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聯合制定《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規范礦山生態修復基金的計提、使用和監管,督促礦山企業履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義務。
《辦法》提出,礦山生態修復應當按照“保障生態安全,恢復生態功能”的要求,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鼓勵企業實施開發式治理,實現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協調統一。而基金的計提和使用管理遵循“企業計提、專賬管理、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
礦山企業每季度應當按照(非)原礦銷售收入、礦種系數、開采系數綜合計提基金。礦種系數和開采系數由省自然資源廳和生態環境廳制定,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3~5年調整一次。
如果礦山企業依法轉讓了采礦權,該怎么辦?《辦法》明確規定,原采礦權人的礦山生態修復基金及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一并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計提基金。
在基金使用方面,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要求,礦山企業應當根據《方案》編制生態修復年度實施計劃并明確基金使用計劃,嚴格落實礦山生態修復工作。辦法實施前,未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的,可以使用基金實施生態修復。
基金的適用范圍包括7大方面,分別為:(一)因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預防與治理恢復支出;(二)因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造成地表植被損毀和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的預防與治理恢復支出;(三)因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造成損毀土地的復墾支出;(四)因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造成地下含水層破壞的預防與治理恢復支出;(五)礦山環境與土地復墾監測和管護支出;(六)礦山進行開發式治理的支出;(七)與礦山生態修復相關的其他支出。
《方案》還指出,礦山企業應當邊生產邊修復,并按照3年一階段申請生態修復驗收。礦山生態修復義務履行完成并通過驗收的,由礦山企業清算基金使用情況,結余基金可以調出基金賬戶。
如果礦山企業未按時上報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礦山企業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對于未按要求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對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對拒不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的企業,可指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就其破壞礦山生態環境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并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如果采礦許可證廢止或吊銷,礦山企業未完成礦山生態修復,且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告知限期整改的,期滿后仍未開展礦山生態修復;礦山企業未完成全部礦山生態修復或生態修復不符合要求,并書面聲明放棄繼續生態修復的;或由于其他原因,礦山企業不能進行生態修復,并書面聲明放棄實施生態修復的,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可提請人民法院對其基金賬戶資金進行處置,并委托第三方進行生態修復。如果基金賬戶資金不足以完成生態修復義務的,由礦山企業負責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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