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暫行辦法顯示,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且會依法依規公開,確保獎勵資金安全、規范、合理、有效使用。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區分局、區財政局將配合開展相關工作,那么來了解一下獎勵資金如何獲得。
范圍:市行政區域內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的非政府投資民用建筑項目和綠色生態示范區。
裝配式建筑項目,可參考《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關于印發<北京市混凝土結構產業化住宅項目技術管理要點>的通知》(京建發〔2010〕740號)。單個項目獎勵資金高不超過2500萬元。
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可參考北京市《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1/T825-2015)或國家《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綠色醫院建筑評價標準》(GB/T51153)并取得相應標識的。單個項目高獎勵不超過800萬元。
綠色生態示范區,獎勵資金總額為300萬元。
同時,暫行辦法也對裝配式建筑獎勵項目申報和管理、綠色建筑獎勵項目申報和管理以及綠色生態示范區獎勵項目申報和管理做了詳細規定。
其中,北京市綠色生態示范區評選原則上每年評審一次。
暫行辦法還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于每年9月底之前將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示范區獎勵資金需求報送至市財政局。
值得注意的是——
【第六條】,凡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規定應實施高標準商品住宅建設、已享受面積獎勵的住宅產業化項目和已按《北京市發展綠色建筑推動綠色生態示范區建設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經二〔2014〕665號)申請并取得綠色建筑獎勵資金的項目不再納入獎勵支持范圍。
【第九條】已享受獎勵資金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又取得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筑運行標識的,分別再給予3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的獎勵資金,單個項目再獎勵資金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獎勵資金。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原《北京市發展綠色建筑推動綠色生態示范區建設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經二〔2014〕665號)中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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