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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新修訂版發布

2020-02-11 08:49:24來源:蘭州市人民政府 關鍵詞:生活垃圾處理垃圾分類閱讀量:16699

導讀:為了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日前新修訂版的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正式通過,全文如下:
  2018年12月13日蘭州市人民政府〔2018〕第9號公布根據2020年1月1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內,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餐廚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源頭減量、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設施建設及運營的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生活垃圾管理階段性目標計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指導轄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以及有害垃圾貯存、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再生資源個體回收站點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協助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用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回收利用等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門,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基礎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階段預留環衛用地,將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劃。
 
  第九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和信息管理系統。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時,應當將垃圾房、轉運站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施作為環境衛生配套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商業辦公區域等公共場所,應當逐步建設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施。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設置:
 
  (一)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住宅、商業樓宇等區域應當分類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場所、城市道路等區域應當分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場所、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分類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場所應當設置廚余垃圾密閉收集容器。
 
  鼓勵生產、經營者和環保、再生資源回收與利用企業設置特定類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二條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規范化改造,增配符合密閉運輸要求并有統一標識的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或者高于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等應當符合或者高于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遷移或者損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因建設確需拆除的,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所在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按先建后拆和不低于原面積的原則,由拆遷單位負責重建。確有困難不能重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易地安排建設,建設費用由拆遷單位承擔。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五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類別實施分類管理: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的可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在生產經營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餐廚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類動物內臟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前款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基礎上,根據本市實際再行細分。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實行單獨分類,定點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廚余垃圾濾出水分后單獨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根據不同品種分類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廢家用電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和標準。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地鐵站、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住宿、娛樂、商場、餐飲、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人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所在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區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要求工作,及時處理保潔人員反映的有關問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與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第二十條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報告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報告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報告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并依法處理。
 
  對公共機構和企業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第四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收集。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后及時收集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運輸。
 
  廚余垃圾按照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采用密閉容器運輸至規定場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具備相關運輸資質的單位送至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置企業。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時間和路線,與其他社會車輛實行錯峰運行。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密閉、完好、整潔,并在車身清晰地標示分類收集、運輸的標識;
 
  (二)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四)收集完畢后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根據服務區域內各責任區投放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設置車載在線監測系統,并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八)建立工作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并定期向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無害化、資源化循環利用。
 
  廚余垃圾應當通過生物技術加工處置,實現資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其中經過分類的危險廢棄物,由取得危險廢棄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對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安全穩定運行,并將年度檢修計劃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四)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保持在線監測系統與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系統互聯互通;
 
  (五)建立工作臺賬,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并將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六)制定控制污染和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應急預案。
 
  第五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生活方式。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中小學、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普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知識,報道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和典型經驗,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管理責任人可以采用以獎代補等方式給予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回收利用。
 
  第三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示范教育基地,開展垃圾分類收集的專業和技能培訓。
 
  第三十一條 餐飲、旅游、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
 
  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督促會員單位落實工作方案。
 
  各區(縣)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標準。
 
  第三十二條 鼓勵公共機構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鼓勵各類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運輸者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鼓勵減少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使用。
 
  鼓勵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鼓勵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果皮菜葉就地資源化處理。
 
  第三十三條 鼓勵市場主體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平臺,創新回收模式,推進線上線下分類回收融合發展,通過可兌換積分獎勵等方式引導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鼓勵商場(超市)、專業市場和快遞企業等市場經營單位回收廢包裝物、廢棄家具等。
 
  鼓勵社會組織、學校和個人開展家電、衣物、書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贈、交換以及其他循環利用的活動。
 
  鼓勵采用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押金返還等方式回收可回收物。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置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置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置的科技水平。
 
  鼓勵開展農貿市場果蔬廢棄物、餐廚廢棄物深加工為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機肥。
 
  鼓勵家庭、社區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廚余垃圾采取粉碎、生物技術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按規定程序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鄉村、文明街道和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實施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進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第三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面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監督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
 
  (一)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二)了解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終端處理設施等運行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違反分類規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
 
  (四)發現問題的,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監督員反饋處理情況。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置流程和時限,并及時將處置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對經查證屬實的投訴舉報,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將下列相關信息納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存在違規行為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由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履行管理責任人責任的,由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未遵守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規定的,由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六)(七)(八)項規定的,由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項,未遵守生活垃圾處置規定的,由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生活垃圾處置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生活垃圾處置的單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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