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深圳市大氣污染防治指揮部于4月10日印發《2020 年"深圳藍"可持續行動計劃》。今年,深圳將深入開展"深圳藍"可持續行動,通過實施柴油車(機)污染攻堅工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程、非道機械排放提升工程、船舶排放控制工程、工業源減排工程、綠色施工工程、綠色生活工程、農業面源污染防控工程、不利天氣應對工程、各區(新區)目標控制工程"工程",共計80個項目,力爭 PM2.5(細顆粒物)年平均值穩定在25微克 / 立方米。
2020 年“深圳藍”可持續行動計劃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 號)和《廣東省污染防治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全省決戰決勝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命令>》(2020 年第1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粵府〔2018〕128 號)部署要求,按照《中共深圳市委關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廣東重要講話和對深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朝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方向前行努力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范例的決定》(深發〔2019〕1 號)“切實抓好大氣污染防治,空氣質量保持全國大中城市好水平”的工作要求和《關于全市決戰決勝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命令》(2020 年第1 號),為推動全市環境空氣質量好中更優,特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工作目標
2020 年,根據《關于全省決戰決勝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命令》和《關于全市決戰決勝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命令》要求,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堅戰約束性指標為PM2.5 年平均值穩定在25 微克/立方米,AQI≥96%。各區(新區)控制目標分別為:福田區PM2.5≤23.7 微克/立方米,AQI≥95.0%;羅湖區PM2.5≤25.1 微克/立方米,AQI≥95.3%;鹽田區PM2.5≤21.7 微克/立方米,AQI≥97.2%;南山區PM2.5≤25.0 微克/立方米,AQI≥92.0%;寶安區PM2.5≤27.7 微克/立方米,AQI≥90.0%;龍崗區PM2.5≤26.1 微克/立方米,AQI≥96.4%;龍華區PM2.5≤30.8 微克/立方米,AQI≥90.0%;坪山區PM2.5≤27.6 微克/立方米,AQI≥95.1%;光明區PM2.5≤31.0 微克/立方米,AQI≥85.0%;大鵬新區PM2.5≤22.3 微克/立方米,AQI≥96.0%;各區(新區)臭氧評價濃度控制目標均為125 微克/立方米。
本行動計劃推進實施2020年各區(新區)控制目標工程、柴油車(機)污染攻堅工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程、非道機械排放提升工程、船舶排放控制工程、工業源減排工程、綠色施工工程、綠色生活工程、農業面源污染防控工程、不利天氣應對工程共“工程”80個項目,全部明確責任單位、人員和完成節點。
二、重點工作
(一)柴油車(機)污染攻堅工程。
1.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六排放標準項目。
根據《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7691-2018),組織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六排放標準。(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自2020 年7 月1 日起,對在我市注冊登記的郵政車、環衛車等行業車輛執行重型柴油車國六排放標準。(市公安交警局負責)
2.新登記柴油車環保查驗項目。
在注冊登記環節開展新登記的柴油車環保信息系統前置核查。對未達到我市所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控制裝置與環保信息公開內容不一致的車輛,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市公安交警局負責)。
3.生產和銷售環節柴油車抽查項目。
加強對新車的環保達標監督檢查,對在我市生產(進口)的主要柴油車(機)型系族的年度抽檢率達到80%,覆蓋全部生產(進口)企業;對在我市銷售的主要柴油車(機)型系族的年度抽檢率達到60%。(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4.重柴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實施項目。
嚴格實施重型柴油車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不滿足標準限值要求的新車型禁止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5.柴油車污染監控能力建設項目。
推進深圳市柴油貨車污染監管設備采購項目,在全市主要進深道路、貨運通道、物流園區等柴油車密集區域安裝尾氣遙感檢測設備和排放黑煙或其它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監控設備。(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市發展改革委配合)
對市生態環境局安裝尾氣遙感檢測和黑煙車監控設備過程中需占用道路及周邊綠化等場地的,予以協助支持。(市公安交警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
6.綠色物流區專項執法項目。
加強對“綠色物流區”的嚴格執法,全天候禁止輕型柴油貨車通行,每季度開展不少于1 次的專項執法行動,對輕型柴油貨車進入“綠色物流區”的闖禁令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利用電子警察系統,加強對闖禁令車輛的抓拍,并按照報送要求每月將抓拍情況報市大氣污染防治指揮部辦公室。(市公安交警局負責)
7.推廣使用純電動輕型貨運配送車輛項目。
對全市路內停車停車位給予新能源汽車當日免首次首1小時臨時停車費的基礎上,增加一次不超過1 小時的免臨時停車費優惠,增加的停車優惠截止期限至2021 年12 月31日24 時。(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8.擴大純電動貨車通行權項目。
研究擴大純電動貨車的通行權。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部分限行貨車的路段對純電動貨車解禁,給予純電動貨車更多的通行便利。(市公安交警局負責)
9.強化I/M 制度監管項目。
對定期公告的我市機動車排氣污染強制維護單位名錄里的備案登記維修單位,全部與I/M 系統實現維修數據對接,將維修內容信息按相關要求錄入并上傳共享至I/M 系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對經環保檢測超標但在六個月內未進行維護合格達標的車輛,通過I/M 系統依據環保方面交換傳輸數據進行布控,I/M 系統依據環保檢測合格數據解除該車輛布控,并將查處信息在三個工作日內傳輸至環保部門。(市公安交警局負責)。
責令超標排放車輛限期維修后復檢,將超標排放車輛信息上傳到廣東省機動車環境監管平臺。(市生態環境負責)
10.重點貨運企業監管項目。
每季度首月10 日前更新全市柴油車超過20 輛的重點貨運企業清單(含轄區、場站、車輛數、車牌號等信息)報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加強對全市柴油車超過20 輛重點貨運企業的監管工作,督促用車大戶建立完善車輛維護、燃料和車用尿素添加使用臺賬,加大對其尾氣排放的抽檢力度。對物流園、客運站等車輛停放集中的重點場所以及物流運輸等重點單位的車輛,按“雙隨機”模式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抽測。(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依法細化超標運營車輛和運輸企業管理要求,將超標運營車輛數據提供給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根據市生態環境局提供的車輛清單建立超標運營車輛和運輸企業黑名單制度。(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11.純電動泥頭車更換項目。
按照市政府要求加快推動傳統泥頭車更換為純電動泥頭車。(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二)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程。
12.老舊機動車淘汰項目。
通過財政補貼、強制報廢等手段,淘汰老舊車6 萬輛;加大宣傳力度,重點促進老舊汽油車加快淘汰。《深圳市老舊車提前淘汰獎勵補貼辦法(2018-2020)》結束后,開展政策環境效益評估工作;根據PM2.5與臭氧協調治理要求,進一步研究下一步老舊車提前淘汰政策。(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對申請報廢的車輛在8 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業務。(市公安交警局負責)
13.車輛報廢拆解場建設項目。
保障現有汽車拆解能力在400 輛/日以上,盡快在深汕特別合作區建成報廢汽車拆解場。(深汕特別合作區,市商務局負責)
14.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項目。
落實國家政策要求,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繼續落實對節能、新能源車船減免車船稅的政策。(市稅務局負責)
15.新增網約出租車純電動化項目。
實施《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車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要求新增網約出租車純電動化。(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16.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純電動汽車更新項目。
鼓勵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每年更新車輛優選純電動汽車2020 年底前,我市黨政機關公共機構純電動車占2020年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符合條件總量的比例≥95%。(市機關事務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17.公務租車純電動化項目。
持續推行公務租車優先選用純電動車政策。(市機關事務局、國資委,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18.城市綠色出行交通網絡項目。
加快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完善城市公交場站建設。到2020 年底前,實現城市中心城區公共交通站點500 米全覆蓋,推進不同公交體系之間的便捷銜接,解決出行后一公里問題。持續完善步行和自行車等城市慢行交通系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協助市交通運輸局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解決出行后一公里問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公安交警局負責)
19.交通秩序綜合整治項目。
健全交通影響評價制度,開展交通秩序綜合整治,優化城市交通信號燈設置和配時,著力緩解因施工、交通違法行為、紅綠燈配時不合理等引起的城市道路交通擁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減少因擁堵而加劇的機動車尾氣污染。(市公安交警局負責)
20.充電樁建設項目。
統籌布局全市新能源充電樁建設,以“按需報裝”原則推進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建設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協助市發展改革委以“按需報裝”原則推進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建設工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住房建設局、公安交警局,深圳供電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21.機動車監管數據項目。
推進公安交管、交通和生態環境等部門完善機動車監管數據信息的互聯互通機制,實現道路車流量、排氣檢驗、遙感監測、超標違法、維修保養等數據信息的全面共享。(市生態環境局、公安交警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管局負責)
運用大數據分析手段,深入分析機動車污染排放特征和治理重點,對篩查排放控制裝置存在設計或制造缺陷的車型,協助上級部門推動車輛生產或進口企業實施召回。(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22.問題機動車重點核查項目。
對比分析過程數據、視頻圖像和檢測報告,重點核查定期排放檢驗初檢或日常監督抽測發現的超標車、外省(區、市)注冊車輛、運營5 年以上的老舊柴油車、10 年以上的老舊汽油車等車輛檢測數據,在深年檢車輛年度核查率達到80%以上。建立10 年以上老舊汽油車重點監管名單,開發監管系統,開展三元催化器核查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23.排放檢驗機構監管項目。
加強對排放檢驗機構檢驗數據的監督抽查,全年實現對轄區內排放檢驗機構的檢查全覆蓋。(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將在深年檢的運營5 年以上的老舊柴油車(從事經營性運輸4.5 噸以上的車輛)信息提供給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對超標車、外地車輛、運營5 年以上的老舊柴油車等在深年檢的重點車輛排放檢驗數據的年度核查率達到80%以上。落實排放檢驗機構檢測數據的監督抽查項目,對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和處罰。嚴厲查處老舊汽油車臨時更換三元催化器通過排放檢驗的行為。(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24.機動車維修單位監督項目。
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單位監督管理,全年現場監督檢查聯網的維修單位(M 站)不少于200 場次;對發現維修單位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等虛假維修行為,做好取證工作并移交市生態環境部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根據市交通運輸局移送的涉及機動車排放虛假維修的證據,對機動車維修單位立案處罰。(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25.排放污染維修治理單位監督管理項目。
加強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維修企業建立完善機動車維修治理檔案制度。(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26.加油站、儲油庫油氣回收監管項目。
加強對全市加油站、儲油庫的油氣排放監管。在5-11月油氣高揮發期,至少開展一次專項執法行動,對轄區內的加油站、儲油庫回收設備開展100%全覆蓋監督檢測,對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處罰。(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27.油氣回收在線監控系統建設項目。
位于中心城區內的年汽油銷售量大于5000 噸的加油站全部完成油氣回收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28.油品質量抽查項目。
以臨深、臨港柴油加油站為重點,開展加油站、儲油庫以及在用機動車油箱的油品質量抽查,全年不少于400 批次,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使用非標油行為。(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牽頭開展我市打擊成品油非法經營專項行動。(市商務局負責)
協助市商務局開展打擊成品油非法經營專項行動,負責生產、流通領域成品油質量抽檢,依法查處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成品油行為;依法查處經營無合法來源、質量不合格成品油行為以及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行為等,并處置涉案成品油及工具設備。(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協助市商務局在交通運輸領域開展打擊成品油非法經營專項行動。(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協助市商務局在汽油銷售領域開展打擊成品油非法經營專項行動。(市應急管理局負責)
協助開展停放地在用機動車油箱的油品抽查行動,進行溯源管理。(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29.路檢路查項目。
加強機動車路檢執法工作,全年檢測機動車不少于19.2萬輛次。針對性加強中重型柴油車、異地號牌柴油車、老舊汽油車排放檢測。其中福田區路檢總數不少于1 萬輛次,對三類車檢測總數比例不少于20%;羅湖區路檢總數不少于1萬輛次,對三類車檢測總數比例不少于20%;鹽田區路檢總數不少于2 萬輛次,對三類車檢測總數比例不少于30%;南山區路檢總數不少于2 萬輛次,對三類車檢測總數比例不少于30%;寶安區路檢總數不少于3 萬輛次,對三類車檢測總數比例不少于30%;龍崗區路檢總數不少于3 萬輛次,對三類車檢測總數比例不少于30%;龍華區路檢總數不少于2 萬輛次,對三類車檢測總數比例不少于30%;坪山區路檢總數不少于2 萬輛次,對三類車檢測總數比例不少于30%;光明區路檢總數不少于2 萬輛次,對三類車檢測總數比例不少于30%;大鵬新區路檢總數不少于1 萬輛次,對三類車檢測總數比例不少于30%;深汕合作區檢測總數不少于2000 輛次,對三類車檢測總數比例不少于20%。(市公安交警局、生態環境局負責)
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組織各管理局至少成立1 個路檢組,開展柴油車專行整治行動,加大聯合執法檢查力度。(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三)非道機械排放提升工程。
30.非道路移動機械改造項目。
實施經濟鼓勵政策,引導使用新能源叉車。(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31.非道機械淘汰項目。
2020 年底前,深圳機場飛行區內使用8 年以上非特殊用途的通用非道路移動機械(含車輛)全部替換為電動車輛。(市機場集團負責)
32.禁止非道機械在低排區內使用項目。
自2020 年1 月1 日起,禁止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的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打樁機、鏟車、壓路機、瀝青攤鋪機、旋挖機、混凝土輸送泵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在一類低排區內使用。自2020 年9 月1 日起,禁止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的所有非道路移動機械在一類低排區(福田區、羅湖區、鹽田區、南山區)內使用。(市交通運輸局、住房建設局、水務局,福田區政府、羅湖區政府、鹽田區政府、南山區政府負責)
33.非道機械專項檢查項目。
全面檢查轄區內使用的所有非道路移動機械,其中執法
檢測不少于3000 臺次,對老舊及發現排放超標的非道路移
動機械加大執法抽查力度。其中福田區執法檢測不少于200
臺次;羅湖區執法檢測不少于100 臺次;鹽田區執法檢測不
少于200 臺次;南山區執法檢測不少于240 臺次;寶安區執
法檢測不少于900 臺次;龍崗區執法檢測不少于240 臺次;龍華區執法檢測不少于240 臺次;坪山區執法檢測不少于240臺次;光明區執法檢測不少于440 臺次;大鵬新區執法檢測不少于100 臺次;深汕合作區執法檢測不少于100 臺次。(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秋冬季期間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協助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專項監督檢查。(市住房建設局、水務局、交通運輸局、建筑工務署負責)
34.新生產發動機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項目。
按國家要求,在廣東省發布實施通告后,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負責對在我市銷售、流通環節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實施第四階段排放標準管控。(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進口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準的管控。(深圳海關負責)
35.進口二手非道機械核查項目。
加強對進口二手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準的核查,需滿足銷售地要求的排放標準。(深圳海關負責)
36.非道機械系族抽檢項目。
加強對新生產銷售發動機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監督檢查。對在我市生產(進口)的發動機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檢率達到60%,覆蓋全部生產(進口)企業;對在我市銷售但非我市生產的主要發動機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檢率達到50%。(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四)船舶排放控制工程。
37.提高船舶排放水平項目。
組織開展現有柴油動力拖輪排氣治理研究。(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38.船舶尾氣排放監視監測信息平臺建設項目。完成船舶尾氣排放監視監測信息平臺前期研究和初步搭建工作。(深圳海事局負責)
39.在航船舶監管項目。
加強對在航船舶的監管,組織開展對在航船舶的監管工作,全面落實“2020 年3 月1 日起,航行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不得裝載硫含量≧0.5%m/m 的自用燃油”的規定。提高船舶到港單船燃油抽檢率(含快檢設備檢測數量)至5%。(深圳海事局負責)
40.鼓勵使用低硫燃油項目。
鼓勵進入排放控制區的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對靠泊深圳港的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深圳管轄區域期間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 船用燃油的船舶進行財政補貼。(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配合市交通運輸局及深圳海事局落實省、市兩級財政保障經費。(市財政局負責)
41.治理和淘汰更新漁船項目。
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老舊漁業船舶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強我市老舊漁船管理。加快推進漁船更新改造,鼓勵小型漁船使用純電動等清潔能源船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
42.電動船舶更新項目。
推廣使用1 條電動觀光船舶。(市交通運輸局)
43.提高岸電使用比例項目。
推動建立完善船舶使用岸電的供售電機制,降低岸電使用成本。(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配合市發展改革委制定相關政策。(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配合市發展改革委完善飛機使用岸電的供售電機制,降低岸電使用成本。加大對機場岸電設施建設和經營的支持力度。(深圳機場負責)
到2020 年,80%以上已建的集裝箱、客滾、郵輪專業化泊位完成岸電建設。全市遠洋船舶岸電使用率達到8%以上。港作船舶岸電使用率達到100%,鼓勵其他靠港船舶優先使用岸電。(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公務船舶岸電使用率達到100%。(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深圳海事局負責)
具有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的現有船舶(液貨船除外),在深圳港具有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3 小時應使用岸電。(深圳海事局負責)
44.船用油品質量抽查項目。
內河船應使用符合新修訂的船用燃料油國家標準要求的燃油。(深圳海事局負責)
加強船用燃油生產和流通環節的油品質量監管。(市場監管局負責)
(五)工業源減排工程。
45.煤炭消費減量替代項目。
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統計局關于確保完成“十三五”珠三角地區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工作任務的通知》要求,落實2020年煤炭消費總量不超過310 萬噸任務。(市能源集團負責)
46.天然氣鍋爐低氮改造項目。
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鍋爐;對全市50 臺以上符合規定的天然氣鍋爐實施低氮改造,并給予相應補貼。其中福田區4 臺以上,羅湖區3 臺以上,鹽田區1 臺以上,南山區6 臺以上,寶安區13 臺以上,龍崗區7 臺以上,龍華區6 臺以上,坪山區4 臺以上,光明區5 臺以上,大鵬新區1 臺以上。(市生態環境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
47.新、擴建天然氣鍋爐配置低氮燃燒器項目。
新、擴建天然氣鍋爐必須配置低氮燃燒器,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30 毫克/立方米。(市生態環境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每月動態更新在用鍋爐清單,并提供給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48.新建工業大氣污染源環境監管項目。
嚴禁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一類區)內新、擴建廢氣項目;對可能產生廢氣擾民的新建項目嚴格環評審批。(市生態環境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49.建設項目VOCs 管控項目。
建設項目實施VOCs 排放兩倍削減量替代,禁止新、改、擴建生產和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項目。鼓勵新建涉VOCs 排放的工業企業入園區。(市生態環境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50.VOCs 在線監控系統建設項目。
2020 年9 月底前,完成涉VOCs 重點排污單位排放口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和無組織排放監控系統建設。(市生態環境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51.重點監管企業銷號式綜合整治項目。
2020 年6 月20 日前完成333 家省級重點監管企業(2020年版)和122 家市級重點監管企業(2020 年版)銷號式綜合整治。其中寶安區省控112 家,市控60 家;龍崗區省控84家,市控26 家;龍華區省控51 家,市控14 家;光明區省控53 家,市控10 家;坪山區省控15 家,市控8 家;福田區省控3 家;南山區省控7 家,市控2 家;大鵬新區省控7家;鹽田區市控2 家;深汕合作區省控1 家。(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負責督導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52.清理非法使用溶劑和油性涂料生產線項目。
全面清理非法生產和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物料的生產線。(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
53.兩級VOCs 走航監測實時查處聯動項目。
在臭氧污染狀況明顯期間(8 月-11 月),開展市、區兩級VOCs 走航監測,實施監測與實時查處聯動機制,發現并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市生態環境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
54.VOCs 排放重點行業錯峰生產項目。
根據臭氧污染形勢研判、VOCs 治理現狀、污染天氣應急應對需求等情況,制定實施轄區內涉及VOCs 排放企業錯峰生產計劃,并于6 月底前報市大氣污染防治指揮部。(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
支持包裝印刷、表面涂裝、家具制造、塑膠制品、印刷線路板等使用VOCs 溶劑的企業妥善安排年度生產計劃。根據市大氣污染防治指揮部印發的重點時段削峰方案和企業名錄,組織企業落實錯峰生產(0:00-12:00,不得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物料,不得開展注塑作業)。(一般情況下,8-11 月臭氧超標出現概率較高)(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
55.園區環保集中整治項目。
對VOCs 集中排放的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等區域,制定園區VOCs 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并跟蹤評估防治效果。(市生態環境局,寶安區政府、龍崗區政府、龍華區政府、坪山區政府、光明區政府負責)
56.干洗行業VOCs 綜合整治項目。
2020 年9 月底前,淘汰所有開啟式干洗機,干洗溶劑儲存、使用、回收場所應具備防滲漏條件,廢渣廢液必須密封存放并由有資質單位回收處理。(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57.禁止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項目。
將禁止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要求列入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施工單位,記錄不良信用信息。
預測到未來24 小時內臭氧8 小時滑動平均值大于160微克/立方米時,不得在每日0:00-12:00 開展涉及VOCs 排放工序作業(應急搶險施工工程除外)。(一般情況下,8-11月臭氧超標出現概率較高)(市住房建設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58.建筑工程涂料、膠粘劑抽樣執法檢查項目。
組織開展全市建筑工程涂料、膠粘劑抽樣執法檢查,抽檢涂料及膠粘劑數量共不少于150 批次。(市住房建設局負責)
組織開展全市各轄區內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涂料、膠粘劑抽樣執法檢查,抽查數量不少于500 批次。其中鹽田區抽查數量不少于20 批次,福田區、羅湖區、南山區、光明區、坪山區、大鵬新區抽查數量不少于30 批次,寶安區、龍崗區、龍華區抽查數量不少于100 批次。(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
對建筑裝飾裝修涂料銷售市場所銷售的產品開展專項檢查不少于200 批次,依法查處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特區技術規范要求的涂料。對家具涂料銷售市場所銷售的產品開展執法檢查不少于150 批次,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要求產品的企業。(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59.道路交通設施VOCs 減排項目。
新建、改建、擴建的交通安全設施工程類項目,道路橋梁、人行道護欄翻新、道路交通隔離欄翻新、道路標線和標識涂裝作業必須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預測到未來24 小時內臭氧8 小時滑動平均值大于160 微克/立方米時,不得在每日0:00-12:00 開展涉及VOCs 排放工序作業(應急搶險施工工程除外)。(一般情況下,8-11 月臭氧超標出現概率較高)(市交通運輸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60.大氣環境質量提升補貼辦法制定項目。
研究制定《深圳市大氣環境質量提升補貼辦法(2021-2023 年)》,重點針對采用先進技術,具有實際減排效果的垃圾焚燒處理廠、電廠等予以資金補貼。(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61.臭氧污染專項防控項目。
組織開展臭氧污染成因及防治策略研究,制定臭氧防控強化措施(清單)。(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六)綠色施工工程。
62.工地揚塵污染督察項目。
落實施工揚塵精細化管理。持續做好新建、在建工地“7個100%”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防治。各區將工地揚塵防治納入轄區環境監管網格化巡查,由轄區監管單位與轄區內所有建筑工地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簽訂揚塵污染治理責任書和承諾書,明確防塵義務及責任,每日開展巡查并及時向工地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揚塵違法行為,對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行為,進行信用懲戒。打造一批優秀綠色示范工地,并加大宣傳力度,實現常態化管理。(市住房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63.加強對泥頭車執法檢查項目。
各區按照市泥頭整治辦的任務要求,加強重點道路渣土運輸檢查,通過設置固定檢查站或移動檢查站等有效手段,嚴格開展泥頭車帶泥上路和沿途撒漏及其他交通違法的執法,全市每月至少完成1000 臺次泥頭車檢查。(市交通運輸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64.建筑物拆除揚塵防治項目。
指導各區住建局落實拆除工程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加強房屋拆除工程備案管理,落實房屋拆除工程信統計報告制度,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要求每月上報房屋拆除工程備案項目數量、拆除面積、建筑廢棄物處理數量等信息。(市住房建設局負責)
各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安全文明工地標準組織施工,落實《房屋拆除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將揚塵防治納入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巡查,開展房屋建筑物拆除工程揚塵防治專項整治,未在規定期限備案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區建設主管部門將其行為納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督促項目主體責任單位采取灑水、噴淋等有效措施,加強拆除和破碎過程中揚塵污染源頭管控。(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65.裸露土地核查項目。
開展裸露土地風蝕揚塵污染防治,根據市大氣污染防治指揮部下發的每季度全市裸露土地風蝕揚塵治理清單,采取復綠或者鋪蓋防塵網等有效措施,持續開展裸露土地治理工作。對發現的裸土,一個月內完成整治并報送市大氣污染防治指揮部;全年具規模的裸土實現“清零”。(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66.道路清掃保潔項目。
提高道路沖洗、灑水、清掃頻次,城市道路適宜機掃道路機掃率至96%以上。市政道路機械化高壓沖洗和道路機械化清掃,降低和控制路面揚塵。遇重大節日和不利氣象條件時,應在日常保潔基礎上提高道路清掃保潔頻次2 次或以上。加強道路綠化養護。(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67.攪拌站揚塵管理項目。
加強混凝土攪拌站揚塵管理,做好裸露堆場降塵措施,加強運輸車輛出口沖洗,督促工地攪拌車上路時必須在出料口加口罩防止沿途撒漏。(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68.排查整治堆場、礦山揚塵污染項目。
完成各類露天礦山、堆場、余泥渣土受納場摸底調查,建立整治清單。強化對露天礦山、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降塵抑塵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易產生粉塵污染的物料應實施倉庫、儲藏罐、封閉或半封閉堆場分類存放。裸露土地應植草復綠或覆蓋防塵網。依法關閉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規劃,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采濫挖的露天礦山;對污染治理不規范的露天礦山,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整治完成應經相關部門組織驗收,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工停業整治;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要加強修復綠化、減塵抑塵。(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69.碼頭粉塵專項治理項目。
持續實施干散貨碼頭粉塵專項治理,采用水霧抑塵、噴淋除塵等技術降低粉塵飄散率。加強港口管理,與生態管理部門每半年開展一次聯合巡檢。(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70.道路開挖揚塵管控項目。
統籌轄區交通、水務、電力、電信、燃氣、綠化等各行業道路開挖新建項目,做好噴淋、灑水等揚塵防治措施,加強周邊道路清掃保潔,防止污染城市道路,減少對居民正常生活影響。(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七)綠色生活工程。
71.禁止露天燒烤項目。
將露天燒烤納入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依法查處露天燒烤行為,全面禁止露天燒烤。(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72.禁止露天焚燒項目。
將露天焚燒納入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全面禁止露天焚燒垃圾、園林廢物、農作物秸稈,嚴厲查處重點區域范圍內的露天焚燒行為。(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73.餐飲油煙治理項目。
強化環境保護屬地監管責任,將餐飲油煙巡查納入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摸清轄區餐飲行業分布經營情況,每季度動態更新排查名單,并建立日常巡查及油煙處理設備運行管理臺賬。加強餐飲油煙監管執法,每半年至少開展1 次餐飲行業油煙治理執法檢查;強化對油煙凈化設備的抽檢力度,重點抽檢中型以上餐飲企業和投訴多的餐飲企業。(市生態環境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74.廣泛倡導綠色低碳生活項目。
推廣公共交通、共享單車等綠色出行方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到2020 年,深圳市高峰期公共交通占機動化出行比例達到60%以上。(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八)農業面源污染防控工程。
75.建立大氣氨源排放清單項目。
啟動大氣氨排放調查和治理試點。以種植業和畜禽養殖業為重點,開展區域大氣氨排放源調查。2020 年年底前,建立和完善大氣氨源排放清單。(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76.城市綠化科學施肥項目。
推廣城市綠化科學施肥,基本實現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場監管局,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九)不利天氣應對工程。
77.工業企業污染減排項目。
預警響應提示期間(全市或區域AQI 日均值>100 且<200時),督促各轄區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中的重點企業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確保達標排放;對重點企業的收集和末端處理設施運行狀況開展少1 次巡查,嚴厲查處超標排放行為。(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預警響應提示期間(全市或區域AQI 日均值>200,且未達到黃色預警啟動條件時),督促各轄區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中的重點企業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確保達標排放;對轄區內有機溶劑使用量大、末端處理采用低溫等離子等低效處理技術設施的企業開展少1 次巡查,嚴厲查處超標排放行為。(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大氣污染Ⅲ級響應期間,根據清單,責令燃用柴油、生物質成型燃料等污染燃料的工業鍋爐臨時停用。(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大氣污染Ⅲ級響應期間,根據工業企業停產清單,督導轄區企業執行停產措施。責令未全部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的重點監管企業,對產生污染物排放工序實施停產:家具制造、金屬制品、玩具制造等行業涉及工業涂裝的企業,停止表面噴涂和固化干燥工序;包裝彩印行業停止印刷、清洗和復合等工序。(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大氣污染Ⅱ級響應期間,根據清單,責令燃用柴油、生物質成型燃料等污染燃料的工業鍋爐臨時停用;5 蒸噸以上(含5 蒸噸)未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氣工業鍋爐臨時停用(與民生直接相關的企業除外)。(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大氣污染Ⅱ級響應期間,根據工業企業停產清單,督導轄區企業執行停產措施。責令未全部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的重點監管企業,對產生污染物排放工序實施停產:家具制造、金屬制品、玩具制造等行業涉及工業涂裝的企業,停止表面噴涂和固化干燥工序;包裝彩印行業停止印刷、清洗和復合等工序;輪胎制造、塑橡膠制品業,停止塑橡膠成型工序;涂料、油墨和膠粘劑生產行業,停止分散、研磨、攪拌、分裝等工序。(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大氣污染I 級響應期間,應急響應期間,每日對全市電廠至少巡查1 次,確保電廠污染治理設施高效運行,穩定達標排放。(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大氣污染I 級響應期間,根據清單,責令燃用柴油、生物質成型燃料等污染燃料的工業鍋爐臨時停用;所有未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氣工業鍋爐臨時停用(與民生直接相關的企業除外)。(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大氣污染I 級響應期間,根據工業企業停產清單,督導轄區企業執行停產措施。責令未全部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的重點監管企業,對產生污染物排放工序實施停產:家具制造、金屬制品、玩具制造等行業涉及工業涂裝的企業,停止表面噴涂和固化干燥工序;包裝彩印行業停止印刷、清洗和復合等工序;輪胎制造、塑橡膠制品業,停止塑橡膠成型工序;涂料、油墨和膠粘劑生產行業,停止分散、研磨、攪拌、分裝等工序;印制電路板行業,停止印刷和印版清洗工序。(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78.揚塵污染減排項目。
預警響應提示期間(全市或區域AQI 日均值>100 且<200時),根據施工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由住建、環保、交通、水務部門聯合組成督查組,對轄區內的重點工地揚塵治理“7個100%”措施落實情況實施執法檢查。對施工工地內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狀況實施監督檢測,嚴厲查處違反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區政策的行為。(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預警響應提示期間(全市或區域AQI 日均值>100 且<200時),預警響應提示期間,轄區內特級、一級、二級道路和工地出口500 米路段增加道路灑水降塵作業1 次。(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預警響應提示期間(全市或區域AQI 日均值>200,且未達到黃色預警啟動條件時),全面停止房屋拆除作業。根據施工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由住建、環保、交通、水務部門聯合組成督查組,對轄區內的重點工地揚塵治理“7 個100%”措施落實情況實施執法檢查,要求噴淋設施24 小時不間斷作業。組織網格員每天2 次對工地揚塵狀況進行檢查。對施工工地內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狀況實施監督檢測,嚴厲查處違反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區政策的行為。(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預警響應提示期間(全市或區域AQI 日均值>200,且未達到黃色預警啟動條件時),增加道路沖洗、清掃、保潔頻天沖洗2 次以上,灑水1 次以上,三級、四級道路每天沖洗1 次以上,灑水2 次以上。(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大氣污染Ⅲ級響應期間,施工工地停止房屋拆除作業。工地配備的噴淋設施24 小時不間斷作業。相關工地主管部門加強督促施工單位落實7 個100%的揚塵防治措施。(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局、住房建設局、水務局、建筑工務署負責)
大氣污染Ⅲ級響應期間,加強物料碼頭、堆場和攪拌站執法檢查,并做好場地灑水降塵工作。(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局、住房建設局負責)
大氣污染Ⅲ級響應期間,增加道路沖洗、清掃、保潔頻次,轄區內特級、一級、二級道路和工地出口500 米路段每天沖洗2 次以上,灑水1 次以上。三級、四級道路每天沖洗1 次以上,灑水2 次以上。(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
大氣污染Ⅱ級響應期間,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運等施工作業。工地配備的噴淋設施24 小時不間斷作業。相關工地主管部門加強督促施工單位落實7 個100%的揚塵防治措施。(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局、住房建設局、水務局、建筑工務署負責)
大氣污染Ⅱ級響應期間,物料碼頭、堆場停止作業,并做好場地灑水降塵工作;加強攪拌站執法檢查。(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局、住房建設局負責)
大氣污染Ⅱ級響應期間,增加道路沖洗、清掃、保潔頻次,轄區內特級、一級、二級道路和工地出口500 米路段每天沖洗3 次以上,灑水2 次以上。三級、四級道路每天沖洗2 次以上,灑水3 以上次。(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
大氣污染I 級響應期間,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運等施工作業。工地配備的噴淋設施24 小時不間斷作業。相關工地主管部門加強督促施工單位落實7 個100%的揚塵防治措施。(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局、住房建設局、水務局、建筑工務署負責)
大氣污染I 級響應期間,物料碼頭、堆場停止作業,并做好場地灑水降塵工作;加強攪拌站執法檢查。(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局、住房建設局負責)
大氣污染I 級響應期間,增加道路沖洗、清掃、保潔頻次,轄區內特級、一級、二級道路和工地出口500 米路段每天沖洗4 次以上,灑水3 次以上。三級、四級道路每天沖洗3 次以上,灑水4 次以上。(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
79.移動源減排項目。
預警響應提示期間(全市或區域AQI 日均值>100 且<200時),各區(新區)少成立1 個機動車路檢組,在預警提示期間,每日在機動車主要行駛路段和柴油車主要途徑路段,重點對老舊汽油車和柴油車開展執法檢查。(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預警響應提示期間(全市或區域AQI 日均值>200,且未達到黃色預警啟動條件時),各區(新區)少成立1 個機動車路檢組,在預警提示期間,每日在機動車主要行駛路段和柴油車主要途徑路段,重點對老舊汽油車和柴油車開展執法檢查。(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大氣污染Ⅲ級響應期間,加強冒黑煙車執法,各區機動車尾氣路檢組不少于1 個。(市公安交警局、生態環境局負責)
大氣污染Ⅲ級響應期間,加強非道路燃油機械執法檢查,非道路移動機械檢查組增加到10 組,對無法提供全部施工機械排氣檢測合格報告的施工單位,停止施工機械作業。(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市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建設局、水務局、建筑工務署負責)
大氣污染Ⅱ級響應期間,自限行公告發布之日次日零時起,在全市范圍內對柴油車及國Ⅱ(含)以下汽油車實施全市單雙號限行(以下車輛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危險品運輸車、環衛車、應急搶險類車和解放軍、武警部隊車輛;按規定線路行駛的城市公共汽車和疏港物流車輛;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營運客車)。加強冒黑煙車執法,各區機動車尾氣路檢組不少于2 個。(市公安交警局、生態環境局負責)
大氣污染Ⅱ級響應期間,加強非道路燃油機械執法檢查,非道路移動機械檢查組增加到15 組。工地施工、林業、園林以及港作等燃油機械臨時停用(從事應急搶險工程以及使用電力、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除外)。(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市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建設局、水務局、建筑工務署負責)
大氣污染Ⅱ級響應期間,具有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的海船(液貨船除外),在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3 小時,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潔能源、新能源、船載蓄電裝置或關閉輔機等),應使用岸電。不能使用岸電的,必須使用含硫量≤0.5%m/m 的燃油,配有含硫量≤0.1%m/m 燃油的船舶應使用含硫量≤0.1%m/m 的燃油;內河船和江海直達船舶應使用含硫量≤10ppm 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殘渣油、重油。(市交通運輸局、深圳海事局負責)
大氣污染I 級響應期間,自限行公告發布之日次日零時起,在全市范圍內對柴油車及國Ⅱ(含)以下汽油車實施全市限行(以下車輛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危險品運輸車、環衛車、應急搶險類車和解放軍、武警部隊車輛;按規定線路行駛的城市公共汽車和疏港物流車輛;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營運客車);加強冒黑煙車執法,各區機動車尾氣路檢組不少于3 個。(市公安交警局、生態環境局負責)
大氣污染I 級響應期間,加強非道路燃油機械執法檢查,非道路移動機械檢查組增加到20 組。工地施工、林業、園林以及港作等燃油機械臨時停用(從事應急搶險工程以及使用電力、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除外)。(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市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住房建設局、水務局、建筑工務署負責)
大氣污染I 級響應期間,具有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的海船(液貨船除外),在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3 小時,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潔能源、新能源、船載蓄電裝置或關閉輔機等),應使用岸電。不能使用岸電的,必須使用含硫量≤0.5%m/m 的燃油,配有含硫量≤0.1%m/m 燃油的船舶應使用含硫量≤0.1%m/m 的燃油;內河船和江海直達船舶應使用含硫量≤10ppm 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殘渣油、重油。(市交通運輸局、深圳海事局負責)
80.其他減排措施項目。
大氣污染應急響應期間,除應急搶險工程外,全面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噴涂、粉刷等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施工作業。(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局、住房建設局、水務局、建筑工務署負責)
大氣污染應急響應期間,停止道路橋梁、人行道護欄、
道路交通隔離欄、道路標線和標識的涂裝或翻新作業。(市交通運輸局負責)
大氣污染應急響應期間,網格員每日至少開展2 次巡查。嚴禁露天燒烤,露天焚燒垃圾、園林廢物、農作物秸稈。(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合作區管委會負責)
三、保障措施
進一步加強組織機構、責任考核、財政資金、能力建設、區域合作等保障,確保各項治理工程順利實施。
(一)強化任務跟蹤。
將行動計劃各項措施納入市治污保潔工程考核任務,按照“表格化、項目化、數字化、責任化”的方式,分期、分步推進各項目實施。各項目責任單位應按照目標要求,細化分解本單位、本地區承擔的大氣污染防治任務。每月6 日前向市大氣污染防治指揮部辦公室上報工作進展。
(二)強化資金保障。
落實綠色發展配套政策,完善政府綠色采購。加大財政補貼力度,對按要求完成改造任務且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企事業單位予以適當財政補貼,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污染防治領域。落實市財政補貼資金,加強對污染企業結構調整、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污染治理示范項目、面源污染治理的支持和引導。
(三)加強法規標準和政策保障。
健全環境信用體系。將相關企業的違法違規信息以及相關企業負責人信息納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對環境信用良好的企業實施聯合激勵。
(四)加強信息公開。
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對督查、巡查、社會舉報等大氣污染問題突出的工地、工業企業等予以公開曝光,被曝光3 次以上的按規定納入社會誠信體系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