監管職責的單位,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組織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活動。
對排污單位的檢查,按照監管職責進行分工;對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的檢查,以市環境監測中心為主,各區環境監測站在市環境監測中心協調組織下開展配合。
二、檢查依據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 第48號)、《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及各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三、檢查要求
(一)信息收集
檢查人員可收集以下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
1.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
2. 排污單位與社會檢測機構的委托合同;
3.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報告;
4. 排污單位上報或聯網的自行監測數據;
5. 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單位的監控情況;
6. 群眾舉報、信訪、環保熱線、媒體報道、其他機構轉辦等信息。
(二)檢查方式
檢查人員根據具體情況,可采取以下檢查方式:
1. 資料檢查;
2. 現場檢查;
3. 資料檢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
(三)現場檢查準備
現場檢查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由兩名及以上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時應出示工作證件;
2. 應采取文檔、照片、視頻等方式如實記錄情況。
四、檢查內容
(一)自行監測方案的制訂情況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優先順序制定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方案應包括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監測點位、監測頻次、監測指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監測方法和儀器、質量控制措施、監測點位示意圖、監測結果公開時限等內容。重點檢查監測方案編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二)按照自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情況
檢查排污單位是否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通過查閱自行監測原始記錄檢查監測全過程的規范性,原始記錄包括現場采樣、樣品運輸、保存、交接、分析測試、監測報告等。
自動監測檢查包括站房建設標準化、排污口規范化、設備運行維護記錄、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制定等方面,廢水流量計還應關注設備檢定等情況。
(三)自行監測結果的報送
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是否已與“上海市污染源綜合管理信息系統”聯網并穩定上傳數據;是否通過“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等平臺錄入手工監測數據,數據錄入是否完整、一致、及時等。
(四)自行監測信息公開情況
排污單位應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內容應包括排污單位基礎信息、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結果、未開展監測的原因、污染源監測年度報告。
對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檔案,對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和“上海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公布的自行監測信息進行逐項檢查。檢查信息公開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等。
(五)對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的檢查
委托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開展自行監測的,還應檢查社會化服務機構的檢測資質、能力范圍、采用的分析方法適用性等,必要時可赴實驗室開展現場檢查,包括樣品采集、運輸、保存、交接、分析測試、設備使用維護記錄(檢定、校準、期間核查)、試劑耗材等保存、實驗室環境等以及檢測人員持證情況。各相關單位應結合對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日常監管合理確定檢查對象。
五、未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情形判別
(一)監測方案不規范
1. 未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或排放情況變化后未對自行監測方案進行變更;
2. 自行監測方案信息不完整;
3. 自行監測方案中的監測內容、點位、指標、頻次設置等不滿足技術規范和相關管理要求。
(二)監測數據不完整
1. 實際監測指標與自行監測方案不匹配;
2. 未開展監測且無相關情況說明支撐臺賬。
(三)數據質量不受控
1. 未建立自行監測質量體系;
2. 未落實自行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要求;
3. 現場采樣、樣品運輸、儲存、交接、分析測試、監測報告等在內的監測臺賬記錄不完整或未如實反映情況;
4. 未按技術規范要求開展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維護。
(四)信息公開不到位
1. 自動監控設施聯網的數據傳輸率小于90%;
2. 未及時錄入手工監測數據;
3. 錄入的手工監測數據與實際監測數據不一致。
六、結果報告
(一)檢查結果
各相關單位應按照附錄1對排污單位檢查結果進行評分,自行監測檢查結果總得分≥60分,檢查結論為“及格”;<60分,檢查結論為“不及格”。
(二)結果報送
各相關單位應按季度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附錄1和附錄2),同時抄送市環境監測中心。
原標題: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