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經吉林省人民政府批準,吉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市場監督管理廳發布吉林省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22/3094-2020),此文件屬于地方性強制標準,并于2020年4月1日實施。
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一直是困擾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一大瓶頸。長期以來,由于國家層面尚無單獨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農村生活污水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而農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術經濟條件與城鎮不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并不符合農村生活污水的實際特征,引起諸如建設成本高,運行維護困難等問題。
為此,按照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18〕1083號)要求,2019年4月以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相關規定,吉林省生態環境廳相繼完成了立項審批、公開征求意見、專家技術審查、環境保護部審查、報批等程序,并經吉林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吉林省生態環境廳、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聯合發布實施。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水污染物監測要求和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適用于全省設計規模500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共分為一、二、三級排放標準,多涉及7項控制指標,其中化學需氧量(COD)分別為60mg/L、100mg/L和120mg/L,相對于參照執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COD為50mg/L)或一級B標準(COD為60mg/L),標準限值和范圍更加符合農村生活污水實際。
此次發布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系吉林省首次發布,填補了吉林省農村生活污水的標準體系“空白”,為農村生活污水排放監管提供技術支撐,對于改善農村水環境質量,推動美麗鄉村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原標題:吉林省量體裁衣出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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