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傾倒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案件的14名當事人與生態環境局簽訂了一份金額高達354萬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這是落實“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其中的一起生態環境磋商。據了解,近年來,各地受理此類案件已經有424件,涉案金額約10億元;辦結206件,其中大部分案件都以磋商方式結案。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如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將責任明確到人,打破了“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環保難題,政府不再為生態環境損害買單,“買單人”是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是造成環境污染的個人。在2019年6月5日發布的《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首次將“修復生態環境”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方式。
環境保護靠大家,雖然一直這么說,但沒有明確的責任劃分和規定,想要每個人都自覺的、切實的落實保護環境的責任還是存在一定的難度。“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規定條例的頒發就是為了更好的約束個人、企業的行為舉止,促使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及時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罰”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打而罰,更重要的是個人和企業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的內化,從而達到讓污染者受到懲罰、受損者獲得賠償、生態損害得以修復之三重目標。
早在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就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
2015年11月,在吉林、山東、江蘇、湖南、重慶、貴州、云南7個省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2019年7月26日生態環境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指出,目前已有31和省市成立了專項改革工作領導小組,126市、縣、區印發了實施方案,各地已研究制定90件磋商、調查、資金等改革配套文件。
據別司長介紹,數據顯示,辦案數前十名的省份實踐案例數量占全國總數的80%以上,其中較為突出的重慶、江蘇、浙江、貴州等地,其他地方還需要積極推動,部分地方認識不足、推動力度不到位、負責人員和綜合能力欠缺都可能是造成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這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進展中的一大問題。
另一個問題是法律制度和技術支撐體系尚不完善。2017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目標明確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此可見,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仍在探索階段,相關立法和配套政策措施的出臺也將是接下來的解決重點。
值得注意的是,6月出臺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已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在接下來的工作中,將繼續開展調研和跟蹤評價,研究指導各地解決在改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聯合有關部門加大推動力度,一旦發現,及時移送相關部門依照規定索賠。
上升為法律規則是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下一個重點計劃。別司長表示,加快立法速度正在有序實施,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規定;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長江保護法和民法典侵權責任的編制過程中也已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內容納入其中。接下來,生態環境部還將繼續推動有關方面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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