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吉林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征求意見的函
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及專家:
由吉林省市場監管廳批準立項,吉林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長春工程學院、吉林省中實環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負責起草的吉林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已經形成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在全省范圍內公開征求意見,請有關單位、專家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并于2019年10月18日前反饋具體的修改意見或建議。
修改意見或建議請采取回函的形式,反饋到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具體聯系方式如下:
長春工程學院 康華
地址:長春市朝陽區寬平大路395號 郵編:130012
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
2019年9月19日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前 言
本標準按 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吉林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長春工程學院、吉林省中實環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吉林農業大學、東北師范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邊德軍、車勛建、曲紅、侯潔、王德寶、康華、艾勝書、朱遂一、劉新、田曦、呂鐵彪。
本標準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月××日批準。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術語和定義、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不適用于混有工業廢水或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1.1 農村生活污水rural domesticsewage
農村居民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滌、洗浴、廚廁等家庭排水,和農村公用設施、農村旅店飯館、農家樂等場所排水,不包括工業廢水。
1.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rural domestic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1.3 尾水利用 tailwater utilization
生活污水經處理達到相應的水質標準或要求后用于農田施肥或灌溉、漁業用水等行為。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4 標準分級
1.4.1 規模大于500m³/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GB18918的要求。
1.4.2 規模小于500m³/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各級標準適用情況見表1。
1.5 標準限值
1.5.1 各級標準水污染物控制項目高允許排放濃度見表2。
1.6 其他規定
1.6.1 規劃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應將生活污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執行GB/T 31962的規定。
1.6.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宜回收利用,鼓勵優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尾水用于農田灌溉的應滿足GB 5084規定;用于漁業的應滿足GB 11607規定;用于景觀環境的應滿足GB/T 18921規定。
1.6.3 經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不得污染地下水。
1.6.4 自然村(或行政村)具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應將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規模累加,按累加的處理規模執行相應標準。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1.7 水質采樣應在污水處理設施工藝末端排放口,并在采樣點設置標志。
1.8 污染物的采樣與監測應按HJ/T91有關規定執行,其中50m3/d(含)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每季度至少監測1次;50m3/d(不含)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每年至少監測1次。
1.9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按照表3執行。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排放標準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標準實施與監督
1.10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1.11 本標準實施后,新發布的國家、行業或吉林省排放標準中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應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嚴于本標準的,按新標準相關要求執行。
1.1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遵守本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1.13 對于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水環境容量較小的區域,由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實際需求,執行更嚴格的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