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年末,蘇州市生態環境局召開的工業爐窯治理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培訓會,其中明確將針對全市工業爐窯開展污染治理專項行動,確保排放達標。
2020年2月1日,《江蘇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簡稱“排放標準”)開始實施,其中規定了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達標判定等要求,適用于現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爐窯項目。
《排放標準》中關于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從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和排氣筒高度進行了相關的規定,同時還對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坐了明確的說明。
有組織排放:關于常規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排放標準》要求顆粒物排放濃度≤20mg/m3,二氧化硫排放濃度≤80mg/m3,氮氧化物排放濃度≤180mg/m3,煙氣黑度不得超過林格曼黑度1級。特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表,污染物排放監控的位置均要在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處。
無組織排放:《排放標準》對有廠房生產車間的工業爐窯和無完整廠房生產車間的工業爐窯分類實施。對于有廠房的生產車間,金屬熔煉爐的總懸浮顆粒物濃度排放要≤8mg/m3,其他爐窯的總懸浮顆粒物濃度限值則為5.08mg/m3;對于無完整廠房的生產車間,《排放標準》指出,其各種工業爐窯總懸浮顆粒物排放濃度不得高于5.08mg/m3。
關于排氣筒高度的要求,《排放標準》設定了三種情況。工業爐窯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 m;當排氣筒周圍半徑200 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在滿足不低于15m的要求同時,排氣筒還應高出高建筑物3 m以上;排氣筒高度達不到上述兩種情況時,其大氣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排放標準值的50%執行。
同時,《排放標準》還對有組織、無組織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監測作出了要求。有組織排放的監測,要根據排污單位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等,確定需要監測的污染物項目,且以小時均值作為考核污染物是否達標的基本單位,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運行及管理要按相關規定執行。
無組織排放的監測,監控點設置是做好監測的關鍵一步。《排放標準》規定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控點在工業爐窯所在廠房生產車間門、窗等排放口的濃度高點,如無法設置監控點,監控點應設在廠房生產車間外2 m~50 m范圍內,距離地面1.5 m以上位置處的濃度高點;對于沒有完成廠房生產車間的,監控點應設在距顆粒物排放源下風向5 m,距地面1.5 m以上位置處的濃度高點。多可設4 個監控點。
如何進行達標判定?《排放標準》提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除此之外,排污單位可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自動監測有效數據,以1小時平均濃度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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