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推動提升行業服務質量,優化營商環境,減輕用戶負擔,促進相關公用事業行業可持續發展。E20研究院第一時間對其進行解讀,發現兩方面亮點,并提出四點思考。關于《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和《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深度解讀,后續將推出,敬請關注!
公用事業是指具有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的,服務于城市生產、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項事業的總稱(通稱城市基礎設施或市政服務事業)。大至國防、義務教育、救災,小至收費停車場、景點公園等均屬于公用事業。而與民生高度相關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以及由這些所衍生出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也在公用事業的范圍之內。
在我國,大部分城市公用事業由國家或城市財政投資興辦。經營管理方式則根據公用事業的性質和城市的具體情況而不同。城市自來水、電力、煤氣、供熱和公共交通事業,歸市政府所屬的公用事業部門領導,由獨立的專業公司經營,實行經濟核算制;郵政通訊等采取營業性的經營方式,由獨立核算企業負責經營;城市環境衛生則由城市維護費開支。
這些部門為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提供的服務是有償的,即依據提供服務過程中的物質消耗和勞動消耗,向享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一定的費用,即公用事業收費。公用事業的一個主要特點在于其自然壟斷性,導致市場對價格的影響非常有限,企業和居民(使用者)只能被動地接受價格。另外公用事業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一般是直接從生產到銷售,中間沒有流通環節。因此政府對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一般都進行控制,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管理形式。根據公用事業的排他性及競爭性屬性不同,不同類型的公用事業對價格的需求和管理方式也有所區別。
價格機制的合理應用有利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減輕用戶負擔,同時提高公用事業的服務質量。我國市政公用事業(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價格機制早可追溯至上世紀90年代。隨著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早期的價格機制已不能滿足公用事業的穩定健康發展要求,近年來迎來改革高峰。
如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到“清晰界定政府、企業和用戶的權利義務,區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財政投入與價格調整相協調機制,促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保證行業可持續發展,滿足多元化需求。全面實行居民用水用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推行供熱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制度,并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推動了市政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向縱深發展。以及“統籌運用環保稅收、收費及相關服務價格政策,加大經濟杠桿調節力度,逐步使企業排放各類污染物承擔的支出高于主動治理成本,提高企業主動治污減排的積極性。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原則,合理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處理企業撥付的處理服務費用與污水處理效果掛鉤調整機制,對污水處理資源化利用實行鼓勵性價格政策。”
2018年,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促進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出臺。提出了“全面推行居民用電、用水、用氣階梯價格制度,完善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政策”。
2020年4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再次集中公開了多個政策的征求意見公告:
為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推動提升行業服務質量,優化營商環境,減輕用戶負擔,促進相關公用事業行業可持續發展,《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優化營商環境,減輕用戶負擔,促進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事業行業可持續發展,現就清理規范相關收費、推動提升行業服務質量,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事業,是城鎮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具有顯著的基礎性、先導性和自然壟斷性,直接關系社會公眾利益和人民群眾生活質量,關系城鎮經濟社會正常運行和可持續發展。近年來,我國城鎮公用設施建設快速發展,公用事業市場化積極推進、多元化投資結構逐步形成,運營能力不斷增強、服務覆蓋率和服務質量持續上升。但公用事業服務領域還存在部分地區服務收費項目多、標準偏高、行為不規范,市場發育尚不充分,部分企業服務意識不強、服務質量和效率不高等突出問題。主要原因是公用事業改革不到位,相對壟斷地位仍然突出,價格機制尚未理順、政府補貼不到位,相關主體權責邊界不清,成本向用戶轉嫁,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建設滯后,監管不到位。
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行業收費,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稅清費、降低實體經濟成本的重要舉措,是深化相關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具體體現。這有利于促進公用事業企業提高生產經營效率和市場競爭力,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有利于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有利于減輕社會負擔,提升服務質量,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化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市場化改革,區分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和競爭性環節,明確屬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業、用戶的權利義務,理順價費關系,加快推進競爭性環節的市場化,提升對壟斷環節價格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水平,有效發揮價格機制激勵約束作用,不斷提高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事業產品和基本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降低城鎮經濟社會運行基礎成本,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權責對等。科學界定政府、企業、用戶的權責關系,實現主體明確、價費清晰、權責相符。按照“誰運營、誰負責”“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明確投資、建設、運營、維護、使用等主體責任,促進公用事業屬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擔。
二是堅持清費順價。堅決清理取消各種形式的不合理收費。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合理成本主要通過供應價格得到補償。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項目,合理確定成本構成,加強成本監審,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科學確定價格水平。調價不到位的部分由地方政府予以補貼。
三是堅持標本兼治。著眼長遠,著力當下,既要抓緊解決公用事業收費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又要持續深化行業管理體制、企業經營機制改革,強化制度建設,完善政府監管體系,建立健全促進公用事業行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四是堅持穩步推進。統籌考慮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社會承受能力,妥善處理政府和市場、經濟效益和社會公平、企業發展和民生保障的關系,因地制宜,提質增效,實現多贏,穩慎推進,以改革促發展,務求實效。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取得明顯成效,不合理收費全部取消,科學、規范、透明的價格形成機制基本建立,政府補貼機制進一步健全,相關行業定價辦法、成本監審辦法、價格行為和服務規范全面覆蓋,公用事業產品、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
三、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
重點圍繞建筑區劃紅線內外工程建設、報裝接入、驗收開通、設施維護以及轉供收費等,加快加大清理步伐和力度,堅決取消不合理、不合規以及已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收費。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以下收費一律取消。
(一)供水環節收費。取消各地供水企業及其所屬安裝工程公司向用戶收取的接水費、增容費、報裝費等類似名目開戶費用,以及開關閘費、竣工核驗費、竣工導線測量費、管線探測費、勾頭費、水鉆工程費、碰頭費、出圖費等驗收接入環節費用。取消連接到公共供水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費。由供水企業承擔的部分,計入供水成本;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付給供水企業。今后除國家政策規定外,供水企業不得向用戶收取建設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
(二)供電環節收費。取消供電企業及其所屬安裝工程公司在工程驗收接入環節向用戶收取的移表費、計量裝置賠償費、環境監測費、高壓電纜介損試驗費、高壓電纜震蕩波試驗費、低壓電纜試驗費、低基計量檢測費、互感器試驗費、網絡自動化費、配電室試驗費、開閉站集資費等類似名目費用。對電力用戶自建線路實現雙回路供電、符合電網接入條件的,取消高可靠性供電費。今后除國家政策規定外,供電企業不得向用戶收取建設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
(三)供氣環節收費。取消燃氣企業已通過配氣價格回收成本的收費項目,包括:涉及建筑區劃紅線外市政管網資產的增壓費、增容費等類似名目費用;涉及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連接的初裝費、接駁費、開通費、接線費、切線費、吹掃費、放散費等;涉及建筑區劃紅線內至燃氣表的設施維修維護、表具更換費等。取消與建筑區劃紅線內燃氣工程安裝不相關或成本已納入工程安裝成本的收費項目,包括開口費、接口費、接入費、入網費、清管費、通氣費、點火費等類似名目費用。
(四)供暖環節收費。取消供暖企業向用戶收取的接口費、集中管網建設費等類似名目費用。今后供暖企業不得向用戶收取建設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建筑區劃紅線以內屬于用戶資產的供暖管網移交供暖企業的,相關更新改造、維修維護等費用由供暖企業承擔,納入供暖企業經營成本,不得向用戶單獨收費。
(五)其他各類收費。取消政府部門、相關機構或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對計量裝置強制檢定相關收費,檢定費用由政府部門或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承擔;委托相關機構和企業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承擔。取消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費時,向用戶加收的任何額外費用。
今后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用戶側產權分界點以外的管網,已由政府承擔建設安裝、更新改造、維修維護等費用的,不得再向用戶收費。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配套建設規劃紅線范圍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
四、加快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加快推進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建立健全以“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核心的約束和激勵相結合的定價機制,不斷提升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價格制定的精細化、規范化水平。
(一)完善供水價格機制。城鎮供水價格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加快建立健全以“準許成本+合理收益”為基礎,有利于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的,其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費用計入供水成本。在嚴格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企業生產經營及行業發展需要、社會承受能力、促進全社會節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動態調整供水價格。
(二)完善電價機制。結合國家電力體制改革,逐步理順輸配電價結構,加快形成結構優化、水平合理的輸配電價體系。平穩推進上網電價機制改革,有序放開各類電源上網電價,完善跨省跨區電力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有序放開除居民、農業用戶以外的用電價格,逐步取消工商業目錄電價。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健全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機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決政策性電價交叉補貼問題。
(三)完善配氣價格機制。城鎮配氣價格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加快核定獨立配氣價格,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資產,燃氣企業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納入配氣價格有效資產。建筑區劃紅線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運行維護責任的成本,以及燃氣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氣企業為排除安全隱患而開展的上門服務、安全檢查、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成本,納入配氣價格統籌考慮。
(四)完善供暖價格機制。城鎮集中供暖價格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合理制定熱力銷售價格,穩步推進供暖計量收費改革,具備條件的地區熱力銷售價格要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暫不具備條件的,按供熱面積計收熱費。對熱電聯產的,應將成本在電、熱之間合理分攤。
五、嚴格規范價格收費行為
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的基礎上,對確需保留的少數收費項目實行清單管理。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項目,完善定價和成本監審辦法;對實行市場調節的價格或收費,嚴格規范經營者行為。
(一)明確可保留的收費項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設施產權分界點以后至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器具前用戶個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務等,允許收取合理費用,實行明碼標價和清單管理,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老舊住宅或小區水電氣暖等改造工程,改造費用可通過政府補貼、企業自籌、用戶出資等方式進行籌措,具體方式和費用分攤方案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二)規范政府定價行為。制定完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成本監審和定價辦法,明確成本構成,細化職工薪酬、折舊費、損耗等約束性指標,合理制定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工程安裝收費,要合理確定利潤率,偏高的要盡快降低。對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各地應參照當地大工業輸配電價中的基本電價水平,并根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合理制定。對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繼續減免系統備用費。加強成本和價格信息公開,保障用戶知情權。
(三)規范經營者價格收費行為。對具備表計條件的,應按國家規定的銷售價格向終端用戶收取水電氣暖費用,嚴禁加價。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轉供主體可暫按國家規定銷售價格向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繳納費用,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費用。配套設施運行維護費用和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費用等,應通過物業費或租金解決,不得以任何名義在水電暖費用中加價。對暫不具備條件,建筑區劃紅線內尚未移交供水供電供暖企業管理的庭院管線及設施,其運行維護費用,可采取實行躉售價格、通過合理分攤等方式解決,具體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嚴禁各種形式的強制服務、捆綁收費。
(四)嚴禁各種壟斷行為。嚴禁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違反《反壟斷法》,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壟斷行為,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利益。
六、提升服務水平
建立健全行業技術標準和服務質量標準體系,推動企業不斷提升優化服務質量和效率。
(一)健全行業技術標準體系。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快完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工程設計、工程建設、工程驗收、運行維護、運營主體資質認定等制度規定,形成一攬子、系統性技術標準體系,統籌好不同領域標準的銜接配套,做到不留死角。相關技術標準應做到簡明、實用、可操作。細化工程驗收標準和程序,對設計規范、材料標準、施工工藝、地下掩埋工程驗收方式、驗收受理時限等進行明確規定。對于已有技術標準的,要進一步梳理完善,及時調整不合理規定;對于尚無技術標準的,要加快制定,盡快出臺。
(二)加快完善行業服務質量體系。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放管服”要求,制定完善相關行業服務質量規范和評價體系。加強對公用事業行業服務質量管理,通過采取行業服務質量評估、公開通報行業企業服務情況等方式,提升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整體服務質量。
(三)不斷提高企業服務水平。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向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產品和服務。制定簡約、標準化的服務辦理流程,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嚴格履行承諾制度。積極推進“一站式”辦理和“互聯網+”服務模式,實現申請報裝、維修、過戶、繳費、開具發票等多項業務在一個窗口或網上辦理,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提升用戶服務體驗。相關企業要不斷優化繳費方式,建立健全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有關成本及價格信息,公布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七、改善發展環境
提升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水平,進一步放開經營服務市場,加快形成公平開放、競爭有序、行為規范的市場環境。
(一)提升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水平。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先地下、后地上。根據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編制,統籌城鎮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確保老城區與新城區及園區互聯互通,地上與地下整體協調,避免條塊分割、多頭管理。儲備土地應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建設,包括與地塊相關的道路及排水、供水、燃氣、電力、供熱管線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在審定地塊出讓或劃撥方案時,地塊應達到確定市政配套工程建設方案、落實工程建設資金等條件,在確認滿足條件后方可出讓或劃撥,確保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使用。
(二)加快放開經營服務市場。深化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限制,促進公平競爭,激發市場活力,推進跨地區經營,向規?;⒓s化方向發展,促進提質增效。支持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混合經營等各種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有序進入,增加市場供給,打破市場壟斷。創新公用事業項目投資運營管理方式,實行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分開,促進設計施工、工程驗收、運行維護等環節公平競爭。鼓勵各地推進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主營業務和工程設計施工業務分離,同步加強工程設計審查、施工監理,確保工程質量。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積極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合理界定企業、用戶的權利義務。對建筑區劃紅線內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網設施設備產權和運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的責任,明晰管理邊界,確保主體明確、權責相符。
八、切實抓好政策落實
明確責任分工,狠抓政策措施落地,確保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行業收費取得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方、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對優化營商環境、減輕實體經濟負擔的重要意義。盡快制定出臺具體實施方案,逐項細化分解工作任務,以清單形式明確各項政策措施的責任主體,限定期限,量化考核,動態評估。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取消收費項目后屬于公共服務范圍的,應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補償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務供給。
(二)強化監督檢查。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要按照“規范化、標準化、便民化”的要求,對現行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全面梳理自查,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糾正強制收費,降低偏高收費標準。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工程安裝、維護維修領域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著力查處強制收費、違規加價、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等情況,著力查處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壟斷行為,規范市場秩序,維護用戶權益。對違法違規典型案例,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曝光,發揮警示作用。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方、各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準確解讀相關政策,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加大對典型做法的宣傳推廣力度,加強不同地區、行業間的交流學習,相互促進,提升工作水平。
為提升公用事業壟斷環節價格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水平,促進相關公用事業行業可持續發展,《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城鎮集中供熱價格和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城鎮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多個同時出臺征求意見的文件主要針對市場化更加深入、更加成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價”的機制。
同日,為有效利用價格杠桿加強和改善長江水污染防治,進一步完善污水處理成本分擔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和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健全相關配套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聯合印發《關于完善長江經濟帶污水處理收費機制有關政策的指導意見》。針對污水處理“費”機制的改革。
根據E20研究院PPP四分類,供水屬于a類項目,在付費模式上,政府通過價格聽證等方式確定水價,形成服務價格上的監管、公眾參與機制。項目公司提供合格的自來水,按照用戶實際使用量計算收取的水費,需求風險由供水公司承擔。污水處理、垃圾焚燒屬于b類項目,其回報機制是政府付費,雖然目前政府通過稅、費等方式向用戶收入收取一定的費用,以減輕政府財政支出的負擔,但本質上還是政府與項目公司的直接交易。政府根據實際處理數量、處理服務單價計算進行付費。b類項目也是以量計價、按效付費的回報機制,區別于a類的特征在于需求量由政府承擔、不直接向使用者(公眾)收費、直接由政府付費。
本文將對《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進行詳細解讀。
征求意見稿的頒發,旨在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優化營商環境,減輕用戶負擔,促進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事業行業可持續發展。
《征求意見稿》指出,近年來,我國城鎮公用設施建設快速發展,公用事業市場化積極推進、多元化投資結構逐步形成,運營能力不斷增強、服務覆蓋率和服務質量持續上升。對我國公用事業的發展效率以及運營水平予以初步肯定。
但是與此同時,部分地區收費項目多、標準偏高、行為不規范,市場發育尚不充分,部分企業服務意識不強、服務質量和效率不高等問題也愈發突出。主要原因是公用事業改革不到位,相對壟斷地位仍然突出,價格機制尚未理順、政府補貼不到位,相關主體權責邊界不清,成本向用戶轉嫁,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建設滯后,監管不到位。
為解決這一系列問題,《征求意見稿》應時而生,筆者通過仔細研讀,認為其核心內容可歸納為以下兩方面:
首先,明確行業屬性定位,區分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和競爭性環節。
對于自然壟斷環節,提升對壟斷環節價格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水平,有效發揮價格機制激勵約束作用。具體體現為:
(1)明晰了“價”“費”關系,將不合理、不合規,以及已包含或者應包含在供應價格中的費用予以取消,從而避免亂收費、重復收費的問題。
在“價”的方面:成本合理化,定價科學化。雖然我國在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方面的價格模式并非完全相同,但均要求以“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核心,對定價機制進行改革與完善。以供水為例,需加快建立以“準許成本+合理收益”為基礎,有利于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的,其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費用計入供水成本。并要求在嚴格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企業生產經營及行業發展需要、社會承受能力、促進全社會節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動態調整供水價格。為此,就需要明確成本構成,合理制定利潤率,依托相關行業價格管理辦法、成本監審辦法予以實施。
在“費”的方面:收費有邊界,服務有分類。首先,公用事業單位不得向用戶收取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對于建筑區劃紅線內以及市政管網與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處,則區分了基本服務與延伸服務,其中,基本服務大多取消收費,同樣以供水為例,取消各地供水企業及其所屬安裝工程公司向用戶收取開戶費用,驗收接入環節費用,連接到公共供水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費;而對于為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而產生的延伸服務,則可以明確保留,但需實行明碼標價和清單管理,并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如此一來,就可以在規范基本收費、減輕用戶負擔的基礎上,仍為公用事業單位保有合理收益空間,有助于公用事業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2)明確了政府、企業、用戶三方的權責關系。取消收費項目后屬于公共服務范圍的,應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補償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務供給。價格調整不到位的部分由地方政府予以補貼;實際由企業承擔的部分則依規計入定價成本,成為“價”的一部分;應由用戶承擔的部分,則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分攤或其他形式。
對于基礎服務及競爭性環節,進一步放開市場準限制,促進公平競爭。具體表現為:推進跨地區經營,向規?;⒓s化方向發展,促進提質增效。支持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混合經營等各種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有序進入,增加市場供給,打破市場壟斷。創新公用事業項目投資運營管理方式,實行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分開,促進設計施工、工程驗收、運行維護等環節公平競爭。鼓勵各地推進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主營業務和工程設計施工業務分離。
其次,更加注重通過行業標準,提升行業服務質量和信息公開。
通過健全行業技術標準體系、加快完善行業服務質量體系,以增強行業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與服務水平。此外,還對辦理流程的簡約化、標準化,服務的透明化,信息公開化提出要求,注重提升用戶感知。
以上為筆者認為《征求意見稿》比較核心的兩方面內容。值得注意的是,該意見稿中提到的目標完成日期為2025年,距今有5年時間,并且在一些條款為各地留有因地制宜的發揮余地,是各地理順相關機制,提升居民生活質量,推動公用事業發展的好時機。
但是在落地的過程當中,還有一些地方值得我們思考:
1. 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權責關系界定不夠具體,還需要健全的政府補貼機制支撐。《意見征集稿》對于在公用事業方面,政府應該承擔的費用范圍劃定較為廣泛,但在實際落地過程當中,則需要包含細節化內容的相關規定,明確表明具體哪些部分,政府應該進行承擔,哪些部分政府應予以補貼,補貼的力度又當如何。
2. 價格機制從概念到落地實行還有很多實際問題,需要政府在過程中予以明確支持指導。《意見征集稿》中對一些應取消的費用劃定的較為清晰,各地執行起來會相對順利、快速。但是在價格機制尚未理順、調價節奏相對緩慢的當下,為了保障公用事業單位可持續發展,還需地方政府提供支持,并盡快理順價格機制,如動態調整機制、具體激勵機制,讓公用事業產品價格進入健康軌道。為此,E20供水研究中心也一直致力于水價機制研究,并試圖推動各地水價機制改革落地工作。
3. 公用事業單位向服務型企業轉型之路,需要專業的第三方評價體系。《意見征集稿》對如何提升公用事業單位服務水平指明了大致方向和路徑,但是我們對一家企業進行服務水平判斷的一個重要前提是了解行業整體的服務水平,在搭建自身服務質量體系的同時,還需要一套能夠適用于行業的服務質量評價體系(相關閱讀:三次升級《供水服務評級指標體系》,打造一直在路上),從而才能從長遠的角度提升我國整體公用事業服務水平。
4. 《征求意見稿》的目的之一是為了優化營商環境。但是我們需要知道,除了降低公用事業不必要的相關費用、減少流程、壓縮環節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政府進行科學合理的整體統籌,系統性地加強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為商家營造良好的政策、經濟、社會環境(相關閱讀:收藏|聚焦“獲得用水”,30家水司共探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方向!)。
原標題:發改委價格新政解讀:兩大亮點與四點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