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環保規范和標準,千萬不要誤入“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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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10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共26條,明確了遼寧省河長湖長制工作體系;明確了總河長、河長職責;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明確了監督考核機制,通過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加快遼寧省生態文明建設,維護河湖健康生命,恢復河湖自然生態,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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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時間: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
攻堅目標:
2019年,全區優良天數比率不低于91.5%,PM2.5平均濃度不高于35微克/立方米,全區環境空氣質量鞏固改善和達標;
2020年1—2月,春節期間基本消除重度污染天氣。
開展城市揚塵綜合治理、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煙花爆竹禁燃限放、柴油貨車污染治理、工業窯爐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治理、污染天氣應對等8個專項治理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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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9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所稱無定河流域指向無定河干流及其海流兔河、蘆河、榆溪河、大理河、淮寧河等支流匯水的區域。
內容包括:
直接或者間接向無定河流域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三年。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禁止向無定河流域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無定河流域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禁止向無定河流域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禁止向無定河流域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無定河流域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在無定河流域河流、湖泊、渠道、水庫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無定河流域內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無定河流域新建的氯堿工業企業使用含汞催化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污水。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燒烤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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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分法: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垃圾桶顏色分別是綠藍紅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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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0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9月4日印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城市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由環衛機構按照簡便、易操作、低成本的原則收取,設置城市垃圾處理費專戶。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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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9年5月31日審議通過,6月5日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堅持統籌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源頭控制、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農村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實行河(湖)長制,建立健全省、市、縣、鄉河(湖)長體系。
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實行水環境保護督察制度。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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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國能建規劃設計集團廣東院主編,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2019年2月13日以第37號公告批準發布,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
首部海上風力發電場國家標準,達到了先進水平,并填補了我國海上風力發電場設計標準的空白。
共分18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基礎資料,風能資源,電力系統,總體設計,風電機組選型、布置及發電量計算,電氣,建筑與結構,給排水,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輔助及附屬設施,施工組織設計,消防與救生,信息系統,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等方面。
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在海上風力發電場建設中的實踐經驗,并且借鑒了我國在海上石油平臺的設計經驗,同時參考了國外先進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完成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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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5日發布,10月1日起實施。
內容包括:
本標準適用于來自“社會源”廢電池的回收和管理,不適用于再生利用的廢電池,不適用于返廠再使用的舊鉛酸蓄電池。
要求,生產者建立“銷一收一”的回收體系,對其所生產(進口)的所有鉛酸蓄電池產品進行統一的“信息標識”。
生產者、經銷網點、再生鉛企業等應共同建立和完善廢電池閉環逆向物流回收體系;
經銷網點、暫存點、集中貯存場所等應落實廢電池終去向。
廢電池運輸單位應制定詳細的運輸方案及路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事故應急及個人防護設備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