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北京市貫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實施辦法》。本辦法自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北京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設立專職督察機構,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委、區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下同)及其有關部門,鄉鎮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有關市屬國有企業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政治站位;堅持以法紀為準繩,嚴格工作程序,做到客觀公正;堅持問題導向,動真碰硬,倒逼責任落實;堅持群眾路線,信息公開,注重綜合效能;堅持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辦法》還提出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日常督察、專項督察和派駐督察。原則上在每屆市委任期內,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委、區政府以及有關市屬國有企業開展例行督察。對有關督察對象分區域、分領域開展日常督察,按計劃調度、督促中央和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落實。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必要時,在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的區以及有關市屬國有企業等單位派駐專門人員,開展派駐督察。
在組織機構方面,《辦法》明確市委生態文明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小組組長由市委副書記、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成員包括市政府秘書長,市委、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委辦公廳、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廳相關負責同志,市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主要負責同志,以及市檢察院相關負責同志。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制度。在市生態環境局設督察專員,加強對督察具體工作的協調推進。可通過列席各區委、區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重要會議等方式,跟蹤各區委、區政府研究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重點任務等情況,強化對各區委、區政府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根據需要,組織督察專員等人員開展派駐督察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所屬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機構按照年度工作計劃,承擔中央和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的整改任務落實情況核查,以及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日常工作落實情況摸排等督察的輔助性、事務性工作。根據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組建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具體承擔本市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和重要專項督察任務。
市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局級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市生態環境局現職局領導擔任。建立組長人選庫,由市委組織部商市生態環境局管理。組長、副組長人選由市委組織部履行審核程序。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確定并授權。
此外,北京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人員應當向市委生態文明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小組或者其辦公室請示報告,不得擅自表態和處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人員應當嚴格落實各項保密規定,嚴格保守督察工作秘密,未經批準不得對外發布或者泄露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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