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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0-05-06 17:08:32來源: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關鍵詞:大氣治理揚塵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閱讀量:24419

導讀: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日前,常州發布《常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常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責與責任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軌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公路、航道、港口建設工程等)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道路保潔、綠化養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活動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前款所稱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水泥、工業固體廢棄物、建筑及裝修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四條(基本原則)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監管、業主負責、公眾參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
 
  第五條(管理體制)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轄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負責人對實現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目標負主要責任。
 
  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主體責任)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對揚塵污染所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市領導召集,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為成員單位,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生態環境部門。
 
  第八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九條(鼓勵支持) 鼓勵、引導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和有關企業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行業和企業自律管理。
 
  第十條(舉報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市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和各轄市(區)人民政府應設立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職責與責任
 
  第十一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
 
  轄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落實,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排做好相關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及時發現、勸阻、報告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生態環境部門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揚塵污染監控,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實施信息共享,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二)監督管理工業企業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住建部門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和軌道交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負責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和工地的揚塵污染監控;
 
  (三)指導和督促各地落實各類房屋建設、市政工程工地、軌道交通施工揚塵污染防控措施;
 
  (四)建立并動態調整城市建筑工地以及混凝土攪拌站管理名單;
 
  (五)將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城管部門職責)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道路揚塵、園林綠化工地揚塵、建筑垃圾運輸產生的揚塵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二)負責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保潔和清洗作業方式,有效防治道路揚塵污染;
 
  (三)負責對工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
 
  (四)負責對建筑垃圾(含渣土)消納場所(棄土場)落實道路保潔、設置沖洗平臺等防塵措施的管理;
 
  (五)加強露天食品燒烤監管,禁止露天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會同公安、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對運輸建筑垃圾單位和車輛的監管;
 
  (七)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規劃、建設專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
 
  (八)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本市數字化城市長效綜合管理考核,實施定期考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公路、港口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指導和督促轄市(區)落實公共交通應急保障以及交通工程工地、港口碼頭揚塵污染防控措施工作,建立并動態調整交通工程工地、港口碼頭管理名單;
 
  (三)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公路、港口的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水利部門職責) 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指導和督促各地落實水利工程工地施工揚塵污染防控措施,建立并動態調整工地管理名單;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其他部門職責)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儲備地塊和礦山開采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采礦權人邊開采、邊治理,及時修復生態環境。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和各自職責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具體措施,并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防塵責任) 工程建設單位(含投資單位、發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義務:
 
  (一)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應當列入工程預算;
 
  (二)明確工程項目揚塵控制負責人,有監理單位的項目應當委托監理單位監督施工揚塵控制方案的實施;
 
  (三)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和監理單位的監理責任,督促施工、監理單位按安全文明施工的標準做好現場管理;
 
  (四)督促施工單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綜合協調多個施工單位同時施工時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五)建設單位應當將土方工程納入總包管理,不得單獨發包;
 
  (六)嚴格落實各類大氣應急管控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進行平整土地,應當設置圍檔和臨時棄土場地,硬化施工現場道路、配備車輛沖洗設施,采取相應的防塵措施,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水利工程和交通工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工程施工單位防塵責任) 工程施工、房屋建設施工單位(含拆除實施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義務: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具體承擔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落實施工現場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將工程概況、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建設各方責任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本企業及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電話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三)按照合同約定與具備相應資格的貨物運輸經營主體和符合條件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簽訂運輸、處置協議,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防塵責任) 監理單位(含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義務:
 
  (一)根據有關要求,編制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監理實施細則專篇;
 
  (二)建立定期檢查及日常巡查制度,督促施工單位全面落實揚塵治理措施;
 
  (三)對易產生施工工地揚塵污染的工序和環節進行現場全程監督并做好記錄;
 
  (四)對揚塵污染治理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施工單位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對拒不整改的施工單位及時書面上報建設單位和監管部門;
 
  (五)監督施工單位認真執行停工整改和處罰等相關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運輸單位防塵責任) 運輸單位應當根據承包合同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經公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驗后,方可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辦理核準手續。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防塵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各部門的規范(標準)要求設置圍擋或者圍墻,其中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重點工程的施工工地,還應當安裝揚塵污染在線監控監測設備,并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聯網;
 
  (二)在土方開挖前應當完成基坑外側與場內主要道路之間、操作場地的地面硬化,裸露的土方、易產生揚塵的材料等應當采取覆蓋、固化、綠化等措施;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進行硬化,設置車輛清洗和污水收集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四)在工地主要出入口和揚塵重點監控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五)施工工地內的車行道路應當硬化,并輔以灑水等防塵措施;
 
  (六)施工工地內的裸土應當覆蓋符合要求的防塵網或者鋪裝、綠化(因施工工藝無法實現的除外);
 
  (七)施工工地內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以及未及時清運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應當采取覆蓋、密閉、灑水等防塵措施;
 
  (八)施工工地作業產生泥漿的,應當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九)施工現場采取灑水、噴淋、保潔等防塵措施;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房屋建筑施工防塵措施) 房屋建筑施工除采取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筑施工外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安全網,防止產生高空飄塵;
 
  (二)對樓層、腳手架、高處平臺等進行建筑垃圾清理時,應當采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建筑垃圾應當密封清運,不得高空拋撒;
 
  (三)土方開挖時采取分區、分段作業,對易產生揚塵的作業面進行覆蓋;
 
  (四)工程停工期間,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落實好揚塵控制的相關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條(道路管線施工防塵措施) 道路和管線鋪設施工除采取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實施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因施工工藝無法實現的除外),應當不斷在作業表面采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進行灑水降塵;
 
  (四)路面開挖后應當及時回填,未及時回填、硬化的路面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住宅小區在水、電、煤氣管道和通訊管網建設、維修、改造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防塵措施,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裝飾裝修施工防塵措施) 裝飾裝修施工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裝飾裝修材料應當采取覆蓋措施,粉末狀材料應當密封存放;
 
  (二)機械剔鑿作業時應當采取局部覆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高層或者多層建筑清理裝飾裝修垃圾應當密封清運,不得高空拋撒;
 
  (四)裝飾裝修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投放到指定地點,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妥善堆放,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建(構)筑物拆除防塵措施)建(構)筑物拆除除采取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拆除作業實行持續灑水或者噴淋方式進行濕法作業,但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二)人口密集區以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應當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密目防塵安全網;
 
  (三)建(構)筑物拆除后,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但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四)采取爆破方式進行拆除的,爆破前應當采取內外灑水、噴淋等方式淋濕建(構)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相應防塵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條(物料堆放防塵措施)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物料堆放區域應當與道路隔離,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的場坪、地面應硬化處理;
 
  (三)堆場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方式貯存,不能密閉的,堆場周邊應當配備高于堆存物料的圍擋、防風抑塵網等設施,料堆采取相應的覆蓋、噴淋等防風抑塵措施;
 
  (四)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臨時性的廢棄物堆,應當設置高于廢棄物堆的圍擋、防塵網等,長期存在的廢棄物堆,應當構筑圍墻或者在廢棄物堆表面種植植物;
 
  (六)堆場場區出入口應當設置車輛清洗專用場地、配置車輛清洗設施,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物料運輸防塵措施)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二)安裝密閉運輸機械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或者定位終端設備,保持號牌清晰;
 
  (三)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四)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凡產生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各類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證。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證,并遵守前款規定。
 
  第二十九條(道路保潔防塵措施) 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主次道路應當實施無塵機掃,并根據氣象條件和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對道路進行灑水沖洗;
 
  (二)國、省道和農村主要道路應當逐步實施無塵機掃、灑水降塵;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采取有效的抑塵措施;
 
  (四)在干燥等容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應當增加城市道路灑水、噴霧頻次;
 
  (五)清挖雨污井時,對挖出的污泥應當及時清運;
 
  (六)對破損路面應當及時修復,減少揚塵;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旅游景區、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三十條(綠化養護防塵措施) 進行綠化和養護作業應當符合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規范,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綠化作業土壤不得直接傾倒在道路上,種植土、棄土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種植土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具備條件的,在綠化用地周圍應當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備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擬種植用地裸露48小時內不能完成種植的,應采取覆蓋等揚塵防治措施;
 
  (五)施工現場、道路、材料堆場等應采用清掃、覆蓋、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完場清;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條(礦產石料作業區防塵措施) 礦產石料作業區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設置廢石、廢渣、泥土等專門存放地;
 
  (二)石料加工區(包括交通工程等臨時加工區),應設置相應的防揚塵污染環保設施;
 
  (三)在裝卸區設置降塵措施,裝卸作業的,降塵設施應當開啟;
 
  (四)在礦區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保潔設施,并做好礦區連接道路保潔工作;
 
  (五)場內施工便道應當進行硬化或者采取其他防揚塵污染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條(裸露地面防塵措施)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本市建成區內的其它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鋪裝或者覆蓋: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十三條(建筑、裝修垃圾消納場地防塵要求) 轄市(區)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建筑、裝修垃圾消納場地,促進建筑、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
 
  建筑、裝修垃圾消納場地應當實施分區作業,采取圍擋、覆蓋、噴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防塵抑塵措施,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
 
  第三十四條(防塵技術規范) 各類活動和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操作,按照《環境空氣細顆粒物污染綜合防治技術政策》《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有關技術要求、規范和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責任牌設立)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建(構)筑物拆除單位、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施工工地、建(構)筑物拆除工地以及儲備土地的裸露地的主出入口單獨設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責任牌,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及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等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網格化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市、轄市(區)、鎮(街道)、村(社區)四級網格化監管,明確各級網格監管對象、監管責任人、監管任務和職責。
 
  各級網格責任主體發現本級網格內揚塵污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級管轄的,要及時移送,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開工前查驗) 建立開工前的查驗制度。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許可證的審批部門應對施工現場圍擋設置、道路硬化、沖洗臺的設置及揚塵控制的有關措施等進行查驗,未通過查驗或查驗不合格的不得對其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名錄監控)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分析城市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根據工程體量、生產規模等因素確定并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應當根據工程建設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安裝揚塵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正常傳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揚塵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
 
  第三十九條(聯合檢查)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加強揚塵污染的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建筑工地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表層土清理進行聯合檢查,對建設單位超出表層土范圍及未落實揚塵防治措施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對綜合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揚塵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實施聯合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執法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定期通報) 建立揚塵污染控制定期通報制度。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和相關職能部門要及時將揚塵污染投訴和檢查發現的揚塵污染問題通報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情況反饋。
 
  第四十一條(信用管理) 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實行信用管理制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記入信用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應急預案)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立即采取相應措施。
 
  重污染天氣的預警解除后,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公告,終止應急預案。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單位終止執行應急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法律適用)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設單位未將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單獨列項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委托監理單位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監督工作的,或者受委托的專業機構未履行監督義務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建設單位未督促施工單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綜合協調多個施工單位同時施工時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建設單位將土方工程單獨發包,未納入施工總承包管理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工程建設單位、拆除工程發包方未落實應急管控要求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備案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采取防塵降塵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等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六條(房屋建筑施工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房屋建筑施工單位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七條(道路管線施工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道路、管線施工單位未采取灑水、噴霧、覆蓋等抑塵降塵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作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防塵措施、未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裝飾裝修施工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建工程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九條(建(構)筑物拆除防塵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屬地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較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條(物料堆放與運輸防塵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碼頭、堆場、露天倉庫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五十一條(道路保潔防塵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單位和道路養護單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旅游景區、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綠化養護防塵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綠化和養護作業單位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礦產石料作業區防塵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礦產石料作業區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五十四條(裸露地面防塵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 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裸露地面不進行綠化、鋪裝或者覆蓋的,由屬地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對有關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筑垃圾消納場地防塵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筑、裝修垃圾消納場地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五十六條(未設立責任牌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建設施工單位、建(構)筑物拆除單位、土地儲備機構未按照規定設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責任牌、公示揚塵污染防治相關信息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管理部門及其人員責任)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綜合執法規定)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應當由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常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起草了《常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將“《常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簡稱為“《辦法》”)。現就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城市建設發展迅速,隨之也帶來了一些環境問題,尤其大氣顆粒物成為了影響社會公眾感官體驗的重要污染物。雖然現行有關揚塵管控的法律法規及技術要求等已在管理中得以落實,我市曾于2009年印發《常州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常政發〔2009〕96號),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以及管理部門及職責的變化,原管理辦法已不適用。因此,有必要出臺《辦法》。
 
  1.是落實上位法律的客觀需要
 
  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正后實施,同年江蘇省對《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了修正。兩部上位法均對揚塵污染問題設置了相應規范,但條文內容比較少、條款設定不完全,實際管理中需要規范的部分行為沒有列入,相關罰則設置也存在一些空白。另外,常州市機構改革后,上位法中對應的職能部門職責發生了變化,在落實職能、職責與權利時難以適用。
 
  《江蘇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明確指出:“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體制”。因此,本次立法能有效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上位法的要求,細化、彌補上位法,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各類、各規模揚塵污染源的管理標準,支持住建、交通、水利、城管、監測和環保等部門對揚塵污染的治理與監督行為。
 
  2.是明確各主體責任落實監管職能的基礎
 
  現行的制度為多為事中、事后管理制度,職能部門之間職責不互相影響,但是實際的執行中仍存在著職能空白、交叉,監管缺位的情況。例如,建筑工地的批前監管屬于“非受監”狀態,碼頭企業的堆場管理同時涉及環保和交通運輸部門。《辦法》的制定可以進一步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管理局、水利局、環保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門的職責,明確各部門的事權、責任,強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
 
  此外,《辦法》也可以為各部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建立良好的協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
 
  3.是改善空氣質量的重要支撐
 
  根據常州市環境質量統計,2018年全市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53微克/立方米(標況),PM10平均濃度為79微克/立方米(標況),均未能達到國家二級標準;全市PM2.5來源解析結果顯示揚塵貢獻超過20%,揚塵對PM2.5指標的影響明顯。2019年1-4月,全市降塵累計均值為6.12噸/月·平方公里。對照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國發〔2018〕22號)中“長三角地區不得高于5噸/月·平方公里”的要求差距較大。
 
  制定《辦法》是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的揚塵污染防治機制,明確各單位的工作職責,強化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和監督,在全市形成合力推動揚塵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對加強我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規范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完成省政府下達的PM2.5年均控制目標任務,改善全市大氣環境質量,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4.是提高市民環境意識的有效途徑
 
  全市大氣污染防治的工作日益嚴峻,隨著環境保護工作的推進,2017年起常州市每年下達《“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方案》《大氣污染防治攻堅行動方案》《常州市打贏藍天保衛戰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等相關通知,但是部分揚塵污染責任人的揚塵控制管理意識淡薄。
 
  常州市揚塵污染源種類多、分布廣,責任人涉及政府、企業及個人,管理部門主動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持,行政成本較高。要加快提高揚塵污染整治效果,須提高相關責任人的環保主動性,主動在審批、招投標、施工等環節考慮環保責任。另外,《辦法》的制定利于提高市民的配合意識,主動積極參與配合揚塵污染監督工作。
 
  二、《辦法》起草的過程
 
  2019年,《辦法》被市人民政府列入立法調研項目。為做好《辦法》的起草工作,在市司法局指導下,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聯合常州環境科學研究院和常州大學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組,于5月17日召開了立法啟動會議,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明確了立法小組成員的相關責任,制定了調研計劃。立法工作小組全面梳理當前我市揚塵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收集研究全國已出臺的省、市辦法及其它文件資料,研究探討了部門規章制定過程中應關注的方向和內容,并先后對常州市武進和溧陽2個轄市區進行了實地調研,進一步了解掌握了我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同時,立法小組選擇了已立法的南京、徐州和武漢等3個城市進行深入調研,充分吸取了外市在立法與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形成《辦法》(討論稿)。在《辦法》(討論稿)形成過程中,立法小組多次討論,對《辦法》的立法需要、結構和主要條款反復斟酌,召開專題討論會,對原有條款進行認真、仔細修改。之后,發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征求修改意見,并根據征集的修改意見,再次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建議稿),報送市司法局。
 
  今年,市政府將《辦法》列為正式立法項目,為了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滿足我市揚塵防治實際需求,局領導高度重視,召開了相關處室負責人和立法工作小組成員專題會議,指出了明確要求。隨后,立法工作小組開深入鐘樓區、金壇區、新北區、經開區、天寧區,針對《辦法》(建議稿)修改完善問題,認真聽取了五個區相關人員的意見和建議。會后,立法工作小組對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展開了分析與討論,采納了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在借鑒新近出臺的省市揚塵防治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逐條修改了《辦法》,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問題說明
 
  根據市司局提出的建議和要求:一是突出地方特色和亮點,針對我市主要矛盾進行立法,不照抄照搬上位法;二是活用法言法語,在不破壞條例結構的同時做到條款簡潔精練;三是問題為導向,注重實效,做到立法條款能夠解決實際問題。《辦法》主要解決以下問題及說明如下:
 
  1.明確界定各部門監管職責,建立協作機制
 
  揚塵污染的管理涉及城市管理局、住房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生態環境局和自然資源局等部門。目前各部門之間的職責交叉及空白是影響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重要因素。《辦法》根據上位法及我市機構改革的“三定方案”,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的具體職責,逐項規定,一一對應,并建立協作機制,加強部門間信息溝通,以利于避免管理盲區,提高揚塵污染防治的工作效率。
 
  (二)規范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要求
 
  《辦法》分類規范了工程施工防塵措施、房屋建設施工防塵措施、道路管線施工防塵措施、裝飾裝修施工防塵措施、建(構)筑物拆除防塵措施、物料堆放防塵措施、物料運輸防塵措施、道路保潔防塵措施、綠化養護防塵措施、礦產石料作業區防塵措施、裸土防塵措施、建筑及裝修垃圾消納場地防塵要求等揚塵污染源的環保防治措施,有利于對照遵守。由于各類揚塵污染防治所對應的技術規范不同,《辦法》通過指引立法模式,規定了各類活動和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操作,按照《環境空氣細顆粒物污染綜合防治技術政策》《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有關技術要求、規范和標準執行。解決了普遍性與特殊性問題,有利于各行各業一體遵循。
 
  (三)完善揚塵源監管措施要求
 
  當前,我市納入管理范圍的揚塵源主要包括:渣土車運輸、道路揚塵、建筑工程、軌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園林綠化、建筑拆除、垃圾焚燒、礦山開采、堆場揚塵、露天燒烤等污染源。《辦法》從日常管理和施工管理兩個角度提出了對揚塵源的監管要求,包括:日常的網格化管理、信用管理、事前的開工前查驗、應急預案、事中的名錄監控、聯合檢查、定期通報。這些管理制度是針對常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的主要問題而設置的,有利于加強揚塵污染的預防和監控,提高管理成效。
 
  (四)完善罰則,明確法律責任
 
  鑒于上位法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已經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辦法》結合常州實際情況分門別類補充細化了罰則,包括:建設單位防塵法律責任、工程施工單位法律責任、道路管線施工法律責任、裝飾裝修施工法律責任、建(構)筑物拆除防塵法律責任、物料運輸與堆放防塵法律責任、道路保潔防塵法律責任、綠化養護防塵法律責任、礦產石料作業區防塵法律責任、裸露地面防塵法律責任、建筑垃圾消納場地防塵法律責任等。對揚塵污染主體及行為規定具體明確的法律責任,有利于提高《辦法》的適用性、執行力和威懾力,可以成為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力抓手,從而有效促進我市大氣環境質量的改善和提高。
 
  四、起草依據
 
  1.主要法律法規依據。《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進行了補充和細化。
 
  2.主要政策依據。《辦法》(征求意見稿)參照近年來出臺的各類政策文件,包括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住建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施工工地和道路揚塵管控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筑工地施工揚塵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蘇省《“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方案》(蘇發〔2016〕47號),《2018年江蘇省建筑工地施工揚塵治理實施方案》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2018年度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考核的通知》(蘇建質安〔2018〕386號),《江蘇省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深度整治實施方案》(蘇大氣辦〔2018〕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地施工揚塵治理工作的通知》(蘇建質安〔2017〕600號),《江蘇省港口粉塵綜合治理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蘇交港〔2017〕11號),《江蘇省港口粉塵綜合治理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常州市《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實施意見》(常政發〔2015〕89號),《常州市重污染天氣水利工程工地大氣污染防治應急工作方案》《常州市建筑施工揚塵防治實施細則》《常州市水利工程施工揚塵管控實施細則》等,立足現狀,謀劃長遠,充分體現了時代特色。
 
  3.借鑒其他省市的立法經驗。立法小組收集研究了51個省市制定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制作了《各地揚塵污染防治立法時間、結構對比表》《揚塵職責分工立法對比表》《揚塵污染法律責任對比表》等,主要參考的省內外城市的立法有《南京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徐州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辦法》《武漢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等,以便博采眾長,吸收借鑒成功經驗,充實《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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