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起,湖北省強制性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2/1537—2019)正式施行。據悉,該《標準》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且規模小于500m³/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為改善湖北省水環境質量,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標準》規定了湖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監測和監督實施要求。
鼓勵優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尾水利用應滿足國家或湖北省相應的標準或要求。其中:用于農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應符合施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用于農田灌溉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5084規定;用于漁業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11607規定;用于景觀環境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GB/T18921規定。
有條件的地區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污水排放應符合GB/T31962的規定。500m³/d(含)以上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出水執行GB18918的規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出水排入小微水體,應保證受納水體不發生黑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達到本標準要求。
按照污水處理規模,《標準》則量體裁衣分級制定相應標準:在 500 m³/d(不含)-100 m³/d(含)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一級標準。規模在 100 m³/d(不含)-5m³/d(含)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根據出水排放去向,執行對應的排放標準。具體如下: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Ⅱ、Ⅲ類功能水域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一級標準(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除外)。
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的處理設施執水污染物排放行二級標準;出水排入小微水體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二級標準。規模小于5m³/d(不含)的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三級標準。處理設施位于GB383地表水Ⅱ、Ⅲ類功能的湖泊保護區外圍500米、GB3838地表水Ⅱ、Ⅲ類功能的江河岸線外緣50米范圍內,不區分規模和出水排放去向,水污染物排放執行一級標準。
而在控制項目方面,基本控制項目共4項,分別為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選擇控制項目共3項,分別為總氮、總磷和動植物油。出水排入具有明確環境功能要求的封閉水體的處理設施,增加總氮和總磷控制指標。出水排入有考核要求且氮不達標水體的處理設施,增加總氮控制指標;出水排入有考核要求且磷不達標水體的處理設施,增加總磷控制指標。有鄉村旅館飯店餐飲廢水排入處理設施的情況下,增加動植物油控制指標。
水質取樣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須設置排放口標志。對規模大于 100m³/d(含)的污水處理設施,每季度監測1次;規模小于100m³/d(不含)的污水處理設施,每半年監測1次。監測取樣頻率至少1天3次,采樣間隔不低于2h,取混合樣,以日均值計。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排放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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