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肇慶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廢止《肇慶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為方便理解執行,肇慶市商務局現就有關情況進行了說明解讀。
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肇慶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經2020年3月26日十三屆9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廢止《肇慶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肇府函〔2014〕268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
今后我市相關管理活動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監委辦公室,肇慶軍分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委法治辦,省駐肇各單位,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市屬各院校。
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30日印發
為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國家法制統一,近日印發《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肇慶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肇府規〔2020〕5號),決定廢止《肇慶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本通知自印發之日執行。為方便理解執行,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于廢止有關文件的必要性
《肇慶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于2014年8月19日以市政府名義印發并于2014年9月1日實施。《肇慶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到轄區內縣(市、區)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為符合站點設置要求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內容涉證明事項規定,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8〕29號)精神,予以清理,并于2018年12月在市政府和商務局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公布取消出具“再生資源回收站點設置確認函”證明事項的公告。
2019年12月商務部發布《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商務部令二〇一九年第1號),該《決定》對10部規章進行修改,其中對《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令2007年第8號)第六、七、八、二十和二十一條款作出修改或刪除。由于《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修改篇幅較大,涉及條款內容較多,《肇慶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與之相違背,故不再適用。
鑒于上述原因,我市決定對《肇慶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二、關于廢止有關文件后相關管理活動執法依據
廢止《肇慶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肇府函〔2014〕268號)后,我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活動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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