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晉中印發《晉中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晉中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主要是指施工揚塵污染、道路揚塵污染、堆場揚塵污染等揚塵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堅持源頭控制、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揚塵污染。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自覺參與防治揚塵污染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并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鼓勵、引導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專業規范,加強自律管理。
第二章 防治職責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制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考核、掛牌督辦、約談等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和具體的防治方案,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的目標和措施,并組織落實;
(二)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信息共享、資金投入保障機制;
(三)建立應對重污染天氣揚塵防治應急機制;
(四)對揚塵污染防治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本區域內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開發園區的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管理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揚塵污染監測,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考核揚塵污染重點防治任務完成情況;負責混凝土(瀝青)攪拌站、預拌砂漿站、水穩拌和站及其他工礦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建(構)筑物拆除、裝飾裝修施工、建筑材料堆放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內市政維修工程施工、市政道路開挖及恢復施工、園林綠化施工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堆放、收集、清運以及市政道路、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等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施工及其附屬攪拌站、公路養護保潔和綠化作業以及轄區內公路物料裝卸、運輸、堆放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國、省道路工程施工及其附屬攪拌站、養護保潔和綠化作業以及物料裝卸、運輸、堆放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定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貨運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和時間,依法查處相關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城鎮規劃區內儲備土地裸露地面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確定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渣土資源綜合利用場所的選址。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非煤礦山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人民防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足額撥付施工單位,專款專用。應當在監理合同中明確監理單位的揚塵污染監理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
建設單位應當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覆蓋或其他防塵措施。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落實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制訂施工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人、防治目標、防治措施、揚塵監督管理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制定落實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理細則,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且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以及相關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