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城市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對《青島市城市容貌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詳情如下: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市容管理,規范市容秩序,美化城市環境,我局組織編制了《青島市城市容貌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現通過市城市管理局網站予以公布,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請于2019年12月5日前反饋青島市城市管理局市容景觀管理處(地址:青島市市北區新凱達大廈。
附件:
1.青島市城市容貌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
青島市城市容貌標準(試行)
1 總則
1.0.1為了加強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美化城市環境,建設潔、序、凈、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適用于本市城市、鎮規劃區以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1.0.3城市中的建(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設施與標識、城市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的容貌,均適用本標準。
1.0.4城市容貌建設與管理應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充分體現城市特色,保持城市風貌,使城市更具開放、現代、活力、時尚。
1.0.5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城市容貌
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建(構)筑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設施與標識、城市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構成的城市局部或整體景觀。
2.0.2公共設施
設置在道路和公共場所的交通、電力、通信、郵政、消防、環衛、生活服務、文體休閑等設施。
2.0.3城市照明
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跡以及其他建(構)筑物的功能照明、景觀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2.0.4公共場所
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廣場、海水浴場等供公眾從事社會活動的各類室外場所。
2.0.5廣告設施與標識
廣告設施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等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標識是指招牌、路、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志牌等視覺識別標志。
3建(構)筑物
3.0.1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應根據城市規劃和技術規定進行設計、建造;主要道路和重點區域內,應進行城市設計,講究建筑藝術,注重美觀,建筑造型、裝飾、色調應與所在區域周邊建筑及空間景觀的環境相協調。
3.0.2 建(構)筑物的外墻粉刷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線和設施顏色應保持原有建(構)筑物的風貌;屬于建(構)筑物本體的附屬設施應保持該建(構)筑物設計、建造時的形態和色彩。破殘的建(構)筑物外立面應及時整修。
3.0.3 臨街建筑物立面和門窗應保持原建筑物風格,確需開設、變更門窗形式或位置的,在確保結構安全和保持原建筑物風格前提下,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規范進行,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3.0.4 建(構)筑物無違法搭建附屬設施。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窗(門)及空調外機等設施,宜統一規范設置,整齊美觀,制冷管線應接入專用落水管,冷凝水集中收集。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訊等空中架設的纜線不得亂拉亂設,應保持規范、整齊有序。
3.0.5 建筑物屋頂應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堆放雜物;屋頂上安裝的太陽能光熱、光電等設施、設備應規范設置;屋頂色彩宜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3.0.6 臨街商店門面應整潔、安全、美觀,宜采用透視的防護設施,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相鄰店鋪的篷帳在高度、寬度、色彩等方面應保持協調、美觀。建筑物沿街立面設置的遮陽篷帳、空調外機等設施的下沿高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的規定。
3.0.7 沿街建(構)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屬設施應當定期維護、清洗。局部出現破損、變色、污染的,應及時維護、清洗或粉刷。對需維護、清洗的建(構)筑物和其他附屬設施要建立維護、清洗檔案。
3.0.8沿街存在破殘、危舊建(構)筑物的,產權單位應及時整修或拆除。
3.0.9 門面裝修、裝飾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商業用房臨街門窗應采用玻璃等透明材料;設置外側防護裝置的,應采用網格狀透空式,形式和色調應協調統一。
3.0.10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構)筑物臨街一側需要設置隔離設施的,應當選用透景圍墻、柵欄或者以綠籬、花壇、草坪等方式處理,柵欄、綠籬的高度不宜超過1.6m。
3.0.11 城市各類工地應有圍墻、圍欄遮擋,圍墻的外觀宜與環境相協調。臨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圍宜設置不低于2m的遮擋墻,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圍墻高度不宜低于1.8m,圍欄高度不宜低于1.6m。圍墻、圍欄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設有夜間照明裝置;2m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規定的圍網封閉。圍墻外側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墻面不得有污跡,無亂張貼、亂涂畫等現象。施工現場應當采取遮蓋、噴灑、沖洗等防塵措施;出入口應當設置通暢的排水設施進行出場車輛沖洗;工程渣土要及時予以清運,保持施工現場整潔。
3.0.12 臨街建筑物的門窗防護(盜)欄安裝要規范統一、整潔完好,并與建筑景觀相協調,銹蝕、陳舊、破損的要及時油漆或維修更換。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門窗防護(盜)欄設置不應超出墻體立面,其形式不得影響建筑景觀,鼓勵內置式安裝。
4 城市道路
4.0.1無未經審批擅自占用道路的行為。城市道路兩側無有影響城市容貌的建(構)筑物和室外洗車、廢舊物品收購等經營活動。
4.0.2城市道路應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現坑凹、碎裂、隆起、積水、溢水以及水毀塌方等情況,應及時修復。
4.0.3城市道路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養護、維修等施工作業時,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保持施工現場和周邊環境的清潔,在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施工完畢后應及時平整現場、恢復路面、拆除防護設施。
4.0.4道路兩側(兩墻之間及立面)無亂拉亂掛和晾曬衣物、物品,立面管線有序;沿街建筑物頂部無廢舊鐵架、天線等有礙市容的設施和物品。
4.0.5坡道、盲道等無障礙設施應暢通、完好,道緣石應整齊、無缺損,緣石坡道應與人行橫道等設施相連接,形成連續的人行通道。
4.0.6 道路上設置的井(箱)蓋、雨箅應保持齊全、完好、正位、無缺損,不堵塞。
4.0.7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出人口構筑物造型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4.0.8 城市道路的新建管線設施應地下鋪設,已建架空管線設施應逐步進行改造。新建道路或新增設的交通信號、照明、指示牌等設施應合桿設置。
4.0.9沿道路設置的交通信號燈、噪聲檢測裝置、照明等道路附屬設施,應造型美觀、保持完好。公用電信等設施,標志明顯,整潔美觀;各類交通標志、標線齊全、清晰、規范。
4.0.10交通護欄、隔離墩應定期清洗、維護,出現損壞、空缺、移位、歪倒時,應及時更換、補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類井蓋出現松動、破損、移位、丟失時,應及時加固、更換、歸位和補齊。
4.0.11城市道路應保持整潔,路面無明顯積土、污水、漂浮物等垃圾。城市道路應定時清掃保潔和沖洗除塵,影響交通的積水、冰雪應及時清除。
4.0.12各種城市交通工具,應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防止燃油泄漏。運輸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流散物的車輛必須采取封閉或覆蓋措施,運輸中不得散落、泄漏或飛揚,不得污損路面。
5 園林綠化
5.0.1城市綠化、美化應符合城市規劃,并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建成區城市綠化裸露土地(現狀綠地和規劃土地)裸露3個月以上的納入綠化范圍,通過整理、覆蓋,栽植樹木、花草等,實現裸土變綠地。
5.0.2城市綠地應定時進行養護,保持植物生長良好、葉面潔凈美觀,無明顯病蟲害、死樹、無成片枯黃。
5.0.3灌木株形自然豐滿,地被、綠籬及模紋輪廓清晰,線條流暢,不同品種之間界限清晰、層次分明,無缺株斷檔。
5.0.4行道樹樹冠完整美觀。無死枯枝,無雜藤攀緣,同一條道路上的行道樹樹型和分枝點高度基本一致。
5.0.5樹木應與交通信號燈及其他交通標志、標識相協調,對遮擋交通信號燈及其他交通標志、標識的樹木及時進行修剪。
5.0.6 在路口視距三角形范圍內或被人行橫道、道路出入口斷開的分車綠帶,應采取通透式配置,不得高出路面1.2米。
5.0.7 花箱、花缽等花器與花材搭配合理美觀,花材長勢好,花器內無雜草枯葉、無垃圾雜物。
5.0.8 綠地內無枯枝落葉、殘樁斷橛、樹掛雜物、垃圾死角。綠地內設置的欄桿、井蓋、牌示、噴灌等設施整潔完整。
5.0.9新建綠帶、花壇(池)內的泥土土面應低于邊緣石5-8cm,邊緣石外側面應保持完好、整潔。樹池周圍的土面應低于邊緣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蓋,無泥土裸露。
5.0.10 樹穴整齊一致,樹穴覆蓋物完好整潔,樹穴內無雜物。
5.0.11 樹木扶架規范統一,無破損扶架,無殘存鋪墊物、草繩、鐵絲、鐵釘等。無亂砍亂伐樹木現象。
5.0.12 無違法侵占綠地,無在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上懸掛或擺放與綠化無關的物品。
5.0.13 對古樹名木應進行統一管理、分級養護,并應制定保護措施、設置保護標志。
5.0.14 城市綠化應注重庭院、陽臺綠化和垂直綠化。河流兩岸、水面周圍應進行綠化。
6 公共設施
6.0.1公共設施應規范設置,標識應明顯,外形、色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并應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無污跡、塵土,無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吊掛,無破損、表面脫落現象。
6.0.2各類亭體、箱體、桿體等設施,應當定期維護,保持整潔,無擅自設置廣告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現象。對陳舊、破損的,應當及時粉刷、維修或更換。
6.0.3治安(站)亭、售貨亭、早餐亭等應保持干凈整潔,亭體內外立面潔凈透明;各類物品應規范、有序放置,無跨門營業。
6.0.4電信箱、郵政箱(筒)等各類箱體色彩應盡量一致,與周邊箱體一同設置時外形應盡量相同,保持外觀完好無損,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6.0.5電線桿、燈桿、指示桿等桿體應當保持干凈整潔、牢固安全,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吊掛;各類標識標牌有機組合、一桿多用,根據有關要求如確需路燈桿加掛道旗(懸掛物)的,在懸掛前必須加裝保護套管,避免毀壞桿件,對未采取保護燈桿措施的,應有執法部門進行執法管理。
6.0.6候車亭(牌)應保持完整、美觀,頂棚內外表面無明顯積灰、無污跡;座位保持干凈清潔,亭內無垃圾雜物、無明顯灰塵;設有燈箱的站牌、候車亭應保持夜間明亮,亮燈效果均勻;站臺及周邊環境保持整潔。
6.0.7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應保持整潔,不得污染環境;應定期維護和更新,設施完好,運轉正常。
6.0.8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已有架空管線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隱蔽措施。
6.0.9公共健身、休閑設施應保持堅固、清潔、衛生。
7 廣告設施與標識
7.0.1 廣告設施與標識設置應當符合《青島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廣告招牌設置技術規范。
7.0.2廣告設施與標識按面積大小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并應符合表7.0.2的規定。
表7.0.2廣告設施與標識分類
類型 a(m)或S(m2)
大型 a≥4或S≥10
中型 4>a>2或10>S>2.5
小型 a≤2或S≤2.5
注:a指廣告設施與標識的任一邊邊長,S指廣告設施與標識的單面面積。
7.0.3廣告設施與標識設置應與城市各區域的規劃功能相適應,其形狀、規模、色彩、圖案等應與周邊環境相和諧。
7.0.4 廣告設施與標識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應準確規范。陳舊、損壞的廣告設施與標識應及時更新、修復,過期和存在安全隱患的廣告設施應及時拆除。
7.0.5 廣告應張貼在指定場所,不得在沿街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橋梁(PPP、特許經營等采用市場化方式籌集資金模式設置的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設施除外)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7.0.6 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線,城市主要景觀道路沿線,主要景區內,無違法設置大型商業類廣告設施。
7.0.7 城市公共綠地周邊應按城市規劃要求設置廣告設施或標識,且宜設置小型廣告設施或標識。
7.0.8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廣告的高度、大小應協調有序,且不應超過屋頂,廣告設置不得遮蓋建筑物的玻璃幕墻和窗戶。
7.0.9 人行道上可設置臨時性小型廣告。寬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宜設置廣告,人行道上設置廣告的縱向間距不應小于25m。
7.0.10 車載廣告色彩應協調,畫面簡潔明快、整潔美觀。不應使用反光材料以影響識別和乘坐。
7.0.11布幔、氣球、彩虹氣模、空飄物、節目標語、廣告彩旗等廣告,應按批準的時間、地點設置,到期后應及時清除。
7.0.12 招牌的設置應當遵循“一街一標準、一店一特色”的原則,應當符合招牌總體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同一單位在同一街面僅限設置一塊招牌。
招牌的設置應適應街區文化特點,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區域人文特色相結合,與周圍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符合建筑的立面造型和立面輪廊線要求,招牌顏色遵循“色淺、淡雅、明快、協調”原則。相鄰招牌在統一規劃基礎上突出個性、特色。
7.0.13路、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志牌等標識應設置在適當的地點及位置,規格、色彩應分類統一,形式、圖案應與街景協調,并保持整潔、完好。
7.0.14 LED、燈帶、投影式等新興廣告應按照批準設置,其亮度、時間應符合城市照明相關規定。
8 城市照明
8.0.1 城市照明應與建筑、道路、廣場、園林綠化、水域、廣告標識等被照明對象及周邊環境相協調,并體現被照明對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燈具和附屬設備應妥善隱蔽安裝,兼顧夜晚照明及白晝觀瞻。
8.0.2根據城市總體布局及功能分區,進行亮度等級劃分,合理控制分區亮度,突出商業街區、城市廣場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區域、標志性建(構)筑物及主要景點等的景觀照明。
8.0.3城市景觀照明與功能照明應統籌兼顧,做到經濟合理,滿足使用功能,景觀效果良好。
8.0.4城市照明應符合以下規定要求,并避免光污染。
(1) 城市照明設施的外溢光/雜散光應避免對行人和汽車駕駛員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服眩光。城市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應符合表8.0.4的規定。
表8.0.4城市照明燈具的眩光限制
安裝高度(m) L與A的關系
h≤4.5 LA0.5≤4000
4.5
h>6 LA0.5≤7000
注: L為燈具與向下垂線成85°和90°方向間的大平均亮度(cd/m2); A為燈具在與向下垂線成85°和90°方向間的出光面積(m2),含所有面積。
(2)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控制外溢光/雜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3)室外燈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總輸出光通的25%。在天文臺(站)附近3km范圍內的室外照明應從嚴控制,必須采用上射光通量比為零的道路照明燈具。
(4)城市照明設施應避免光線對于喬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長的影響。
8.0.5與城市道路、住宅區及重要建(構)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規劃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8.0.6城市照明應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應采用高效、節能、美觀的照明燈具及光源。
8.0.7燈桿、燈具、配電柜等照明設備和器材應定期維護,并應保持整潔、完好,確保正常運行。道路照明設施的桿件和支架不得被用作其他構筑物的支護部件。對于道路照明設施設置的外掛裝置,應檢查其尺寸、重量、安裝位置、安裝方式和氣象條件等均符合安全評估報告的規定,并落實管理措施。
8.0.8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應完好,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道路裝燈率應達到 100%;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燈率應達到 98%,次干道、支路的亮燈率應達到 96%;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應達到(不低于)95%,景觀照明設施的完好率應達到 90%。
8.0.9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的須經行業部門批準。
8.0.10 應采用節能、環保、經濟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思路進行城市亮化。
8.0.11夜景亮化設施應避免影響居民生活、行人和車輛交通安全。夜景亮化不宜單獨使用線條勾勒的方式,電線不應裸露在外,燈光不宜采用紅色和綠色光源,避免對行駛車輛的干擾。
8.0.12 應當設置城市夜景亮化設施的區域或建(構)筑物:
(1)城市主要道路、橋梁、車站、廣場、公園、街心花園和其他公共場所。
(2)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市中心城區主干道兩旁的建(構)筑物。
(3)城市風景旅游區的道路、建(構)筑物。
(4)城市戶外廣告設施。
(5)其他按照城市夜景亮化規劃應當設置夜景亮化設施的。
8.0.13城市夜景亮化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設置:
(1)規劃設置城市夜景亮化設施的新建項目,其夜景亮化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竣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規劃設計方案、初步設計亮化相關內容應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門和規劃部門意見。
(2)列入城市夜景亮化建設規劃的已建或在建建(構)筑物,應按照城市夜景亮化建設要求設置夜景亮化設施;一棟建筑有多個業主的,由其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已建亮化設施方案不符合夜景亮化建設要求的,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意見修改并完善設計方案。
(3)道路、橋梁、公園、廣場等非經營性的公共設施及公共場所的夜景亮化設施由管理維護單位負責,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和養護成本。
8.0.14 設置城市夜景亮化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1)內容合法健康,文字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范。
(2)圖案和造型美觀、新穎、清晰。
(3)規格比例要與建構筑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4)燈光的強度、顏色、造型不得與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光相干擾,并避免造成光污染,影響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8.0.15 城市主干道兩旁沿街商業經營單位的門面招牌,應當設置具有亮化功能的招牌底板、字,櫥窗應設置燈光裝飾。
8.0.16城市夜景亮化設施的設計、制作應當符合城市夜景亮化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采取相應的防火、防漏電等安全措施。
8.0.17夜景亮化設施工程應當按照城市夜景亮化建設規劃實施,不可擅自改變。
8.0.18夜景亮化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做好亮化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亮化設施的完整、安全、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潔。夜景亮化設施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殘缺或者污濁、腐蝕、陳舊以及損壞的設施,應及時清洗、修復、更換;陳舊不能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或影響市容景觀的夜景亮化設施,應及時拆除;夜景亮化的啟閉時間按照規定要求嚴格執行。
9 公共場所
9.0.1公共場所及其周邊環境應保持整潔,無違章設攤、無人員露宿。臨街門店的經營者應規范經營,無超出門、窗外墻經營、作業或展示商品,保持整潔衛生,不影響周圍環境。
9.0.2公共場所應保持清潔衛生,無垃圾、污水、痰跡等污物。
9.0.3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應布局合理、設置規范,車輛停放整齊。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不應設置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觀道路及景觀區域內。
9.0.4在公共場所舉辦節慶、文化、體育、宣傳、商業等活動,應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并做好活動結束后的環境衛生保潔。
9.0.5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設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設施應規范設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凈、整潔、衛生。
9.0.6 道路兩側和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無擺攤設點行為;經批準設立的早(夜)市、車輛修理等攤點,應在規定地點設置醒目標志,按規定時間規范經營。
10 城市水域
10.0.1城市水域應力求自然、生態,與周圍人文景觀相協調。
10.0.2水面應保持清潔,及時清除垃圾、糞便、油污、動物尸體、水生植物等漂浮物。
10.0.3水體必須嚴格控制污水超標排入,無發綠、發黑、發臭等現象。
10.0.4城市水域周邊的建(構)筑物及跨岸架設的橋梁、管道等應保持清潔、完好,無違章懸掛,無存積污物。
10.0.5 各類船舶、躉船、碼頭應容貌整潔,無違章懸掛,垃圾、污水等各種廢棄物應定點排放。船舶掃艙垃圾應按規定要求處置;沖洗甲板或艙室時,應事先進行清掃,貨物殘余、廢水、油污應定點排放。
10.0.6 不得向河道等水體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
10.0.7 城市水域堤岸應按規范栽種樹木、設置綠帶,并與周邊自然和人文景觀相協調。
10.0.8 各類綠化設施、沿河護欄、海邊步棧道及建(構)筑物上不得晾曬、懸掛衣物。
10.0.9城區河道無停泊住家船及其他船只用作營業場所。市區河、湖等公共水域的坡、岸應符合安全要求,應設置欄桿、安全提示等安全設施,制定落水營救應急措施,并配備營救設施、工具等。
11 居住區
11.0.1居住區內建筑物防盜門窗、空調室外機、遮陽雨棚等應規范設置,外墻及公共區域墻面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臨街陽臺外無晾曬衣物。各類架設管線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的有關規定,無亂拉亂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