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發布《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 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舉措(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我廳起草了《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 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舉措(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2019年12月9日-12月17日。
聯系人:省生態環境廳政策法規處 戴任重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 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舉措(征求意見稿)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四屆六次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監管服務水平、打造良好營商環境,協同推進生態環境高水平治理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就進一步優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舉措:
一、優化源頭管理和要素保障
(一)優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發布省市縣“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成果,建立“三線一單”數據管理應用系統,為各地優化經濟發展布局,推動產業結構調整提供科學指導,為戰略環評和規劃環評落地、項目環評審批提供硬約束,為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執法監管等環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間管控依據。
(二)優化環境要素資源配置。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等環境資源要素的差別化政策,依據“畝產效益”評價結果,對處于生態環境承載力范圍內的市和縣(市、區),在排污權指標上給予適度傾斜。深化落實排污權儲備調配和考核機制,對重大產業項目,特別是對民生、環保等基礎設施項目及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貢獻的項目,在滿足環境質量目標要求前提下,項目所在地平衡排污總量指標確有困難的,由省級儲備指標幫助統籌解決。推進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償使用、轉讓和回購,探索跨區域排污權指標交易。
(三)提升區域污染防治能力。推動各地按照“因地制宜、適度超前”原則,合理規劃布局,加強污水、生活垃圾、固體廢物等集中處理處置設施以及配套管網、收運儲體系建設,加快環境監測、監控體系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為企業經營發展提供良好配套條件。重點提升工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供給和規范化水平,提高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監測監控能力。開展“無廢城市”建設工作,落實各類固體廢物全過程管理要求,引導和規范工業園區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和安全處置,推進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四)深化環評審批改革。研究出臺第五批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目錄,嚴格實施環評分級審批清單(2019年版)。建設項目同時涉及海洋工程與陸上工程的,海洋與陸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合并審批。按照高效便捷、風險可控原則,逐步擴大“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覆蓋面。
(五)優化行政許可流程。各地在受理環評審批、輻射類許可、危險廢物類許可材料時,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法定之外的其他材料。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審批時間承諾從法定60天和30天分別縮短至15個工作日和7工作日(公示、聽證和專家評審時間除外),后評價備案時間縮短至1個工作日。審批環節涉及其他部門、評估機構的事項,均由審批處(科)室負責聯系落實,做到“一次都不跑”。 實施環評審批“”制度,每月對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進行考核排序。
(六)發揮財政資金的激勵作用。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儲備和建設,積極支持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清潔能源等領域的綠色企業和項目,打破地域壁壘。發揮財政資金、環境權益交易市場等作用,撬動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
(七)完善企業治污正向激勵機制。探索實施差別化清潔生產審核,對能耗低、環境影響小的企業,采取簡化快速審核模式。加快排污權、碳排放權的制度建設,鼓勵企業置換產能、交易指標、股權合作,推動環境容量指標向效益更好的領域和企業流動。發展基于排污權、碳排放權等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拓寬企業綠色融資渠道。
二、強化生態環境領域監督管理
(八)實行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建立以排污許可證為核心的環境監管制度,整合銜接環評審批、污染源監控、執法監管等環境管理制度,試點探索環評審批和排污許可“一個名錄、一套標準、一次審批、一網通辦”的創新模式。針對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領域歷史遺留問題,按照實事求是、分類施策、規范管理的要求,對現有環保手續不健全的市場主體分類、分批提出清理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做到排污許可證應發盡發,實現排污單位的高水平治理和高質量發展。
(九)實行環保設施“多驗一次”。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修訂前,對不產生危險廢物,固廢產生量較小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所涉污染防治設施均由企業自主驗收,固廢驗收情況報生態環境部門確認。對產生危險廢物或固廢產生量較大的建設項目,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主動做好與驗收企業的對接協調,實行一次性“并聯驗收”,妥善解決污染防治設施“二元主體”“二次驗收”問題。推動建設項目環保設施驗收納入建設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努力促成建設項目各類驗收“終驗一次”。
(十)推進生態環境執法精準化。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問題發現機制、問題督辦機制、問題整改聯動機制。借助基層治理“四個平臺”、網格化巡查、有獎舉報、信訪排查、污染源在線監控、環保設施用電量監控等方式,推進執法監管無盲區、全覆蓋。加快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超標數據快速發現、預警督辦、查處整改閉環監管機制,深化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依托在線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等科技手段,優化非現場檢查方式。
(十一)提升生態環境執法規范化。全面推進執法公示制度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完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出臺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目錄清單,堅決防止“以罰代管”。 嚴格禁止“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緊急停工停業停產等簡單粗暴執法行為,將執法監管“一刀切”問題列入督察內容,既查不作為和慢作為,也查亂作為和濫作為。
(十二)加強環境信用差別化管理。廣泛開展企業環境信用動態評價,將環境信用評級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構建以環境信用評級為基礎的分級分類差別化雙隨機監管模式。做到對信用良好企業降低檢查頻次、無事不擾,對信用差的企業提高抽查頻次。推進環保信用信息共享和聯合獎懲應用,與排污許可證、執法監督、綠色金融等政策聯動。
(十三)實行督察整改分類施策。嚴格執行《關于禁止生態環境保護“一刀切”工作意見》,督察整改堅持依法依規,加強政策配套,注重統籌推進,針對工業園區、特色產業、養殖業等7個重點行業和領域的群眾舉報問題實行分類整改意見,堅持“一事一辦”,對具有合法手續并符合環保要求的,不得采取關停整治措施。省級生態環境督察中充分聽取企業對環境治理的建議和需求,幫助企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對需要達標整改的給予合理過渡期,切實幫扶一批治理水平落后但有望整治提升的企業,促進企業高質量綠色發展。
三、提升服務企業綠色發展能力
(十四)確保政策標準的可預期性和執行穩定性。制定生態環境法規標準、行政規范性文件時,擴大聽取意見范圍、擴寬聽取意見渠道,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發揮標準對環保產業發展的預期和倒逼促進作用,在標準制定時加強系統謀劃、超前布局,為企業治污設施改造升級預留必要時間,提高政策可預期性。及時清理與國家法律和政策不相符的規范性文件,保持政策執行的規范性統一性。規范性文件要結合實際設置合理的緩沖期,加強政策出臺和執行的上下協調,增強政策的可預期性和統一穩定性。
(十五)推進環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服務。開展縣域環境治理綜合服務改革試點,推廣環境醫院等新型模式,推進第三方治理的“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水平。開展生態環境第三方監管試點,探索推進“保險+服務”模式,引入保險機構等力量推進生態環境第三方監管,為企業提供環境守法“體檢”等相關技術服務。
(十六)提升中介機構規范化服務能力。研究制定生態環境技術服務中介機構管理制度,建立規范化管理體系。完善我省環評機構信用等級管理辦法,加強對環評報告編制時效和編制質量的考核。建立健全社會環境檢測機構誠信體系。加強對環保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的培育、引導和規范,發揮其行業自律、行業監督功能,推進生態環境技術服務市場規范、高效發展。
(十七)深化生態環境咨詢服務體系。完善省、市、縣三級聯動的生態環境咨詢服務體系,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縣(市、區)分局每月至少確定1天作為“企業環保咨詢日”,為企業提供面對面、點對點咨詢服務,完善企業咨詢反饋機制,加快形成縣域有亮點、市域成網絡、省域全覆蓋的生態環境咨詢服務格局。
(十八)加快生態環境數字化服務水平。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協同管理平臺建設,打破信息孤島實現數據共享,構建“一站式”辦事平臺,實現政務服務由“可用”轉向“好用”。完善污染源監管動態信息庫、執法人員數據庫、隨機抽查信息系統。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措施和相關制度的公開,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及時公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部署和進展情況,主動公開處置措施簡單粗暴問題查處和整改情況。
(十九)加快科技創新服務。整合各類生態環境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若干環保產業和技術創新基地。積極對接國家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平臺,緊密圍繞基層和企業需求,有效整合省內省外、線上線下科技資源,打造若干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基地。建立生態環境專家服務團隊,對重點區域、重點流域和重點行業進行把脈問診,為政府、企業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二十)加強宣傳培訓服務。深入開展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充分發揮環境違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企業履行生態環境治理的社會責任意識。組織企業開展環保知識培訓,不斷提升企業環境意識和管理水平。大力開展環保設施向公眾開放活動,進一步提升生態環境公眾參與水平。加大輿情應對引導力度,及時發布信息,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堅持“在監管中服務、在服務中監管”的工作理念,狠抓監管服務措施落地見效。落實過程中的典型做法案例以及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